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深基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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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深基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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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深基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槽)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施工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基础施工中的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保证基坑开挖、坑壁支护、基坑施工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的需要。

第七条 

工程设计

(一)边坡与基坑的支护设计必须由持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深基坑的重点部位和施工的关键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并对工程安全性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深基坑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九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严格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执行。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内容同时包括审核边坡与基坑支护施工图是否按其方案评审时的专家意见进行设计。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工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供下列资料,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一)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出具意外伤害保险缴费证明;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施工图设计;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有严格的预防基坑坍塌防范措施,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基坑开挖施工组织设计,除正常的审查外,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和技术咨询机构审查通过,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基坑实施监测,掌握基坑边坡土体及已有建筑物的水平和垂直位移、水渗透影响、支护结构的变形和应力等情况。

一旦监测值接近规范容许值和所测指标突变时,应及时向业主、监理、设计方报告,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支护结构和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在施工工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方案中的规定提出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实施措施,要根据现场的水文地质状况、支护结构类型、基础开挖方式、基坑坑顶、坑壁、坑底状况等,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见附件)

第十三条 

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基坑支护施工安全技术

1、基坑土方开挖在降水排水施工完成且运转正常达到预期要求后方可进行。

基坑周围地面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避免地表水渗入基坑周围土体和流入坑内。

坑内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及时抽取积水。

2、基坑开挖应连续施工,尽量减少无支护暴露时间,开挖必须遵循“自上而上,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利用锚杆做支护结构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锚杆施工,而且必须待锚杆张拉锁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开挖。

3、坑边不宜堆放土方和建筑材料,如不可避免时,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小于2m,弃土堆高不超过1.5m,而且不超设计荷载值。

在垂直的坑壁边距离还应适当增大,软土地区不宜在坑边堆置弃土。

当重型机械在坑边作业时,应专门设置的平台或深基础等。

同时,应限制或隔离坑顶周围振动荷载的作用。

4、基坑挖土时,要做好挖土机械、车辆的通道布置,安排好挖土顺序等,不得在挖土过程中碰撞围护结构,并做好机械上下基坑坡道部位的支护。

5、采用机械开挖时,为保证基坑土体的原状结构,应预留150一300mm原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

基坑开挖完毕后,应及时清底验槽并铺设垫层,以防止暴晒和雨水浸刷破坏原状结构。

如果基础超挖,应用素混凝土回填或夯实回填,使基底土承载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6、基坑周边设围护栏杆和安全标志,严禁从坑顶扔抛物体。

坑内应设安全出口便于人员撤离。

所有机械行驶、停放要平稳,坡道要牢固可靠,必要时要进行加固。

7、配合机械作业的清理、平整场地、修坡等施工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做好制动后方可作业。

8、土方机械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

在修理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加垫土垫块。

9、挖掘机正铲作业时,其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超过机械本身性能的规定。

反铲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昆明市建设安全协会技术服务部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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