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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抽查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补充;

增加了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要求。

针对目前国内未统一的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问题,明确了安装过程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例如3个以上(含3个)多支座的卧式压力容器安装、设计文件或者施工验收规范对安装过程提出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安装、医用氧舱的安装需要对实施压力容器的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参加本《规则》起草的单位和人员有: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曹建树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谢铁军、刘德宇、周裕峰

江苏省特检院无锡分院费宏伟

山东省特检院烟台分院李培中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陈克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王祖悦

江苏省特检院盐城分院崔建国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王仁荣

安徽省特检院芜湖分院汪杰

邯郸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武常生

上海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宋凯人

天津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王泽军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杨鹏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3)

第三章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的监督检验(5)

第四章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13)

第五章附则(15)

附件A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抽查大纲…………………………(17)

附件B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20)

附件C医用氧舱制造监督检验…………………………………………………………(24)

附件D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27)

附件E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29)

附件F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30)

附件G相关监督检验用表格……………………………………………………………(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规定需要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注1)、安装(注2)、改造与重大维修(注3)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其中,非金属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和附件B《非金属压力容器监检专项要求》进行;

医用氧舱的监检按照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和附件C《医用氧舱监检专项要求》进行。

注1:

制造监检适用于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分段出厂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封头。

注2:

安装监检适用于安装过程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例如3个以上(含3个)多支座的卧式压力容器安装、设计文件或者施工验收规范对安装过程提出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安装、医用氧舱的安装。

注3:

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适用于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采用焊接方法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矫形、挖补或者对壳体对接接头进行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改造与重大维修。

第三条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格,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格证书。

境内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承担(注4)。

注4:

现场组焊或者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可以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协商授权的相应监检机构承担。

境外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监检机构承担。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现场,并且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及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应当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第五条受检单位在接受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必须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其许可申请已被受理;

(二)受检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正常实施;

(三)需要监检却未经监检机构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E)的压力容器,不得销售、使用;

(四)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压力容器前,向监检机构报检;

(五)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六)对监检员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或监检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七)按照监检员确定的现场检查点、抽查检查点,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现场进行监检。

第六条监检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受检单位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名单及其资格项目;

(二)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质量,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三)监检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

对境内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时,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质监部门;

对境外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时,同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受检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机构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反映;

(四)定期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监检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职责要求,对所进行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二)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三)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四)认真填写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及时出具《监检证书》。

当进行制造监检时,还应当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第二章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检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对安全性能有影响工序的审查、检查与验证等活动,对受检单位进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是否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评定;

(二)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体系抽查)。

第九条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检单位报检;

(二)监检员审查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对于制造,监检员审查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

对于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员审查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方案)后确定监检项目和监检工作方式,参照附件E编制《监检项目表》;

(三)监检员根据《监检项目表》对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检,做好工作见证并填写《监检项目表》;

(四)监检员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监检员所确定的监检项目和监检方式不应当低于本规则第三章或者第四章、附录B或者附录C规定的要求。

依据所监检压力容器的特点(例如材料种类、结构复杂程度、制造难度、改造与重大维修难度等)、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技术条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或者施工方案),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监检员可以适当增加监检项目和检查比例。

第十条监检工作方式分为现场检查(H点)、抽查检查(W点)和自检资料审查确认(R点),具体要求如下:

(一)现场检查(以下简称H点),是指对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验项目,在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到达该点时,受检单位应当暂时停止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监检员现场见证监督该检验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后方可继续该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

(二)抽查检查(以下简称W点),是指对影响工程或者产品质量的一些关键检验项目,监检员一般应当现场见证监督这些检验项目的实施,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监检员随后应当对这些检验项目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三)自检资料审查(以下简称R点),是指对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一些重点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相关受检单位的自检报告、记录,确定这些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体系抽查由监检机构组织实施。

当进行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现场组对和现场制造除外)时,监检机构每年至少受检单位对进行一次质量体系抽查,检查内容和方式见附件A;

当进行压力容器的现场组对、现场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时,监检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重要程度以及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程的特点,参照附件A的抽查内容和方式,对每个项目的现场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适时检查。

