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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技能人才管理办法技能操作人才

 

高层次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评选与聘任

第四章考核与待遇

第五章保障服务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七章附则

 

高层次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管理工作,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高层次技能人才保障,根据公司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技能人才指在公司评选出的首席技师、工匠技师、特级技师等三个层次人才队伍。

第四条高层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立足培养。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围绕公司高质量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重点领域,针对性开展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形成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结构格局。

(二)以用为本。

为高层次技能人才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技能人才在技术创新、解决生产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注重实践。

根据不同岗位特点,着重在生产一线主体职业(工种)、工序、岗位选拔高层次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四)创新机制。

坚持培养和使用并重、激励和约束并举,建立体系完善、评价科学、使用合理、激励有效、措施健全的高层次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高层次技能人才工作组,在公司人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战略与政策研究部、生产经营部、人力资源部、科技与信息化管理部、党委组织部、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负责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评价评选、聘任考核、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六条高层次技能人才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技能办”),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鉴定所所长兼任。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省及公司关于高层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制订高层次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工匠”、**省首席技师等荣誉推荐申报工作;

(四)负责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表彰、激励等工作;

(五)监督和检查各单位高层次技能人才待遇落实情况;

(六)负责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高层次技能人才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八条各单位是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订本单位高层次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工匠、**省首席技师等荣誉人选;

(三)推荐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人选,并负责考核、待遇兑现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高层次技能人才评选、聘任、待遇兑现及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高层次技能人才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评选与聘任

第九条高层次技能人才评选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由各单位根据条件选拔推荐,技能办组织评选,经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工作组审议,报公司人才委审定后予以聘任。

第十条高层次技能人才评审时,由技能办在公司范围内按照申报职业(工种)需要,随机抽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专家、高技能领军人才组成专家评审组。

第十一条申报高层次技能人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能完成一个以上聘期任务。

(三)首席技师从相应职业(工种)在聘的高级技师中产生,工匠技师、特级技师原则上从相应职业(工种)在聘的高级技师或技师中产生。

(四)高层次技能人才原则上逐级评选。

第十二条申报高层次技能人才人应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及相应层次的业绩条件(见附件)。

第十三条高层次技能人才评审执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所需材料,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

(二)单位推荐。

各二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单位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技能办。

(三)专家评议。

技能办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述职答辩和综合评审,经评审会议无记名投票提出拟入选名单,报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工作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入选名单审定后,技能办在集团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有异议的进行复议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司发文聘任。

第十四条高层次技能人才实行聘任制。

由公司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重新参加下一届评选和聘任。

第十五条高层次技能人才选聘职数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公司核定,不受各单位高技能人才聘任职数的限制。

根据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队伍结构数量,原则上在主体专业领域各职业(工种)设置首席技师3名,工匠技师10~15名,特级技师30~60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与高层次技能人才签订工作协议,明确业绩目标、考核办法、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关键事项。

第四章考核与待遇

第十七条高层次技能人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首席技师由公司负责考核,工匠技师和特级技师由所属单位负责考核。

年度考核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期,调入至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以聘任日期至当年12月31日为考核期,不足半年的当年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一)职业操守。

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组织纪律、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等方面。

(二)工作业绩。

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创造效益等方面。

(三)革新成果。

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科研成果、“五小”成果等方面。

(四)传授技艺。

主要包括传授技艺、带徒数量、教材开发等方面。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述职评议方式进行。

各单位应结合职业(工种)特点、岗位职责及聘任协议等制定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考核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小组,并发布考核通知。

(二)述职评议。

被考核人提交本人年度工作总结并进行述职,考核小组根据述职情况进行打分。

(三)基层访谈。

考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基层队站(班组),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一步了解考核对象的综合情况。

(四)结果确定。

考核小组根据述职评议结果、基层访谈情况,对被考核人做出综合评价。

(五)结果公示。

考核小组对考核结果公示,接受监督,有异议的进行复议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形成考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其中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被考核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认定为“不称职”:

(一)考核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

(二)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选拔、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聘期内两次(含)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匠技师和特级技师,优先推荐参加下一届本层次或高一层次评选。

聘期内两次(含)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首席技师,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工匠、**省首席技师等荣誉人选。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高层次技能人才的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技能办备案,技能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五条高层次技能人才实行津贴制度。

首席技师、工匠技师、特级技师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10000元、6000元和4000元。

所需资金由公司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根据所在单位高层次技能人才聘任情况予以核增。

第二十六条高层次技能人才聘期内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工作组审定,依据公司特殊奖励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高层次技能人才聘任当月起支付相应待遇。

