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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环境守法的历史情况;

2.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的历史情况;

3.证明当事人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情况

等。

1.证明业主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当事人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 

2.证明环评单位;

材料

3.证明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地点、规模、

工艺、可能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等情况;

4.证明建设项目的周边状况,如环境功能区、

6

7

8

9

敏感区等情况。

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证明其他行政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

批复要求、批复机关、批复日期等。

当事人的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及环保部门的受理回执 

证明当事人是否申请试生产、申请验收及申

请日期等。

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1.证明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

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审批;

2.证明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环保竣工验

收批复的批复机关、批复日期、批复要求;

3.证明排污口的设置要求等。

1.证明执法程序;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录音、采样记录、调取自动 

2.证明建设项目的业主名称、性质、规模、

监控数据记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记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维修或定期检验记录、主要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设施等情况;

近期数据比对监测报告

3.证明建设项目周边情况,如环境功能区、

敏感区等;

4.证明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日期、地点、进

度;

5.证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日期、进

6.证明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7.证明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8.证明生产经营情况;

9.证明污染物排放情况;

10.证明排污口设置情况;

11.证明环境污染状况等。

10

当事人的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缴费 

1.证明生产经营情况;

凭据

2.证明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3.证明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4.证明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11

自动监控数据、采样记录及环境监测报告1.证明污染物排放状况;

2.证明环境污染状况等。

12

排污许可证

1.证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

总量等情况;

2.证明排污口设置情况;

3.证明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机关、日期、有效

期。

13

1.证明环保部门的申报要求、发文机关、日

期;

排污申报通知书、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收款单据

2.证明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核定结果、

核定机关、核定日期;

3.证明环保部门的缴费要求、发文机关、日

4.证明当事人排污费的缴纳情况。

14

15

16

17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发票等缴款凭据 

证明经济损失的范围、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

居(村)民或受害人的陈述 

证明案情、社会影响、损失、投诉情况等。

1.证明当事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进度、

委托日期;

2.证明当事人的设备购买、安装、调试进度;

合同、发票等缴费凭据

3.证明当事人水、气、电的使用情况;

4.证明当事人委托处理污染物的情况;

5.证明经济损失大小及赔偿情况;

6.证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的履行情

况。

1.证明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名称、日期;

2.证明环保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要求、

环保部门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当事人收到的日期;

3.证明当事人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理的历史

情况;

4.证明环保部门的执法程序;

5.证明处罚前置程序的实施情况等。

*以下为拟进行处罚必须要提供的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

5、 

调查询问笔录、

6、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 

照片、录像、录音、

8、 

采样记录、

凤阳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调查取证阶段

1,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2) 

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

(3) 

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4)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5) 

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签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情况。

2,有《调查询问笔录》

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完整。

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完整。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6) 

调查询问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7) 

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

3、有鉴定文书:

(1(在调查取证时,涉及污水是否超标时应当场取水样交监测站监测检测:

涉及噪声和粉尘烟尘等不能现场取样的,应及时联系监测站监测并出具

检测报告作为有力证据

(2(有申请鉴定的中队名称。

(3(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

(4(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

4、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

(4)提取的物证应与案件有关。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6)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签名。

(7)有被调查取证签名或签章(被调查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签的,应由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负责人批准。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二、立案申请阶段:

(参见《中队立案申请报告表》)

1、有案件来源(现场检查,举报,交办,移送等。

2、有案情记录

3、有违法条款

4、拟做如何处罚

5、有承办中队及承办人签字

(其中罚款数额的确定:

万元以下由局长决定,5 

万元以上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各中队不需做出处理意见。

三、立案登记阶段:

参见《立案登记表》

1、应准确记载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四、告知阶段:

《违法行为事先告知书》

1、 

当事人名称准确。

应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明确告知拟给与行政处罚的内容。

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期限。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送达回执》填写清楚、完整、准确。

注:

为了加强行政处罚的严肃性,经局领导研究决定: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 

日内,被处罚人履行处罚的。

其滞纳金可以免缴。

一旦下达《行

政处罚决定书》后。

被处罚人就不再享受滞纳金免缴的优惠。

将按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

(一)《听证通知书》。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

2、明确告知主持人的姓名。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二)听证笔录:

准确记载听证起止时间、地点。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4、有当事人的签名。

(三)听证报告:

1、载明内容。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要求及依据。

4、载明听证结论。

六、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违法事实和依据。

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将加处滞纳金。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印章、日期。

七、《送达回证》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载明送达时间、地点。

送达方式准确。

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

八、罚没款(物)票据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九、申请强制执行:

参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

申请执行项目准确。

强制执行理由正确。

案件主要材料齐备。

(加入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十、结案报告:

参《结案报告》

案由清楚。

载明结案理由。

载明行政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

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

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

有行政负责人同意结案意见和签名、日期。

十一、案卷归档

一案一卷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有规范的页号。

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

卷内无金属物。

9、 

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

10、案卷归档及时。

(注:

以上程序中:

一、二、四、七、十项需各中队认真参照执行。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录像。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环境监察记录;

  2.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二、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2.当事人弄虚作假的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或者反映实际情况的材料及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等。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4.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三、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1.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事实(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72 

条的)。

  1.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查询材料;

  (4)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2.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4)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或者物料衡算结果等;

  (5)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1.煤质分析报告等技术报告,用电、用水、用煤合同及发票,生产记录、财务报表等;

  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3.环境监察记录;

  4.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四、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的事实;

  3.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的事实。

  2.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3.责令限期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4.排污费缴纳情况查询材料。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2.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

  3.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事实(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31 

条第 

款的)。

18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4.企业有关环保资料,如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环评大纲、环评报告书、评估意见等;

  5.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6.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7.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8.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19

  六、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事实;

  2.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

  5.企业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等材料;

20

  6.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7.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8.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0.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七、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一)主要事实(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不经过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2.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废气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或旁路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3.将部分或者全部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

  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操作规程要求、实际操作情况及违规程度、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等)

  5.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操作规程要求、实际检查维修情况及违规程度、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等);

21

  6.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实际运行条件、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事实等)。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2.污染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要求,环保设施的设计使用要求、产品资料、设计图纸等;

  3.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

  4.环境监察记录;

  5.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7.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22

  8.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10.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11.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八、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1.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事实;

  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事实。

23

  2.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

  4.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6.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7.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8.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9.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九、违反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1.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24

  2.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实;

  4.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大小。

  3.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4.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合同、发票等损失统计材料。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25

  5.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6.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7.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十、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1.排污口的设置要求及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2.私设暗管的事实。

26

  5.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6.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9.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十一、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事实;

  2.该建设项目位于禁止建设区域内(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等)的事实;

3.该建设项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事实,或者排放污染物的事实,或者严重污染水体的事实,或者增加排污量的事实(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第 

81 

条的);

27

  4.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

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事实(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68 

  5.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事实(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52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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