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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水定额参考

用水定额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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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定额和水压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绿化用水量;

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道路、广场用水量;

6公用设施用水量;

7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消防用水量。

注:

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m2·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表3.1.9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住宅

类别

卫生器具设置标准

用水定额

(L/人.d)

小时变化

系数Kh

I

有大便器、洗涤盆

85~150

3.0~2.5

II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盆、热水器和沐浴设备器

130~300

2.8~2.3

III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集中热水供应(或家用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

180~320

2.5~2.0

别墅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洒水栓,家用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

200~350

2.3~1.8

注:

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GB11730-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的农村自来水的设计与建设。

2 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

  生活饮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根据给水卫生设备类型、供水条件和地区条件分别按表1和表2确定。

表1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最高日)  L/人·日

气候分区

供水条件

给水卫生设备类型及最高日生活用水量

集中给水龙头

龙头安装到户

无洗涤池

有洗涤池或有洗涤池及淋浴设备

计量收费供水

20~35

20~35

30~50

30~50

20~40

30~40

30~40

40~70

40~70

35~55

40~70

40~70

60~100

70~100

50~80

免费供水

 

40~60

50~70

60~100

70~100

50~90

85~120

90~140

100~180

100~180

90~140

注:

(1)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农家散养的猪、羊、禽类的饮用水量,但未包括大牲畜及集体和专业户饲养的猪、禽的饮用水量和浇庭院菜地的用水量。

  

(2)免费供水条件下,当龙头(包括户用与公司)安装在室外时,如排水方便,可在龙头下自由淋洗者,其用水量按有洗涤池的标准考虑。

  (3)水网地区或地面水水质良好、使用方便的其他地区,设计时宜采用低值;缺管良好地面水体或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宜采用高值。

  (4)定时供水者,宜采用低值。

  (5)按户或按人固定收费者,设计时应按免费供水标准选用。

  (6)气候分区的说明见附录A(补充件)。

  (7)其他地区的农付生活饮用水量标准,可根据地区气候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参照相似地区的标准确定。

表2 农村最高日用水量时变化系数(K时值)

村镇用水人数

<500

500~1000

1000~3000

≥3000

K时值

全日供水

3.7~2.0

3.0~2.0

2.5~1.8

2.0~1.6

定时供水t≥8h

5.0~3.8

3.8~3.2

-

注:

(1)工、商、副业较集中的村镇宜采用低值。

  

(2)人数少的小村应采用高值。

3 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 录 A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气候分区详细说明

(补充件)

A1 第1分区

  第1分区包括:

黑龙江和吉林的全部,内蒙古除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外和辽宁除属第Ⅱ分区的东沟等18个县、市外的地区,河北的围场、隆化、丰宁、沽源、赤城、康保、张北、崇礼、张家口市、尚义、万全、宣化、怀安、阳原、蔚县等15个县、市、山西的天镇、阳高、灵丘、广灵、大同、浑源、大同市、左云、怀仁、应县、繁峙、右玉、山阴、代县、平鲁、朔县、原平、偏关、神池、宁武、河曲、五寨、保德、岢岚等24个县、市,峡西的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定边、吴旗等7个县和宁夏的石咀山市、平罗、贺兰、银川市、永宁、灵武、盐池等7个县、市。

A2 第Ⅱ分区

  第Ⅱ分区包括:

