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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体系是指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彼其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体系应按照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二、劳动法学体系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归纳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三、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进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

劳动法是公民大体权利的重要保障;

是保护劳动关系两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固的重要保障;

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进展,增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是增进社会进展的重要保障。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刻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劳范围。

第五章 劳动法的大体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劳动法大体原则

一、劳动法大体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大体原则,是指包括在整个劳动法体系当中,集中表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大体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当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进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二、确立劳动法大体原则的标准

第一,劳动法大体原则应该具有必然的抽象性和归纳性。

第二,劳动法大体原则必需具有相对的稳固性。

再次,劳动法大体原则必需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三、劳动法大体原则的作用

1.劳动法大体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固。

二、劳动法大体原则有助于理解和理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大体原则能够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四、劳动法大体原则的内容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第二节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具愿意工作的人都有取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可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理解。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同意职业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得;

提请劳动争议处置的权利;

集体协商权;

民主管理权。

第三节 劳动者的大体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大体劳动义务,是指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进程中应当履行的大体劳动义务。

包括: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术;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进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各类不同的表现形式,总的说来,能够把它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另外,依照不同的标准,劳动法律关系还能够有多种分类形式。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两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组成各类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大体要素组成的。

若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劳动者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知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已应尽义务的必要性。

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两边的权利义务一路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发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形。

(二)劳动法律事实和种类

1、行为

2、事件

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两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肯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彼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

一、劳动就业概念和特征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志愿从事必然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其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就业必需是出自公民的志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需具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需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利于社会的劳动。

4、劳动就业必需使劳动者能够取得必然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二、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

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大致或分为三个阶段:

1、1949~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成立和形成阶段。

2、1957年~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3、从1977年开始迄今,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恢复和进展阶段。

三、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咱们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即增进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就业。

四、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劳动就业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增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类制度。

由于社会经济进展阶段的不同,我国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也不同,由此形成了两种类型的就业制度模式,即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和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第二节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

一、职业介绍与职业介绍机构

(一)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二)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三)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

(一)境外就业中介的概念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外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三、就业服务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办法,进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服务,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提供就业服务,则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一)就业服务的概念和内容

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两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失业记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

(二)进展就业服务事业

第三节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

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法律上对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即为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保障,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法律保障。

第八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招聘(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两边权利和义务达到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是成立劳动关系的大体形式。

二、劳动合同是增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腕。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四、劳动合同的分类

一、依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必然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依照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劳动合同能够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人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样。

3、依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用合同样。

4、依照就业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五、依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能够将劳动合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定阅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到协议。

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彼此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必需遵循三项大体原则:

平等志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二、许诺

三、劳动合同定阅的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效劳

一、劳动合同效劳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效劳,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劳,即劳动法给予劳动合同对两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理解劳动合同的效劳,应当分清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这两个法律概念。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分类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背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志愿原则签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对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分类方式:

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

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分类。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置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置。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到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一、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哭笑不得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

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和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保密事项和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履行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二、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劳。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定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必然事向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一、两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必然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节 违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声违背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背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责任、第三人违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第一节 集体协商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和意义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定集体合同的行为。

(二)集体协商的代表

一、集体协商朝表的肯定。

二、集体协商朝表的义务。

3、集体协商朝表的保护。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主如果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四、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朝表资格的肯定。

二、进入谈判预备阶段。

3、正式进行谈判阶段。

4、签定集体合同。

第二节 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集体协约(或集体协议)。

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两边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定的书画面协议。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一、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偏重于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和程序和形式要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五、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目的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效劳不同;

形式要件不同;

纠纷的处置方式不同。

三、集体合同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人阶段为争取自由和保护自已的利益而坚持斗争的产物。

它在中国的进展历程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大体相同,可是有其特殊性。

四、集体合同的作用

一、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腕。

二、集体合同是协商劳动关系,增进公平与社会稳固的有效办法。

3、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4、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签定

一、签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而言,签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边的代表。

二、签定集合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平等、合作原则

3、实事求是原则

三、签定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二、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

一、集体合同的分类

一、依照集体合同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类。

二、依照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同分类。

3、依照集体合同签定的程序不同分类。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对两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它集中反映在集体合同条款上。

三、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二、集体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五节 集体合同的效劳

集体合同的效劳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效劳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依法产生的集体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的效劳包括对人、时刻和空间的法律约束力。

一、人的效劳

人的效劳,即集体合同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时刻效劳

集体合同的时刻效劳,即集体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刻范围。

第十章 职业培训

第一节 职业培训概述

一、职业培训的概念和特征

(一)职业培训的概念

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即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术开发,它是按照现代社会职业需求和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训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术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二)职业培训的特征

一、教育目的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二、教育对象的特定性。

3、教育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4、教育手腕和方式的灵活性。

二、职业教育的意义

一、增强职业培训是我国实施“实施兴国”战略的重要环节。

二、增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

3、增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保障。

4、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份。

三、职业培训的立法概况

我国职业培训立法大致分为下列三个时期: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立法

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

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立法。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分类和形式

一、职业培训的分类

职业培训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主要以培训的对象是不是就业为标志,把职业培训划分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就业后职业培训两大类。

二、职业培训形式

(一)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必然技术的培训形式。

(二)学校培训

学校培训是职业培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份,其中包括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形式。

(三)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主要基地。

(四)民办学校培训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之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按照《民办教育增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能够实施以职业技术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品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术培训制度。

(五)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育劳动后备军而成立和推行一项新型培训制度。

(六)职工培训

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术而同意的一种训练方式。

第三节 职业技术鉴定

一、职业分类和职业技术标准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69条的规定,国家肯定职业分类,亲对不同的职业,划分不同的职业技术标准,进行职业技术考核,依据考核鉴定的结果,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一)职业分类

所谓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按照社会经济进展、技术进行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依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必然的划分原则进行归类界定。

(二)职业技术标准

职业技术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式肯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要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有的知识和技术水平的预期目标。

二、职业技术鉴定

(一)职业技术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职业技术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术依法进行技术品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职业技术鉴定的主体是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

二、职业技术鉴定的客体是劳动者所具有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3、职业技术鉴定是确认劳动者职业资格的法定形式。

(二)职业技术鉴定的类别

一、工业职业技术鉴定。

二、技师职业技术鉴定。

三、职业技术鉴定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职业技术鉴定的管理体制。

二、职业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

依据规定,职业技术鉴定机构分为国家级职业技术鉴定中心、省级职业技术鉴定中心和行业性职业技术鉴定中心三个层次。

四、职业技术鉴定的对象

职业技术鉴定的对象,即国家法律规定能够列为职业技术鉴定的劳动者。

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职业资格的概念

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大体要求。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术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有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证明。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低级技术”、“中级技术”,和“技师”、“商级技师”五种。

(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作用

一、为广大劳动者开辟了一条广漠的成才之路,能够增进劳动者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使 劳动者实现稳固和高质量的就业。

2对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具有增进作用,能够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保护正常的职业秩序。

3、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种类)技术人材,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提供依据。

4、能够增进职业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章 工资

第一节 工资概述

一、工资概念和特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

工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

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需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二、工资分派原则

工资分派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贯穿于工资法津制度的大体准则。

它包括:

按劳分派原则;

工资水平在经济进展的基础上慢慢提高原则;

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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