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修订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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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修订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

(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

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

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

(见附表五)

(三)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

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

(见附表六)

(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

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

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

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

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

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益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

第十条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

(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中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计算错误等内容。

(三)根据需要,对投标人提出询标要求,并进行询标。

(四)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对偏差进行分析和判定。

对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认定。

没有明确认定为重大偏差的,一律认定为细微偏差。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报价除外)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书面说明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五)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低于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

应在对下列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定: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对主要材料进行分析审查,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

材料报价是否合理,若材料报价明显过低的,应检查投标书中有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的,作废标处理。

本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直接工程费中的各项费用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6、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7、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价格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图纸要求,对评标方法中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要求进行对应比较,认真分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对其措施费给予分析、判定,确定其合理性。

(见附表七)

(六)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在执行395号文或396号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当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t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tz)在控制范围外的,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控制范围为:

|tz-Kz|÷

tz×

100%≤g

公式说明:

1、Kz为控制值。

计算公式为:

Kz=a×

Lz+(1-a)×

Pz

其中:

(1)Lz为拦标价的直接工程费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

(2)Pz为有效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t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tz)中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个时,Pz为报价的平均值;

(3)a为权重数,取值为、、,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2、g取值为3%、4%、5%,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3、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当出现在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下时,应从控制范围外的投标报价中,按照|tz–Kz|值从小到大依次选择的原则,将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报价个数补足为三个。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特别是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补充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补充规定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表一: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工程

拦标价公布表

工程名称:

时间:

序号

项目

金额

小写

大写

1

直接工程费

2

措施费

环境保护、临时设施、

安全、文明费的合计

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

其他措施费

3

其他项目费

4

管理费

5

利润

6

规费

7

税金

8

拦标价总价

9

备注

编制单位:

(公章)招标人:

(公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

注:

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

附表二: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他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其他

附表三:

投标报价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

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

投标总价

质量承诺

10

工期承诺

日历天

11

投标保证金

12

说明

投标人:

(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1、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

2、本表适用于采用395号文招标的。

附表四:

1、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

2、本表适用于采用396号文招标的。

附表五:

投标书预算与材料报价表对比表

投标人:

填表时间:

投标预算

材料报价表

项目名称

工程量

材料单价

材料名称

材料消耗量

填表人签字:

本表为样表。

附表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材料报价表对比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单位材料费

附表七:

投标书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对比表

技术部分项目

商务部分报价情况

项目简述

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工期保证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一:

评标书面记录册

工程名称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评标地点

评标时间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基本程序

1、评标预备会

介绍工程情况

介绍拦标价情况

评标专家熟悉工程招标文件图纸资料情况

评标专家学习、重温法律、法规、规章等

选举(指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2、初步评审

听取清标工作报告(若有),并核查。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应对应审查,应注意对投标人进行询标

形式要件审查

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

价格审查

3、详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评分

技术部分应坚持先评审后打分。

同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应对应评审、评分。

商务部分评审、评分

4、评分统计

5、推荐中标候选人

6、提交评标报告

1、清标工作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贯穿于整个评标的全过程。

表中所指的清标工作报告是指在评标工作未开始前,清标工作中关于各投标人投标书各种形式要件的审查、数据的统计等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

2、询标基本程序为:

发现和提出问题—通知被询标人—向被询标人提问—被询标人口头回答、解释—被询标人对询标问题形成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被询标人的书面答复材料进行评估后形成书面意见(包括提问问题、评估意见)—将评标委员会意见反馈被询标人。

评标预备会

步骤

内容记录

介绍工程

情况

主持人

介绍拦标价

熟悉工程

招标文件

图纸资料

情况记录

学习、重温、

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评标委员会

负责人

选举()

工作

单位

指定()

记录时间

年月日时到年月日时

初步评审

第页

程序

年月日时到年月日时

表中的程序是指评标的基本程序。

详细评审

第页

年月日时到年月日时

关于《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补充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补充规定》的必要性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评标办法下发执行以来,通过两个评标办法对评审要求和打分分值控制的规定约束,降低了评标专家打分的随意性,将过去评标工作的重点放在打分上,规范为将重点放在了对投标书的具体内容的评审上,这对我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的健康发展取到积极的良好作用,也为全面贯彻国家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原则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执行中也逐步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如: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规范;

造价机构编制拦标价不规范且透明度不大,形式上做到了开标前公布,但投标人不能清楚其中的价格费用组成,因而影响投标的公平性;

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规范,竞相压低报价,甚至恶意竞争;

评标专家对评标程序特别是初步评审阶段的程序不清楚;

两个评标办法虽然通过评审打分对过低报价有一定的控制,但力度不够等等问题。

因此,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广泛听取招投标主体各方意见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本《补充规定》,对原办法中没有详细明确的问题给予明确和细化。

二、实施《补充规定》的可行性

《补充规定》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招投标及评标有关问题,目的是使之更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

同时,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多次的专家讨论,大家都一致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达到维护招投标主体各方利益的目的。

三、制定《补充规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补充规定》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投标及评标的条款的细化,其主要依据是《招投标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的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3]第30号)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的第三条、第七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的第三条、第六条;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05]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

四、《补充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

(见《补充规定》第四条)

第二,加大拦标价的透明度,加强对拦标价的监督审查;

(见《补充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规范投标人投标报价,遏制投标人盲目压价竞标;

(见《补充规定》第七条)

第四,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大对价格的对比审查,同时缩短评标时间,把评审打分由计算机统计完成,让评标委员会有更多的时间去加强对投标人投标书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的评审;

(见《补充规定》第八条)

第五,规范招标人的清标工作;

(见《补充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六,细化初步评审阶段的程序和内容,加大对低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

(见《补充规定》第十一条)

第七,控制过低的投标报价对395号文和395号文的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考核值的影响;

(见《补充规定》第十二条)

第八,加强对评标过程的书面记录,目的是将评标中发现的问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记录下来,为合同签定和履行服务,同时,也作为重要的书面原始记录存档备案。

(见《补充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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