北京、天津和山东的全部,河北除属第1分区的围场等15个县、市外、山西除属第1分区的天镇等24个县、市外、陕西除属第1分区的府谷等7个县和属第Ⅴ分区的旬阳等16个县、市外和宁夏除属第1分区的石咀山市等7个县、市外的地区、甘肃的古浪、天祝、景泰、永登、靖远、皋兰、永靖、榆中、兰州市、东乡、积石山、临夏、广河、和政、会宁、定西、临洮、康乐、渭源、静宁、通渭、陇西、漳县、庄浪、秦安、甘谷、武山、岷县、张家川、清水、天水市、礼县、岩昌、天水、西和、两当、徽县、成县、环县、华池、庆阳、合水、镇原、宁县、正宁、平凉、泾川、华亭、崇信、灵台等50个县、市,青海的民和、循化、同仁、贵德、尖扎、化隆、乐都、平安、互助、西宁市、湟中、湟源等12个县、市,河南除属第Ⅲ分区的沈丘等46个县、市外的地区,辽宁的东沟、庄河、盖县、新金、长海、复县、金县、大连市、锦县、锦州市、朝阳、朝阳市、锦西、兴城、喀喇沁左翼、建昌、绥中、凌源等18个县、市和江苏的沛县、丰县。

A3 第Ⅲ分区

  第Ⅲ分区包括:

上海、浙江、安徽和江西的全部,江苏除沛县和丰县外的地区,福建除属第Ⅳ分区的福清等26个县、市外的地区、湖南除属第Ⅴ分区的桃源等25个县、市外的地区,湖北除属第Ⅴ分区的谷城等23个县、市外的地区,河南的沈丘、项城、周口市、商水、郾城、漯河市、上蔡、平舆、新蔡、淮滨、固始、襄城、郏县、宝丰、平顶山市、叶县、舞阳、西平、遂平、驻马店市、确山、汝南、正阳、息县、潢川、商城、鲁山、方城、泌阳、桐柏、信阳市、信阳、罗山、光山、新县、南台、南阳、南阳市、社旗、唐河、西峡、内乡、淅川、镇平、邓县、新野等46个县、市。

A4 第Ⅳ分区

  第Ⅳ分区包括:

广东和台湾的全部,广西除属第Ⅴ分区的全州等15个县、市外的地区,福建的福清、平潭、莆田、仙游、惠安、永春、南安、泉州市、晋江、安溪、同安、长泰、厦门市、金门、漳平、华安、漳州市、龙海、龙岩市、南靖、永安、平和、漳浦、云霄、诏安、东山等26个县、市,云南的麻栗坡、西畴、马关、屏边、河口、元阳、金平、新平、元江、红河、绿春、镇沅、墨江、普洱、江城、临沧、景谷、思茅、景洪、勐腊、勐海、永德、镇康、耿马、双江、沧源、澜沧、西盟、孟连等29个县。

A5 第Ⅴ分区

  第Ⅴ分区包括:

贵州的全部,四川除若尔盖、阿坝、红原、松潘、黑水、壤塘、马尔康、金川、小金、色达、石渠、甘孜、炉霍、道孚、丹尼、德格、白玉、新龙、泸定、康定、雅江、理塘、马塘、乡城、得荣、稻城、九龙、木里等28个县外和云南除属第Ⅳ分区的麻栗坡等29个县的地区,湖南的桃源、慈利、石门、桑植、大庸、龙山、永顺、沅陵、保靖、古丈、花垣、吉首、泸溪、辰溪、溆浦、凤凰、麻阳、怀化、怀化市、芷江、黔阳、洪江市、会同、靖县、通道等25个县、市,湖北的谷城、均县、十堰市、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保康、神农架、兴山、巴东、秭归、长阳、五峰、建始、恩施市、恩施、鹤峰、利川、咸丰、宣恩、来凤等23个县、市,陕西的甸阳、白河、安康、平利、镇坪、岚皋、汉阴、紫阳、石泉、西乡、镇巴、汉中市、南郑、勉县、略阳、宁强等16个县、市,甘肃的康县、武都、文县、舟曲等4个县、广西的全州、灌阳、资源、兴安、龙胜、灵川、桂林市、临桂、三江、融水、融安、永福、罗城、环江、南丹等15个县、市。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资料来源于:

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

—————————————————————————————————————

一生活用水

二 工业企业生活用水

三 公共建筑用水

四 农村生活用水

五.浇洒和冲洗用水

 

一.生活用水

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

  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给水设备类型

用水情况

分区

室内无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20~30

 

10~22

 2.5~2.0

20~40

 

