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真题分析民法总则部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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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行为与要式行为(华东1998)要物行为(又称实践行为)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非法人团体与合伙(华东1999)
期待权与既得权;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代理与代表(华东2000)
合成物与聚合物;
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财团法人;
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
人格权与身份权(华东2001)
试题分析
【考点】各校在总则部分考的名词解释主要是一些基本概念、重要概念,总则中较偏的概念并不会出题。
【难点】民事能力、法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代理制度及时效制度。
【重点】在名词解释中,权利的分类是重点,因为权利的分类相对来说理论性较强一些,但是其知识点相对较分散,考简答题、论述题的可能性不大,要想考查这一部分内容一般只能出名词解释题。
填空题试题检索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对外经贸2000)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和。
(对外经贸2000)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
(1);
(2);
(3);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的。
(对外经贸2000)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责任。
(对外经贸2000)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和。
(对外经贸2000)
试题分析【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体系、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等。
【难点】基本原则、法律行为、主体等。
【重点】填空题主要考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一般在法条规定和民法中基本的分类上容易出题。
单项选择题
试题检索合伙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首先应当用于支付()。
(对外经贸2000)A税款B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清算费用D债务
【重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民法通则》的规定。
多项选择题
试题检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哪些人身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外经贸2000)A健康权B姓名权C通信自由权D名誉权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体系、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等。
【重点】近几年本部分只有对外经贸大学考多项选择题,出题的指导思想和填空题大体相同。
但是,其难度比单项选择题要大一些。
判断题试题检索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武大1998)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非财产内容的人身关系。
()(武大199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
()(武大199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武大1998)基金会法人在我国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武大1998)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武大1998)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需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请求权。
()(武大1998)
代理人行使代理复任权,须征得被代理人同意。
()(武大1998)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全权代理法人对外进行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对外经贸2000)
习惯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对外经贸2000)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对外经贸2000)如果原合伙人与入伙人没有在入伙协议中就合伙既有债务作出约定,则入伙人对合伙既有债务不承担责任。
【重点】判断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不会考太偏太难的知识点。
简答题试题检索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北大1999)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人大2000)什么是代理,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
(武大1998)何谓表见代理,其成立要件是什么?
(武大1999)如何理解民法的性质,为什么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武大1999)简述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武大2000)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到妨害和分割时,作为原权和救济权的诉讼时效如何?
(法大1999)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清华1999)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清华1999)你如何认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清华2000)谈谈你对表见代理的理解。
(清华2000)“荷花女”是已去世的著名艺人,甲著书丑化她,“荷花女”的近亲属乙提起诉讼。
你对此如何认识?
(清华2000)简述法人机关的概念及构成。
(西北1999)简述复代理的概念及其应遵守的规则。
(西北1999)简答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经济法专业民法试题,西北2000)简述人格权的特征。
(西北2000)简述撩开法人面纱理论。
(对外经贸2000)简述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的关系。
(对外经贸2000)简述法人成立条件。
(厦大2000)
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浙大1999)
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浙大2000)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
何为人身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浙大2001)
公司法人的条件和特征。
(华东1998)
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异同。
(华东1999)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主要区别。
(华东2000)
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什么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华东2001)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试述隐名代理。
【考点】常考的知识点有:
表见代理、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一些较新的理论,如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等。
【难点】考生一般不十分重视时效制度,但是,从某些学校近几年的考题看,时效制度中也有可能出大题,甚至考某些具体权利的时效,故时效制度不容忽视。
【重点】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性质,法人的机构,民事行为的效力,代理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如授权行为的性质、复代理等,以及时效制度中的一些重要制度。
论述题
试题检索试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人大1999)
论民事权利的体系内容及其民法保护的意义。
(北大1998)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北大1999)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北大2000)
论述对“法人者,团体人格也”一语的理解(引自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
(清华2001)
从各国民商法的晚近期发展趋势论我国民商法之走向。
(武大1998)
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
民事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西南1996)
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特征及其在财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西北2000)
试论“过错责任”与“意思自治”两项原则在民法基本理念上的关联。
(法
大1998)
试论自力救济制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功能及适用。
(法大1997)
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件。
(法大2000)
试述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法律后果。
(吉大2000)
试述民法解释的方法。
试述民法解释学的价值与方法。
(中南1997)
试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及其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的作用。
(
华东1998)
试论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通则》在代理关系中规定了哪几种连带责任?
你是怎样理解的?
试论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试述民法的价值观念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
试述权利在民法中的地位。
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论民法的基本原理。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
试述现代信息社会中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意义。
试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思路。
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础。
恩格斯说过:
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
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
请谈出你对上述语录的体会。
试述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差异。
(浙大2001)
评说“两种平等观”。
(提示:
实体平等观、程序平等观)(华东2001)
试述“民商合一”之利弊。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试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原则。
结合以下语录,对民法相应制度作出相关论述。
马克思说:
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论法人责任。
(中南1997)论民法的性质。
(中南1998)试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表现和本质意义。
(中南1998)民事主体的种类及其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的法律定位。
(中南1998)试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中南1998)我国民法典之结构设计之我见。
(中南1999)试论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中南1999)试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法专业试题,中南2000)论诉讼时效的效力。
(民法专业试题,中南2000)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关系之我见。
(民法专业试题,中南2000)试论民法之性质。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2000)论合伙。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2000)何谓商法?