年度考核不称职者,直接解聘;聘期内1个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取消下一届本层次(含)以上高层次技能人才评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高层次技能人才在聘期间,在公司系统内调动且继续从事原职业(工种)的,与调入单位重新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考核事项,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适当提高层次技能人才在公司或所属单位党代会、职代会、群团组织代表中的数量,鼓励高层次技能人才参与本单位经营管理决策。

第三十条建立高层次技能人才疗养制度,对高层次技能人才由其所在单位安排每年疗养一次。

第五章支持服务

第三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应积极为高层次技能人才提供以下事业平台或工作条件:

(一)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技能人才建立工作室;

(二)为高层次技能人才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带徒传艺等创造工作条件;

(三)可推荐在工会等群团组织和技术协会中挂职和兼职;

(四)可推荐担任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委、技能鉴定考评员、题库教材开发人员、技能竞赛裁判等;

(五)积极支持高层次技能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及创优创新创效活动;

(六)积极支持高层次技能人才开展技术交流考察活动。

聘期内为首席技师创造至少一次参与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等交流活动的机会,为工匠技师、特级技师创造至少一次国内培训交流学习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协助为高层次技能人才创造以下事业平台或工作条件:

(一)可推荐进入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团队;

(二)可推荐参与公司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等关键技术技能型工作;

(三)支持参加全国创新争先奖等奖项的评选活动,积极推荐进入“大国工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行业技术能手”“**工匠”“**省首席技师”“五一劳动奖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高技能领军人才人选。

第三十三条加强高层次技能人才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以更新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建立完善高层次技能人才信息库。

各单位及时更新和完善EHR系统高层次技能人才相关信息,实现高层次技能人才信息动态管理,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储备提供支持。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高层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实时组织抽查或检查,督导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在评价、评选、考核和聘任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报条件负有审查审核责任。

对于弄虚作假、违反纪律者,取消申报人员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高层次技能人才依靠公司所提供资源形成的科研、技术、专利成果所有权归属公司,且负有保密和成果转化责任。

对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向外转让的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业绩评选条件

 

附件:

公司高层次技能人才业绩评选条件

一、首席技师应同时具备下列三方面条件:

(一)在职业技能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公认的绝技绝活,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2.在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运用先进工艺、操作技术,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

3.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省五一劳动奖章、**省级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

4.在全国一类技能大赛中获得前5名、全国二类技能大赛前3名、省级一类大赛第1名。

(二)在技术革新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企业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

3.在企业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重点技术,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

4.近五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排名前5),或在编制国家级工法方面有突出贡献者(排名前2),或行业标准制定者(排名前2),或获得与所从事职业(工种)相关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均为第一完成人),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

5.获得公司职工“小改小革”成果奖第一档次主要完成人。

(三)在工作方式创新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创造出了独有的操作方法、工法,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代表了公司最高技能操作水平,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

2.能够发扬团队精神,“师带徒”业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5人以上)成为所在单位技能骨干并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在各类技能竞赛或技术比武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工匠技师应同时具备下列三方面条件:

(一)在职业技能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技艺精湛,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运用先进工艺、操作技术,解决了重点技术问题,能够指导所在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和学习;

2.获得**工匠、**省技术能手、国企工匠、**省青年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者,或全国一类大赛前20名、二类技能大赛前15名、省级一类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大赛前3名。

(二)技术革新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重点技术,解决了重点性技术难题;

2.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或行业标准制定者(排名前5),或获得与所从事职业有关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两项以上(均为第一完成人),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获得公司职工“小改小革”成果奖第二档次(含)以上主要完成人。

(三)在工作方式创新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工法,代表了公司较高技能操作水平,经推广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师带徒”业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3人以上)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在技术比武中成绩突出。

三、特级技师应同时具备下列三方面条件:

(一)在职业技能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能解决本单位较大操作难题、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能够指导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和学习;

2.获得省能源地质工会职工创新工匠、省国资委青年技术能手、公司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者,获得全国一、二类技能大赛优胜奖(优秀技能人才荣誉称号)及以上者、公司技能大赛(技术比武)前3名;

3.获得公司职工创新工作室带头人荣誉称号。

(二)技术革新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和操作方法;

2.近五年获得省公司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得与所从事职业有关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

3.获得公司职工“小改小革”成果奖第三档次(含)以上主要完成人。

(三)在工作方式创新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职业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工法,代表了所在单位较高技能操作水平,经推广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方面成绩显著,所带徒弟至少一人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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