10~25

 

2.5~2.0

30~35

 

20~35

  

2.5~2.0

40~60

 

25~40

  

2.5~2.0

20~40

 

10~25

 

2.5~2.0

室内有给水龙头但无卫生设备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40~60

 

20~40

 2.0~1.8

45~65

 

30~45

 2.0~1.8

60~85

 

40~65

 2.0~1.8

60~90

 

40~70

 2.0~1.8

45~60

 

25~40

 

2.0~1.8

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淋浴设备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85~120

 

55~90

 1.8~1.5

95~125

 

60~95

 1.8~1.5

95~130

 

65~100

 1.8~1.5

95~135

 

65~100

 1.8~1.5

85~120

 

55~90

 1.8~1.5

室内有给水排水和淋浴设备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130~170

 

90~125

 1.7~1.4

140~180

 

100~140

 1.7~1.4

140~180

 

110~150

 1.7~1.4

150~190

 

120~160

 1.7~1.4

140~180

 

100~140

 

1.7~1.4

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有淋浴设备和集中热水供应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170~200

 

130~170

 1.5~1.3

180~210

 

140~180

 1.5~1.3

185~215

 

145~185

 1.5~1.3

190~220

 

150~290

 1.5~1.3

180~210

 

140~180

 1.5~1.3

  注:

①居民生活用水指:

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

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

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

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

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

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

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

     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

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

 

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20~35

30~50

20~40

室内有给水龙头,但无洗涤池

30~40

40~70

35~55

室内有给水龙头,有洗涤池或有洗涤池及淋浴设备

40~70

40~70

60~100

70~100

50~80

注:

1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88规定的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按下表确定。

卫生器具设置标准

每人每日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L)

小时变化系数

有大便器、洗涤盘、无淋浴设备

86~130

3.0~2.5

有大便器、洗涤盘和淋浴设备

130~190

2.8~2.3

有大便器、洗涤盘、淋浴设备、热水供应

170~250

2.5~2.0

 

3.住宅建筑生活用热水定额

  GBJ15—88规定了每户设有淋浴设备的住宅,集中供应热水时,最高日热水用水定额为每人每日80~120,热水温度为65摄氏度。

该热水定额已经包括在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中。

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

  GBJ15—88、SHJ1060—84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和洗浴用水量。

1.一般工业企业生活用水

1.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

一般采用25—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小时。

2.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按下表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小时。

车间卫生特征

每人每班淋浴用水定额(L)

有毒物质

生产性粉尘

其他

60

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极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毛皮)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其他毒物

一般粉尘(如棉尘)

重作业

不接触有毒物质极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

40

 

1.石油化工企业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量应该按下列指标计算:

1.直接生产人员生活用水指标为35L/人.班(不包括淋浴用水),其小时变化系数为3。

直接生产人员的淋浴用水指标,可采用下表的指标。

2.间接生产人员生活用水指标为30L/人.班(不包括淋浴用水),其小时变化系数为3。

间接生产人员淋浴用水指标为40L/人.班。

类别

操作工种

用水量(L/人.班)

一类

原油卸车工、除焦工、金属热处理工、锻工、铸工、白土精制、碳酸钠挥手、硫磺回收、氮回收和污水处理场等单元操作工

60

二类

仪表、机械加工、金属冷加工以及除一类以外的其他操作工

40

 

3.煤炭工业矿井生活用水定额

1.生活用水量按下列指标计算

生活饮用水为15~25L/人.班,K=3.0,用水时间为每班8小时。

食堂用水为10~15L/人.餐,K=2.0,用水时间为20小时,日常用水量按全日出勤总人数每人两餐计。

2.浴室用水量按下列指标计算

1.淋浴用水

最大班的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个淋浴器的流量为540L/h计算。

淋浴的日用水量,按最大班淋浴用水量的2.5倍计算,K=1。

淋浴延续时间为每班1h。

2.池浴用水

按每班使用的浴池面积乘水深0.7米计算。

三.公共建筑用水

1.生活用水

GBJ15—88规定了集体宿舍、旅馆、公共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公共食堂、幼儿园、菜市场、办公楼、学校、影剧院、体育场和游泳池的生活用水定额。