监检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当发现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不能有效实施时还应当及时书面报相关质监部门。

第十二条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不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一般问题时,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不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严重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情况,并且监检机构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

第十三条 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员应当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并将相关监检资料存档,监检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检证书》;

(二)《监检项目表》;

(三)签字确认的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或者工程验收报告;

(四)《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五)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抽查记录表;

(六)监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检验

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

第十四条受检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应当将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提交监检员审查。

监检员应当逐台审查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

当受检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为定型产品(相同的设计文件、相同的质量计划,下同)时,监检员可以按型号进行设计文件的审查。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是否齐全,外来图样是否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工艺审图;

(二)设计单位的资格、设计图样的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三)蓄能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四)当设计方法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之外的方法时,是否通过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评审;

(五)设计采用的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

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时是否有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上述监检项目完成后,监检员应当在设计总图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受检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应当将压力容器制造的质量计划、工艺文件提交监检员。

监检员应当逐台审查压力容器制造的质量计划和工艺文件。

当受检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为定型产品时,监检员可以按型号进行质量计划和工艺文件的审查。

压力容器质量计划和工艺文件审查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质量计划和工艺文件的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二)制造技术要求(如材料验收、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是否列入质量计划,工艺文件规定的检验与验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及其相应标准要求;

(三)设计图样中规定的特殊要求是否列入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和工艺文件审查后,监检员应当按本规则的要求在质量计划中明确监检项目和监检方式。

上述监督检验项目完成后,监检员应当在质量计划和工艺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二节材料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的材料监检,内容包括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验收、可追溯性、材料代用。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验收监检(W点),验收监检内容如下:

(一)监检员应当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验收见证资料,审查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核查所使用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特殊要求;

(二)当主要受压元件为外协件或外购件时,监检员应当审查这些外协件和外购件的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

已实施监督检验的外协件及外购件,应当审查监督检验证书;

(三)当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材料复验或者无损检测时,监检员应当审查材料复验报告和或者无损检测报告,并签字确认;

(四)当受检单位使用境外牌号材料制造在境内使用的压力容器时,监检员应当审查所使用的境外牌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及复验报告并签字确认。

当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境外牌号材料为受检单位首次使用时,监检员应当审查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签字确认;

(五)当受检单位使用新材料制造压力容器时,监检员应当审查新材料是否通过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评审。

上述监督检验项目完成后,监检员还应当在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者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可追溯性监检(R点)。

监检员应当根据受检单位质量管理水平或者材料种类来选择按批或者按台进行材料可追溯性抽查,重点检查现场材料标志的移植情况。

第十九条焊接材料的监检(W点)。

监检员应当审查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含焊条和焊丝)质量证明书并签字确认焊接材料的监检。

监检员可根据受检单位质量管理水平对焊接材料的可追溯性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材料代用的监检(R点)。

当受检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时,监检员应当审查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文件(R点),并签字确认。

第三节组对、装配与焊接

第二十一条对于压力容器的主体焊缝,监检员应当在组对与装配后焊接前实施监检,重点检查焊缝组对的质量,包括错边、棱角、坡口表面质量、坡口间隙等(W点),并且在受检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监检员应当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焊接工艺评定程序审查(W点),审查焊接工艺评定的程序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体系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审查拟定的焊接工艺规程、试件施焊、试样制取等程序的符合性;

(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结果确认(H点),现场检查焊接工艺评定力学性能、弯曲性能的试验,审查试验报告并签字确认;

(三)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确认(R点),审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在产品焊接施工前,应当将产品焊接作业指导书(WWI或者WI)及相应的焊接工艺规程(WPS)提交监检员核查(W点)。

监检员应当逐台审查焊接工艺文件,审查焊接作业指导书(WWI或者WI)是否具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WPS)支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以及焊接工艺规程(WPS)的要求。

当受检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为定型、批量产品时,监检员可以按型号进行焊接工艺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焊接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W点),抽查内容如下:

(一)抽查核对压力容器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等对接接头的焊工钢印(不允许打钢印时,则查看焊缝布置图的焊工标识),或者查看焊接记录中记录的焊工代号,并审查焊工资格;

