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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制度汇编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职责和管理程序,有效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钟祥汉江公路二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钟祥汉江公路二桥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本项目建设的主管单位,凡在本项目内从事与建设工程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指挥部负责全线安全的监督指导,监督各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各监理单位受指挥部委托,负责本项目辖区建设范围内安全管理,具体监督下属监理组和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承担并履行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合理分包项目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全体建设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遵守安全规章,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本项目工程施工实行安全联防治理。

对施工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等施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凡与本项目工程建设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负责进出场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全面管理。

第六条本项目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承包人与指挥部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项目实行“整体安全”的总目标(设计安全、施工安全、结构安全、环境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具体目标是: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二)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无重大安全隐患。

(四)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

(五)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第二章安全管理依据

第七条安全管理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

(六)《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

(八)《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第1号)。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3号)。

(十)《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339号)。

(十一)《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管理规定》(2010鄂交建481号)。

(十二)国家和地方现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十三)指挥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文件(含各补充文件)。

(十四)指挥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含各补充文件)。

(十五)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文件(含指挥部、监理与施工单位的有关会议纪要、下发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作指令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项目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单位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安全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要合理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如下:

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设计、监理单位(驻地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工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作业班组安全管理员

 

第四章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安全领导责任;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对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工程师对安全生产负具体管理责任;其它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指挥部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招标文件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人员及安全生产费提出明确的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三)负责制订本项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编制指挥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四)督促本项目监理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检查。

(五)申报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手续。

负责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与指导,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定期召开全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全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审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基金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八)检查、督促、指导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标准,全面开展标准化建设。

(九)定期对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开展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培训与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十一)负责本项目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生产档案,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施工安全贯穿设计全过程,深入现场,努力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承担设计的安全责任。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编制并提供安全技术方案。

(四)加强对本项目动态设计管理和服务,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隐患,有责任及时提出安全防护方案。

(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二条中心试验室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制度、办法。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三)、督促检查全线工地试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检查指导监理和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对工作范围内的检测数据负责,确保工程质量(结构)安全。

(五)、积极响应应急救援行动,为事故处理提供试验检测数据。

(六)、承办上级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细则、月年度监管计划、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安全监理责任制等,制定监理各岗位安全职责及监理办法。

(三)按合同规定足额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四)负责工程施工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全面分析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确定控制重点和监管责任人,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

(五)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施工安全规范和标准。

(六)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七)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当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立即下达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八)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对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更换。

检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登记。

(九)负责建立安全监理档案;旁站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施工现场每天的安全监理工作情况,监理负责人(驻地办)要定期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十)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安全管理月度考核,每月向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填报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

(十一)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

(二)接受各相关部门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足额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安全员,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

(四)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月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工程施工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与控制,全面分析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确定控制重点和目标,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专职安全员及时足额到位,全面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方案,并对必要的安全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负责易燃易爆、机具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深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八)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总结完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和设施。

(九)发生安全事故后,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监理单位、指挥部、地方职能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积极有效地进行事故处理。

(十)施工单位还应严格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条例,行业管理办法、标准、规范以及指挥部、监理单位下发的有关文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切实落实“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总额每5000万元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要做到班组每天一次、工区每周一次、项目部每旬一次,并做好原始记录。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同时应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必须立即予以整改。

对因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责令停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整改到位的,不得复工。

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省部级安全考核资格证。

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专业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施工单位在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要层层进行安全交底,说明操作规范和程序,交待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安全技术交底时,要有监理参加签认,并有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要专款专用,应当并只能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购买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

(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考察、宣传及会议费用;

(三)安全生产评价与安全检查费用;

(四)编制和评审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费用;

(五)临时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及现场监控、通讯设施费用;

(六)采购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援预案演练费用;

(七)其它直接与安全生产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要安全验算的还应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才能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论证和审查。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审查会监理单位召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三)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四)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等;

(五)爆破工程;

(六)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加固与拆除;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二条建立危险源告示牌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注册登记和维护制度。

施工单位应在特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及非定型设施前,应经施工单位法人组织对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维保人员应在相关检查维保记录上签字,以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同时,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相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监理单位和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指挥部或县以上地方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总结完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进出施工现场各功能的道路必须派专人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应急之需。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操作人员配齐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工程的安全控制。

(一)桥梁下构施工要做到“四防”,即防水、防毒、防落、防爆。

(二)上构施工要做到“五查”,即查高空防坠、查持证上岗、查特种机械、查安全通道、查用电设施。

(三)对跨线桥梁,临近公路、民房及人行通道施工也要做到“五查”,即查上下边坡地质监测、查高空施工防落设施,包括通道安全设施、查安全警示标志,查交通管制责任到人、查爆破作业遵规守章。

第三十条明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JTJ076-95)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

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施工单位领用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严禁私自截留和倒卖爆炸物品,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

施工单位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第三十三条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重点防火、防盗、防雷区域,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设施和住地应有避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

水上作业和交通所租用的船舶必须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

船舶租用单位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举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指挥部、监理单位、地方县级以上安全监管机构和上级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中有关管理人员,均有权对施工单位或监理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检查和处罚可以跨级执行。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正执法。

第六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针对施工过程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通过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查堵各种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监理单位、项目部和施工工区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施工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建立指挥部、监理单位、项目部、施工工区应急救援体系,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确保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重大事故,能够迅速、快捷、有效的启动应急系统。

第四十条为增强忧患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各单位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施工生产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将现场情况上报监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填写伤亡事故表上报指挥部。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含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分别报告指挥部、地方行政安全主管理部门。

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告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

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较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

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

(三)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第四十四条事故具体处理程序:

(一)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二)组织调查专班、迅速展开调查。

(三)及时、全面、细致、准确作现场勘察。

(四)分析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五)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

(六)事故的审查和结案。

第四十五条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5日内做出批复;对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日。

第四十六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应按照负责事故调查部门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接受指挥部的监督。

监理单位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钟祥汉江公路二桥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道分当线钟祥汉江公路二桥(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行标准化施工,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确保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钟祥汉江公路二桥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监理单位(驻地办)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全员质量责任制。

本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质量的领导对质量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质量部门的负责人对质量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从事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其他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对各自工作范围内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本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责任划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为:

(一)实施精品战略,打造优质工程;

(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三)力求消除质量通病;

(四)无重、特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本项目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业主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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