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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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
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
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
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用来源,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根据建设部有关政策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以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保基金及待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是指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费用(以下简称工程定额社保费)。
第三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是指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计提工程定额社保费后,再拨付和调剂给施工企业。
实行统一管理以后,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调整确定合同价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不得再将项目工程定额社保费列入预算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结算价,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将该项费用缴至工程定额社保费财政专户,由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调剂给施工企业。
第四条 凡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定额社保费的管理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并成立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许昌市建设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劳保办)承担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工程定额社保费相关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许昌市区范围内工程定额社保费的归集和使用,做好具体工程项目的计提、拨付、调剂等日常工作;
(三)指导各县(市)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工作;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各县(市)要明确工程定额社保费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市)的工程定额社保费的统一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建设劳保办报送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为了加强全市工程定额社保费的统一管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各县(市)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应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工程定额社保费的归集
第八条 归集标准
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中规定的标准计提归集。
归集的工程定额社保费含税,税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归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工程交易成交通知书》或相关资料到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核算计提金额;
(二)开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款;
(三)建设单位持缴款凭证办理《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保用计提审核报告表》;
(四)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持缴款凭证和《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保费计提审核报告表》,办理该工程定额社保费的结算手续。
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工程结算造价,按规定的费率标准据实核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市建设劳保办调查核实后,可以签订《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保费分期缴款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日期、金额分期缴纳工程定额社保费。
第三章工程定额社保费的拨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已缴纳工程定额社保费的,拨付实行“以支定拨”原则。
(一)按工程项目拨付。
拨付的工程定额社保费对应的是具体工程项目;
(二)对施工企业拨付。
拨付的对象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三)当年拨付。
当年归集的工程定额社保费主要用于当年的拨付调剂;
第十二条 申请拨付的条件
(一)本地施工企业申请拨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分包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
2、已办理了《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保费拨付手册》;
3、施工企业参保情况已经市建设劳保办核实。
(二)异地施工企业申请拨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分包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
2、已办理了《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保费拨付手册》;
3、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拨付的办法
为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施工企业参保,根据拨付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拨付: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按照施工企业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票据,拨付工程定额社保费;
(二)第四季度,依据提供的参保票据和下列办法进行拨付:
1、施工企业当年实际参保金额与当年承接工程所含定额社保费相比不超过50%的,按承接工程所含定额社保费的50%拨付;
2、施工企业当年实际参保金额与当年承接工程所含工程定额社保费相比超过50%的,按当年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参保票据拨付,直至全额拨付;
3、异地进许施工企业,如全部使用本企业职工或部分使用的,拨付工程定额社保费按不低于50%拨付,直至全额拨付;如使用本地劳务分包及本地农民工,工程定额社保费按50%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拨付应提供的材料
(一)本地企业
1、《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申请表》;
2、《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手册》;
3、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4、本年度在当地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5、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异地进许施工企业
1、《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申请表》;
2、《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手册》;
3、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4、上一年度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费凭证;
5、《工程项目用工情况统计表》;
6、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拨付程序
(一)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社保费相关材料;
(二)许昌市建设劳保办拟定拨付意见,并提交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市建设劳保办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情况拨付给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受理拨付申请的时间为每年一、二、三季度首月5日前,第四季度为12月15日前。
第四章工程定额社保费的调剂
第十七条工程定额社保费的调剂实行“以丰补欠”的原则。
第十八条工程定额社保费的调剂资金来源于当年归集的风险积累金。
第十九条 调剂条件
(一)承担施工任务的本市建筑企业;
(二)全年已拨付金额小于实际参保金额;
(三)近两年内企业未发生规避缴纳社保费的。
第二十条 调剂的办法
调剂的金额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调剂金额=(A-B)×[C/(D-E)]
A是申请调剂企业当年实际参保金额;
B是申请调剂企业当年已拨付金额;
C是当年所归集的风险积累金;
D是当年所有申请调剂企业实际参保金额;
E是当年所有申请调剂企业已拨付金额。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剂应提供的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手册》;
(三)本年度在当地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调剂的程序
(一)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社保费相关材料;
(二)许昌市建设劳保办拟定调剂意见,并提交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市建设劳保办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情况调剂给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调剂的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至第二年1月20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是国家为解决施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转嫁该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规避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已签订分期缴款协议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协议的,市建设劳保办依法进行追缴,同时在许昌市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劳保办要做好用工参保情况调查,客观全面掌握施工企业用工参保情况,加强与社会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联系,杜绝虚报冒领现象。
第二十八条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工程定额社保费用,致使工程定额社保费损失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政工程定额社保费的监督管理,执行《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工程定额社保费计取方式和收缴程序的通知》。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许昌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基金及待业保险金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许建〔2007〕472号)同时停止执行。
我市之前所发布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