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不符合规定上级部门要求整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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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公开不符合规定上级部门要求整改Word格式.docx

(1)有4家单位未公开“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

(2)有2家单位《三公经费支出表》未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明细内容细化公开。

(3)有2家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未按“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明细内容细化公开。

4.公开不及时。

有6家单位未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二)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检查发现问题

“三公”经费公开不完整。

1.有1家单位未公开“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

2.有3家单位未公开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

以上行为,违反了《预算法》、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的相关规定。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要求香洲区迅速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预决算公开工作及监督考核机制,并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

【法律分析】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

财政是庶政之母,公开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去向,是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

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政府接受监督最有效的方式,最有力的反腐措施,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分别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及预决算公开的主管部门,先后多次下文要求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

财政部连续几年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预决算公开情况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各省(区、市)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量化排名;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在具体实践中,某些地方及部门对于预决算公开工作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足、执行不够规范等问题,甚至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预决算公开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预决算公开法制框架已基本确立,初步形成了以《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统领,以《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为指南,涵盖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转移支付预决算等多层次、多方位、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公开法制模式。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

由此可见,预决算信息公开,不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且是重点公开的信息,备受关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非常大。

2、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至此,预决算公开已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条款,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中的“日”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工作日的话,即为自然日。

因此,这里关于公开时限的要求是20个自然日。

(2)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

很多人以为预决算公开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情,或者由财政部门主导其他各部门协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根据公开的内容不同,应由财政部门及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分别依法履行各自的公开职责,不可互相取代;

根据“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如果预决算公开工作出现失误,也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2、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二、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公开。

(3)预决算信息应该如何公开

1、《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其中第三点“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

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

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加大¡

°

三公¡

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

经费都要公开。

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这是预决算公开的总体原则和改革方向,预决算公开工作不能偏离这个根本思路。

2、《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对于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

(1)扩大公开范围。

各地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中央和地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稳妥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决算(涉密信息除外)。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2)进一步公开预决算信息。

各地公开的财政预决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3)细化公开内容。

各级政府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

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

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

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4)规范公开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应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预决算及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

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3、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对于地方预决算公开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是一份具体的办事指南,分别从公开职责、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涉密事项、保障措施等各方面提出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以此对照检查自身的预决算公开工作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整。

(4)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预算法》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4、《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第三点具体要求”第4小点“完善公开工作考核机制。

对未按规定对有关预决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第二十八条“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典型意义】

预决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

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

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应该看到,预决算公开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由于思想认识不足、缺乏经验等原因,在公开的过程中各地区及各部门有意或无意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使群众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影响了预决算公开的正面效果,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强化宣传,通过典型案例的形式澄清各地区各部门对于预决算公开认识上的误区,十分必要。

预决算公开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同时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稍有疏忽犯错,就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通过该案例的宣传,能够帮助各地区各部门对预决算公开工作有系统的了解,促进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要求规范开展此项工作,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我们希望通过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达到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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