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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第一篇:

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txt7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8尊重是一缕春风,一泓清泉,一颗给人温暖的舒心丸,一剂催人奋进的强心剂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品或者资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

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乘以12个月计算。

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第二篇:

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品或者资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

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乘以12个月计算。

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第三篇: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

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

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八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制度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制度http:

//.hinag.org2017-10-22来源:

国家公务员网【字体:

大中小】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

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

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

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公务员奖励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起模范作用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7、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8、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9、有其他功绩的。

三、公务员奖励方式和种类:

1、精神奖励:

给予公务员荣誉方面的奖励,通过满足公务员精神需求的方式来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一种手段。

包括嘉奖、记功、颁发奖章、授予荣誉称号、口头表扬等多种形式。

2、物质奖励:

给予公务员的物质方面的鼓励,如发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四、奖励程序1、奖励提出:

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

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提出要奖励的对象。

2、奖励申报与审批:

奖励申报工作由受奖人所在单位认真查核,整理成书面材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如实填写奖励审批表,写出请示报告,并以所在单位名义签署授予何种奖励和奖励理由,再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报。

申报时,附上受奖人的考核成绩和事迹,有关证明和群众座谈记录等。

授予审批权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审核,经会议讨论研究后做出审批决定。

3、奖励公布与表彰:

公务员奖励申报材料,一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就可以通知受奖者本人,并在一定会议上或利用某种宣传形式予以公布。

同时,授奖机关要为受奖者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也可同时发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等。

4、奖励材料归档:

凡有关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篇:

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全文中国国家公务员局12月2日《公务员奖励规定》,全文如下:

公务员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审核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员奖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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