(二)抽查压力容器焊接施工过程,检查焊接工艺条件、焊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产品的焊接记录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其焊接作业指导书(WWI或者WI)的要求;

当监检员怀疑焊接材料使用的准确性时,应当核查焊接材料的领用和发放记录;

(三)当压力容器壳体用材料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Cr-Mo钢;

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

受检单位首次施焊的材料时,监检员还应当按台对焊接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并抽查焊缝施焊记录,检查焊工资格、焊接材料、预热、层间温度、焊接热输入、后热等工艺参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其焊接作业指导书(WWI或者WI)的要求;

(四)审查超次返修是否经过受检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审查返修工艺是否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WPS)支持(R点)。

上述监督检验项目完成后,监检员应当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产品焊接试件和耐腐蚀性能试件的确认(H点),确认的内容如下:

(一)当规定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件和耐腐蚀性能试件时,监检员应当审查其制备的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当压力容器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时,监检员还应当核查产品焊接试件的热处理工艺与实际热处理工艺的一致性;

(二)监检员应当检查确认产品焊接试件和耐腐蚀性能试件试验后的试样和试验结果,审查产品焊接试件和耐腐蚀性能试件试验报告并且签字确认。

第四节无损检测

第二十六条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的检查(R点)。

监检员应当检查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资格证书种类、技术等级和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无损检测设备的检查(W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抽查无损检测设备能力是否满足无损检测的要求;

(二)抽查无损检测设备校准、标定所需的设备、标样的能力。

例如黑度计、密度片、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样管等应当满足检测要求;

(三)抽查无损检测设备校验以及完好性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受检单位在无损检测实施前应当将无损检测的技术文件提交监检员进行检查(R点)。

当受检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为定型产品时,监检员可以按型号进行无损检测技术文件的检查。

无损检测技术文件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受检单位选用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部位、检测时机、质量等级、合格级别是否符合法规、设计图样及其规定的标准要求;

(二)无损检测工艺(射线、超声、磁粉、渗透和涡流检测)作业指导书或工艺卡的内容是否符合JB4730、设计图样及其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使用无损检测新技术、新工艺是否通过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评审。

第二十九条如果相应产品制造许可条件中允许无损检测工作可以分包且受检单位已分包,应对无损检测的分包进行检查(R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是否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对分包方进行了评价;

(二)无损检测报告是否按照程序文件的规定,由受检单位的责任人员进行了审核;

(三)受检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员是否对分包方的检测工艺和检测质量进行了确认。

第三十条受检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前,应当将射线检测记录与报告提交给监检员,监检员对射线检测记录与报告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射线底片进行检查(W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射线透照工艺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的检测工艺实施检测;

(二)射线检测比例、部位、执行的标准和评定级别是否完整记录;

(三)经过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检测部位发现超标缺陷时的扩探是否完整记录;

(四)监检员按台抽查射线底片检查射线底片质量及评定是否符合设计图样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定型产品可以按型号,对于简单压力容器可能按批)。

监检员根据受检单位焊接质量的稳定程度和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可焊性确定射线底片的抽查部位和检查数量。

但必须抽查A、B类交叉焊缝、返修部位及其扩探部位、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而附加的局部射线检测的底片。

抽查射线底片的数量不少于10张(少于10张的全部检查)。

上述监督检验项目完成后,监检员应当记录已核查的射线底片编号。

第三十一条受检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前,将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记录、报告提交监检员检查(W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检测工艺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的检测工艺实施检测;

(二)检测报告是否完整记录检测比例、部位、评定级别;

(四)监检员按台抽查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数据是否符合设计图样规定的技术要求。

监检员根据受检单位焊接质量的稳定程度和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可焊性确定射线底片的抽查部位和检查数量,但必须抽查A、B类交叉焊缝的超声检测数据、返修部位检测数据及其扩探部位检测数据、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而附加的局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数据,抽查数量不少于3米(少于3米的全部检查)。

上述监督检验项目完成后,监检员应当记录已核查的超声检测数据的报告编号。

第三十二条受检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前,将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和涡流检测记录、报告提交监检员检查(W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和涡流检测工艺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的检测工艺实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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