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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需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确保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使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检察,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持续使用。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依据工程建设状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催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马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催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制定、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视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选择综合素养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制定、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当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检察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检察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

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制按时,应包涵安全生产确保措施,对勘察制定、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制定、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确保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确保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催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制定单位的安全确保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

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制定未合计或合计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用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必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依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勘察制定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制定,对勘察制定质量负责。

〔二〕勘察制定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制定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制定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制定单位应系统合计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必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确保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进制定文件;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制定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看法。

〔四〕勘察制定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制定单位应按规定在制定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制定单位应依据营业线施工状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确保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别结构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制定中提出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制定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制定原

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当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制定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当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当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确保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检察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制定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状况严重的,应马上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

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马上向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当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当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进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催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改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制定,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执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当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

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制定的内容,对以下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掉、爆破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显然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作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确保施工必需要和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必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检察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别工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别作业,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公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执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顾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应马上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按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状况等。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展。

必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看法〞不放过〕,并认真、严正做好记录。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依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假设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作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司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2、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改正、催促整改;

3、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

4、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的巡查,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表格;

5、所负责的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

7、相关科室对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

第三十条假设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当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使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工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建各方必需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制定质量合格,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制定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需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制定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机构及使命

第五条工程科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催促和检查勘察制定、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局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现场主管组成,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科室负责人和现场主管任成员。

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其主要使命是:

〔一〕审定有关的质量管理方案;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催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制定〕等文件;

〔四〕组织检察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第七条工程科和前期科依据使命为局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其主要使命有: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三〕参加审批勘察报告、制定图纸及咨询报告;

〔四〕参加施工组织制定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六〕催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状况;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组织抽检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状况〕资料;

〔九〕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检察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

抽检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十二〕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十三〕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

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四〕协助投资管理科做好验工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第八条局内设科室依据工作分工,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使命,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勘察制定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制定单位是勘察制定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

勘察制定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检察并不免除制定单位应承当的责任。

〔二〕勘察制定单位应落实执行国家和建设部公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制定检察批复看法。

〔三〕勘察制定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需真实、准确、可靠。

制定文件必需达到规定的制定深度,勘察制定单位应强化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制定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别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制定要作出具体说明。

〔五〕勘察制定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制定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制定技术问题。

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制定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发现违反制定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制定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对因勘察制定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当相应责任。

〔八〕勘察制定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需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上述人员未通过工程科检察同意不得随意改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需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

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需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必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需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制定与现场状况不符时,必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制定、监理和工务局。

〔六〕施工单位必需按照验收标准和制定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

未通过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需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马上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展,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当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需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未通过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需强化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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