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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中的关联方的比较

中国法律法规中的关联方的比较

一、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7、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8、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9、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0、对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1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二、关于关联方的定义

陷阱: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母公司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该企业的母公司。

(相同)

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相同)

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①证监会比会计要广,因为证监会自然人概念还包括了母公司的高管。

②但会计包括施加重大影响)

法人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0%)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20%以上)

(③证监会比会计严格:

因为证监会规定是5%以上的投资方)

自然人股东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和红字相对应,相符)

本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和红字相对应,相符)

母公司高管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和红字相对应,相符)

股东和本公司高管的亲属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④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是证监会和会计的实质性差别,证监会不包

保底条款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

该企业的子公司。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⑤差别之一:

证监会保底条款;会计明确指明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

时效条款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实际原则,侧重于会计核算,

其他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兄弟公司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除本条外,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是一样的。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相符)

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侧重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论

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一致,与会计准则有差别,全面概括。

三、关联交易审批:

关联自然人:

30万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

关联法人:

300万且净资产0.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

关联人:

3000万且净资产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

有的公司只规定了数额,属于是对自己的要求比法规还要严格。

四、法规摘录

1、公司法(2005.10)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证券法(2005.10) 

 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5)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

(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

(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10.2.7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规则9.14条第

(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0.2.8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规则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10.2.9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10.2.3条、10.2.4条和10.2.5条标准的,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的规定。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0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1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10.1.1条第

(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10.2.4条或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10.2.4条或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10.2.4条或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10.2.4条或10.2.5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0.2.12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10.2.1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4、企业会计准则36—关联方披露(2007.1)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控股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兄弟公司)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非控股母公司)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非控股母公司)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非控股子公司)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非控股子公司)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合作伙伴)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子公司不用在合并报表中披露。

实质性差异之一。

国际准则委员会承诺修改国际准则。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1)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夫妻、夫妻的父母、夫妻的兄弟姐妹、夫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子云配偶的父母)。

如果是个男的:

父母;妻子、哥哥嫂子、弟弟弟妹、姐姐姐夫、妹妹妹夫;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岳父岳母;大舅子、小舅子、大姨子、小姨子;亲家公亲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6、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1)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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