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2002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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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02研)
答: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规则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的名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充分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投资选择的前提,一个信息不公开或者不充分公开的市场也极易因利益冲突而引发欺诈,这将直接导致市场的无序、混乱甚至崩溃。
具体而言,公开原则有三层含义:
证券发行要公开;
证券交易要公开;
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要公开。
在证券法上,公开原则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1.信息的初期披露。
所谓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发行证券时应完全披露公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与情况,这是证券发行人的基本法律义务。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股票或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开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达到以下标准:
(1)真实性。
上市公司公开的企业财务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2)完整性。
所有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性。
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延。
(4)易解性。
公开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5)易得性。
上市公司应采用使公众最能详尽地获得信息的传播方式向公众发布重要的信息。
2.信息的持续披露。
所谓信息的持续披露,是指在证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定期对公众提供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以及不定期公告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未来前景,合并或接管事项,同供应商、客商及其他有关人员交往的情况,以及有关公司内部人员拥有或代表公司控制的公司证券所有权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我国证券法对股票上市公司披露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与公司和股权有关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作出了较为详尽的公开要求,并规定了作不真实说明和遗漏重大信息的法律责任。
如全体发起人、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承诺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应负相应的责任。
另外,信息公开还表现为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要求的公开义务,包括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开义务。
如证券法第15条就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信息公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本原则,还可以扩及为法律与政策的公开、市场管理与司法活动的公开。
如证券法第172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
对一个稳定和理性的证券市场来说,必须保持市场高度的透明,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正是通过公开原则和信息公开制度,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能够获得恰当的有关信息,及时地进行理性决策,从而购建起良好的市场秩序。
【参考资料】徐杰主编:
《证券法理论与实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符启林主编《证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阐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并简述我国已经制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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