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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汽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内容光焕发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7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8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

A类:

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

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

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让时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

监检人员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9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

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一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音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一内容不适用,则监检音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察院检提纲和监检项止有,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10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11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12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临界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13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盍和产吕安健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三,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凌晨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擀监督检验意风通知书》(附件四,以下简称《监察院检意见通知书》)。

第14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七年。

第15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16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17条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18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19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

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20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21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22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23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

1.受检单位质理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未按本规则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24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执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25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惩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不招待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示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国或拒不改进。

第26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招待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

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27条复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28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29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

一、图样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的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罕规程》规定。

3、设计图样所先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就为现行标准。

4、设计图样抽选定的无损控伤方法、控伤比例与合桥级别,就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材料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

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

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烛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标记移植,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应正确无误。

4、主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焊接

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饣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焉确。

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确认产品焊接度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号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红上同时焊接;对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焊接试板(接工艺纪委检查试板)性能报千,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桥是否符合规定。

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

5、对焊缝的直次返修,应检查审批发商手续。

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

四、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

)抽查角焊缝焊肢尺寸。

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管板与筒体连接的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2)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操作、工卡具焊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址红度、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

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五、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控伤报告,核实控伤比例和位置,以避部控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控情况。

对超声波控伤和表面控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抽查产品射线控伤底片,数量不得少于该台射线控伤底片总数的30%。

审片工作应在热处理前或液压试验前完成。

主要检查底片评定强果正确性和底片质量。

返修底片必须检查。

对所抽查的底片应在上面适当位置做出标记或在〈〈监检项目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片号。

六、检查最终热处理前的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应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七、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睹匀监检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

耐压试验时,监栓人员必须亲监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难结果,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打监检钢印。

八、检查安全附件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九、检查气密性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十、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正确、齐全,最终签发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无误。

竣工图能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

如竣工图有修改,签字手续应齐全。

十一、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参数,应符合该产品设计图样的要求。

十二、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的编号。

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5.本规程第33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七)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

第64条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

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65条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的制造单位完全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并经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66条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和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在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符合本规程第27条材料代用要求的除外)。

二、焊接工艺和焊工

第67条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对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

第68条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式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制造单位检查员应对实际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69条压力容器的组焊要求如下:

1.不宜采用十字焊缝。

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其焊缝中心线之间的外圆弧长一般应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2.在压力容器上焊接的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等,应采用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同或在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方面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适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进行焊接。

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平滑,并应按图样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或磁粉检测,确保表面无裂纹等缺陷。

打磨后的厚度不应小于该部位的设计厚度。

3.不允许强力组装。

4.受压元件之间或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组装时的定位焊,若保留成为焊缝金属的一部分,则应按受压元件的焊缝要求施焊。

第70条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对无法打钢印的,应用简图记录焊工代号,并将简图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提供给用户。

第71条焊接接头返修的要求如下:

1.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2.返修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焊接责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

返修工艺至少应包括缺陷产生的原因;避免再次产生缺陷的技术措施;焊接工艺参数的确定;返修焊工的指定;焊材的牌号及规格;返修工艺编制人、批准人的签字。

3.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

超过2次以上的返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返修后的无损检测结果和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字样记入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制造变更报告中。

4.返修的现场记录应详尽,其内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尺寸、返修长度、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后热温度和保温时间、焊材牌号及规格、焊接位置等、和施焊者及其钢印等。

5.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压力容器,应在热处理前焊接返修;如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返修后应再做热处理。

6.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犭钢制压力容器,返修部位仍需保证原有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7.压力试验后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

由于焊接接头或接管泄漏而进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重新进行压力试验。

三、热处理

第72条钢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进行焊后热处理。

采用其他消除应力的方法取代焊后热处理,应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采用电渣焊接的铁素体类材料或焊接线能量较大的立焊焊接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在焊后进行细化晶料的正火处理。

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储存容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旋压封头应在旋压后进行消除应力处理(采用奥氏体不犭钢材料的旋压封存头除外)。

第73条钢制压力容器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容器、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卧式储罐、移动式压力容器应采用炉内整体热处理。

其他压力容器应采用整体热处理。

大型压力容器,可采用分段处理,其重叠热处理部分的长度应不小于1500mm,炉外部分应采承保温措施/

2.修补后的环向焊接接头、接管与筒体或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可采用局部热处理。

局部热处理的焊缝,要包括整条焊缝。

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小于母材百般度的2倍,接管与壳本相焊时加热宽度不小于峡谷者厚度(取较大值)的6倍。

靠近加热部位的壳体应采取保温措施,避免产生较大的温度梯度。

3.焊后热处理应在焊接工作全部结束并检测合格后,于耐压试验前进行。

4.热处理装置(炉)应配有自动启记录曲线的测温仪表,并保证加热区内最高与最低温度之差不大于65℃球形储罐除外)。

第74条奥氏体不犭钢或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后一般不要求做热处理,如有特殊要求需进行热处理时,应在图样上注明。

