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疑难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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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疑难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

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

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

答:

(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

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

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

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

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3.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4.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包括那些内容?

答: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

具体成果主要包括:

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各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各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主要包括:

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市(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五、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答: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意义是:

(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

只有开展确权登记,才能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扫除障碍,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

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前提。

只有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才能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流转出来,规模经营主体才敢放心搞规模经营。

(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

在我省的广大农村,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是农民最大的财产。

现在农民虽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资源、资产、资金要素还不能合理转化。

只有通过确权,才能实现赋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产权、林权、股权等才能够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的交易,农业农村的资源才能够逐步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四)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乎民生、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关乎农村社会稳定。

处理不好,伤害的是农民的感情,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确权登记的过程,既是明确承包地归属的过程,也是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确权登记的成果既可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是定分止争的有效依据。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原则是:

(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登记,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因地制宜。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方式?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地?

答、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以什么为基础?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

(一)土地承包合同。

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二)土地台账。

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三)经营权证书。

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四)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

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五)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

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六)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

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

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

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内容是:

(一)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

以社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

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社)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

依法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十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是:

(一)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二)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三)调查要做到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十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第一步:

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第二步:

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

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第三步:

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第四步:

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步:

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

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第六步:

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第七步: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第八步:

资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①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②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③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⑤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⑥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⑦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⑧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⑨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十五、什么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答:

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是:

一是承包方不同。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是承包的对象不同。

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

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以及果园、蚕场、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

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则不同。

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本集体组织成员人人有份。

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家庭承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

其他方式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

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

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

十六、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

答:

转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到的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方履行合同的行为。

在承包人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人与原发包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转包无需经原发包方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转让合同的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

受让方还必须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成为受让方。

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十八、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答: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二)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三)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3.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

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4.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5.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十九、承包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

已经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承包方代表人;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签字确认的,为承包户内家庭成员推选的人。

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对存在纠纷隐患的土地,未经有关部门签字确认,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十、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十一、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不符,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

确权登记颁证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

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

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

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单独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

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二十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如何确定承包地面积?

答:

对第二轮承包期内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

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三、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村社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二十四、农户之间存在经营权纠纷的土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

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二十五、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

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二十六、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二十七、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承包面积?

答: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以,未依法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九、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

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

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

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三)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三十、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二、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三、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

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三十四、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三十五、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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