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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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创业扶持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项目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补贴范围。

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站).

(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创资源社会俟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补贴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

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第十一条补贴程序。

职业中介机构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中介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签名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身份证》、《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年度高校毕业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相尖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四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范围。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补贴标准。

“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分工种补贴标准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

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落实职工教.

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补贴程序。

“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

核后组织实施。

培训结束后,企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薄、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等凭证资料。

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入企业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中央、省属企业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免费技能培训的,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10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

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签到薄、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等凭证资料。

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

第十五条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对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给与省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免费学生)。

紧缺专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有规模、门类齐全、培训有成效的各类技能培训实训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其实训设备配置更新,具体按照《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社[2011]704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七条补贴范围。

对“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八条补贴标准。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十九条补贴程序。

“四类人员”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提.

供以下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第六章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条补贴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单位)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补贴标准。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截止2011年12月31日),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岁、女50岁)。

第二十二条补贴程序。

企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

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以上材料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由于某种原因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其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1与员工签订.

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0元/人就业奖励。

第七章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补贴范围。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补贴程序。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

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八章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

第二十八条见习补贴。

1、补贴范围。

对经认定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6-12个月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

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企业(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根据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单位)见习补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3、补贴程序。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季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单位)见习企业及大学生毕业生证等复印件、《登记证》和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付到风见习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九条求职补贴

对毕业年度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帮扶就业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出机会),当年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愿望、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向学校提交求职补贴申请,由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后由高校集中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求职补贴汇总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表、《身份证》和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毕业生本人银行个人帐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第三十条特定岗位补贴。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予一定岗位补贴。

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九章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第三十一条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促进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而实施的特定专项就业政策。

具体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适时制定。

第十章创业扶持补助

第三十二条创业培训补贴

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以及有培训需求的“四类人员”和毕业前一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

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申报。

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应及时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确认,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再将补贴资金拔付到相关培训机构和单位。

具体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按《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1]52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创业后扶持补贴。

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对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具体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组织起来就业补助。

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省级批准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

省级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用于入园企业的相关组织起来就业补贴。

对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个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企业“先缴后补”。

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园时报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为基数,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章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财政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茯人力资源市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的补助。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十六条就业专项资金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以及能够大力促进就业等项目

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二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指用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借款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过程中,因其自筹资金不足而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给予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

第三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徽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

第十三章专户管理

第三十九条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有关规定,将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进行独立核算,也可在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内实行分帐核算。

就业资金不得多头设立财政专户,不得在财政以外有关部门设立过渡户。

第四十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

相用于房屋基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十一条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资金,应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章资金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拔付资金。

第四十四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信息系统

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按职责负责解释。

《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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