另外,再JGJ49—88、JGJ62—90、JGJ48—88等规范中,也规定了医院、旅馆和商店的生活用水定额。

集体宿舍、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下表确定。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建筑物

单位

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

(L)

小时变化系数

1

集体宿舍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50~100

100~200

 

2.5

2.5

2

普通旅馆、招待所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客房

设有浴盆的客房连续供应热水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50~100

100~200

200~300

300~400

 

2.5~2.0

2.0

2.0

2.0

3

宾馆

客房

 

每床每日

 

400~500

 

2.0

4

医院、疗养院、休养院

集中厕所、盥洗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病房设厕所、盥洗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50~100

100~200

200~250

250~400

 

2.50~2

2.50~2

2.50~2

2

5

门诊部、诊疗所

厕所、洗手池

 

每病人每次

 

15~25

 

2.5

6

公共浴室

有淋浴器

设有浴池、淋浴器、浴盆及理发室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100~150

80~170

 

2.0~1.5

2.0~1.5

7

理发室

每顾客每次

10~25

2.0~1.5

8

洗衣房

每公斤干衣

40~60

1.5~1.0

9

公共食堂

营业食堂

工业企业、机关、学校、居民食堂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15~20

10~15

 

2.0~1.5

2.5~2.0

10

幼儿园、托儿所

有住宿

无住宿

 

每儿童每日

每儿童每日

 

50~100

25~50

 

2.5~2.0

2.5~2.0

11

菜市场

地面冲洗

 

每平方米每次

 

2~3

 

2.5~2.0

12

办公楼

每人每班

30~50

2.5~2.0

13

中小学校(无住宿)

每学生每日

30~50

2.5~2.0

14

高等学校(有住宿)

每学生每日

100~200

2.0~1.5

15

电影院

每观众每场

3~8

2.5~2.0

16

剧院

每观众每场

10~20

2.5~2.0

17

体育场

运动员淋浴

观众

 

每人每次

每人每场

 

50

3

 

2.0

2.0

18

游泳池

游泳池补充水

运动员淋浴

观众

 

每日占水池容量

每人每场

每日每场

 

10~15%

60

3

 

 

2.0

2.0

19

商店

冲刷、冲洗厕所

 

每日每日

 

20~30

 

注:

1.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生活用水综合指标。

2.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办公楼、中小学校均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的用水量。

3.医院、疗养院、休养所、门诊部和诊疗所的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4.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5.煤矿洗衣房用水按每千克重工作服用水60L,用水时间为12h,K=1.5。

 

2.办公饮水

1.JGJ67—89规定根据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及当地气候条件供应开水、温饮水或冷饮水。

饮水量标准为1~2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1.5。

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他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执行。

2.JGJ48—88规定了商店工作人员的饮水量每人每日2~4L。

1.热水

GBJ15—88规定了集体宿舍、旅馆、公共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公共食堂、幼儿园和体育场等集中供应热水用水定额,其中所列热水用水定额已包括再生活用水定额中。

集中供应冷热水上,热水用水定额,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下表确定。

 

热水用水定额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单位

65°C的用水定额(最高日)(L)

1

集体宿舍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每人每日

 

25~35

35~50

2

普通旅馆、招待所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有浴盆的客房

设有浴盆的客房(连续供热水)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25~50

50~100

100~120

120~150

3

宾馆

客房

 

每床每日

 

150~200

4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集中浴室、盥洗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30~60

60~120

120~150

150~200

5

门诊部、诊疗所

洗手池

 

每病人每次

 

5~8

6

公共浴室

设有淋浴器、浴盆、浴池、理发室

 

每顾客每次

 

50~100

7

理发室

每顾客每次

5~12

8

洗衣房

每公斤干衣

15~25

9

公共食堂

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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