四、外部检查

第75条筒体(含球壳、多层压力容器内筒)和封头制造的主要控制项目如下:

1.坡口几何形状和表面质量。

2.筒体的直线度、棱角度,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同一断面的最大最小直径差。

3.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的松动面积和套合压力容器套合面的间隙。

4.封头的拼接成形和主要尺寸偏差。

5.球壳的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

6.不等厚的筒体与封头的对接连接要求。

第76条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要求如下:

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热核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2.不得有表面裂纹、未焊透、未熔合、表面气孔、弧坑、未填满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

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4.焊缝的咬边要求如下:

(1)使用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及铬、钼低合金钢材制造的压力容器,奥氏体不犭钢、钛材和镍材制造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球形压力容器以及焊缝系数取1.0的压力容顺,其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

(2)上述

(1)款以外的压力容顺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边的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

5.角焊缝的焊脚高度,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缓过渡。

五、产品试板与度样要求

第77条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与试样的要求如下:

1.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和其他受压元件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应制作纵焊缝产品焊接试板,制取试样,进行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试验。

采用新材料、新焊接工艺制造锻焊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制作模拟环焊缝的焊接试板。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台压力容器应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1)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的除外);

(2)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3)现场级焊的球形储罐;

(4)使用有色金属制造的中、高压容器或作用ab大于等540Mpa的高强钢制造的压力容器;

(5)异种钢(不同组别)焊接的压力容器;

(6)设计图样上或用户要求按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的压力容器;

(7)GB150中规定应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的压力容器。

3.除本条第2款之外的压力容器,若制造单位能提供连续30台(同一台产品使用不同牌号材料的,或使用不同焊接工艺评定,或作用不同的热处理规范的,可按两台产品对待)同牌号材料、同焊接工艺(焊接重要因素和补加重要因素不超过评定合格范围,下同)、同热处理规范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焊接试板试件和检验报千应存档备查),证明焊接质量稳定,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批代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具体规定如下:

(1)以同钢号、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规范的产品组批,连续生产(生产间断不超过半年)每批不超过10台,由制造单位从中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2)对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材料为Q235系列、20R、16MnR的压力容器,以同钢号的产品组批,连续生产每凌晨年应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3)搪玻璃设备可免做低碳钢的产品焊接度板(用记有特殊要求时除外)。

若中断生产超过凌晨年时,应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4)近同一设计图样批量生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连续手产(生产间断不超过凌晨年)每不超过10台,同制造单位从中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采用以批代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如有一块试板不合格,应加倍试权,进行复验并做金相检验,如仍不合格,此负号应恢复逐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直至边疆制造30台同钢号、同焊接工艺、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规范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合格为止。

4、产品焊接试板的制作除符合本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1)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在其所代表的受压元件焊接接头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范围内;

(2)当一台压力容器上不]同的壳体纵向焊接接头(含封头、管箱、筒体上焊接拦头)的焊接工艺评定覆盖范围不同时,应对应不同的纵向焊接接头,按相应的焊接工艺分别焊制度板;

(3)有不同焊后热泪盈眶处理要求的压力容器,应分别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4)热套压力容器的内筒、外向下材料不同时,应各制作一块产品焊接试板,若材料相同又属同一厚度范围,只需制作一块;

(5)现场组焊球形储罐应制作立、横、平加仰三块产品焊接试板,且应在现场焊接产品的同时,由施焊该球形储罐的焊工采用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进行焊接;

(6)圆筒形压力容器的纵向焊接接头的产品焊接试板,应作为筒节纵向焊接接头的延长部分(电渣焊除外),采用与施焊压力容顺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连续焊接;

(7)钢制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热套压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板,按GB150的规定焊制;

(8)产品焊接试板应由焊接产品的焊工焊接,并于焊接后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

(9)产品焊接试板经外观检查和射线(或超声)检测,如不合格允许返修。

返修时,应符合第70条焊接接头返修的要求。

如不返修,可避开缺陷部位截取度样。

铸(锻)造受元件、管件、螺柱(栓)的产品试样要求,应在设计图样上予以规定。

6.凡需经热处理以达到或恢复材料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或耐腐蚀性能要求的压力容器,每台均应做母材热处理试板,并符合GB150规定。

第78条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尺寸、试样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桥标准和复验要示,按GB150附录E〈产品焊接试板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的规定执地。

对接焊接的管子妆头试样截取、试验项目和合格标准,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压力容器,应按GB150的要求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

1.当设计温度低于38mm16MnR、15MnVR钢板和任意厚度18MnMoNbR、13MnNiMoNbR钢板制造的压力容器。

2.当设计温度低于零下10℃时,采用厚度大于12mm的20R钢板、厚度大于20mm的16MnR、15MnVR、15MnVNR钢板制造的压力容器。

3.采用任意厚度的低合金钢板制造的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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