试述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1999)法律行为制度存废之我见。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1999)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论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1998)
论身份关系。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1998)论无权代理。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1998)略论民事法律行为。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1998)略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1997)试比较因重大误解与因欺诈行为的民事行为之异同。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1997)简论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之异同。
(经济法专业试题,中南1997)
论民事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考点】论述题一般出在民法的基本理念部分,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商法的关系等。
【难点】在掌握了基本知识后,就民法论述题来说,如何答题是难点。
很多题都是跨越民法各个分支学科的,需要较强的综合能力,答题时不要只答指定教材上的相关部分,凡是能说明该问题的论据一定要想全。
另外为了答好论述题,多读一些杂志上的相关论文是必要的。
【重点】重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被立法机关提上日程,理论界亦在为此作准备,关于民法典的体系设计、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等问题较热。
另外,法律行为中也可能出大题,尤其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意思表示等不容忽视。
这几年讨论较多的民法的解释也应加以注意。
近年来民商法学的理论研究日渐活跃,成果也颇为丰富,在民法总论和人格权法方面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的一般理念,如平等原则、民法的功能、民法的现代化、民法与市场经
济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等。
(2)民事主体,如法人、合伙。
(3)代理制度,如表见代理等。
(4)人身权,如人格权、隐私权等。
Ⅱ物权
名词解释试题检索地役权与地上权(人大1998)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抵押与质押;
地役权与相邻权(武大1998)最高额抵押(武大1999)物上请求权(西北1998)物权行为(民法专业试题,西北2000)地上权;
物权行为(经济法专业试题,西北2000)留置权;
最高额抵押;
占有改定(对外经贸2000)相邻权与地役权(吉大2000)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吉大2000)
物权(华东1999)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抵押权与典权;
占有与占有权(华东2000)
土地出让使用权;
抵押与质押(华东2001)
地役权与相邻权(浙大1999)
物权请求权(浙大2001)
试题分析【考点】可能出名词解释的知识点有物权、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种类物、特定物、物权法定主义、定限物权、物上请求权、物权行为、所有权、善意取得、先占、添附、遗失物、埋藏物、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取得时效、占有等。
【难点】物上请求权、物权行为、所有权、善意取得、取得时效、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
【重点】名词解释和概念辨析题主要考的是基本概念,其中常出题的地方是物权的分类,即各种具体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
填空题试题检索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
试题分析【考点】近几年本部分只有对外经贸大学考填空题,填空题的考点主要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太偏太难的知识点一般不会考。
【难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
【重点】物权法的制定已经被立法者提上日程,关于物权的各方面问题都很重要。
试题检索在民法发展史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民事立法是()。
(对外经贸2000)A法国民法典B奥地利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瑞士民法典我国关于物权公示效力采取的是()。
A成立要件主义
B对抗要件主义
C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D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根据物权理论,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对外经贸2000)
A留置权、质权、抵押权B留置权、抵押权、质权C质权、抵押权、留置权D质权、留置权、抵押权
试题分析【考点】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重点】近几年本部分只有对外经贸大学考单项选择题,对外经贸大学考题的特点是一般较偏重于理论性,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这一点。
试题检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哪些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外经贸2000)A按份共有人B共同共有人C房屋承租人D抵押权人因下列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可以适用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B租赁合同C买卖合同D运输合同
【考点】近几年本部分只有对外经贸大学考多项选择题。
民法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事件的考点也可能以填空题、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难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所有权、担保法等。
【重点】在物权法中,担保法理论和法律规定是出题的重点。
判断题试题检索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人分离。
典权的成立,以移转典物的占有为要件。
()(武大1998)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与该土地之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而不能分别抵押。
()(对外经贸2000)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对外经贸2000)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因此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考点】在招收民法专业硕士的专业课考试中,判断题不多,复习的时候要注意一些法条的规定,比如对外经贸大学2000年考题之一就是留置契约的禁止和房地结合主义在担保法中的体现。
可能考到的一些基本原理一般在指定教材中都能找到,仔细复习就可应付。
简答题试题检索简述质押与留置的异同。
(人大1998)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人大1999)论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及其意义。
(北大1998)结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论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北大1998)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北大1999)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北大1999)
简答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概念及区别。
(西北1998)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对物权人利益的保护上有何不同?
(西北1999)简答取得时效的要件及效力。
(经济法专业民法试题,西北2000)
简述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民商法专业民法试题,西北2000)
什么是善意取得?
其成立要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占有时效?
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武大1998)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武大1999)简述物权公示的方法及其效力。
(武大2000)试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并设计该制度的目标模式。
(清华2000)
物权的公示方法。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简述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
(厦大2000)简述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厦大2000)论物权法定原则。
如何理解民法上的物?
物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从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看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
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在物权变动中的意义。
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共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试题分析【考点】物权部分易出简答题的地方有:
各种具体物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各种具体物权、具体制度的要件、特征、法律效果、包含的内容等。
【难点】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物权的变动等。
【重点】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物权的变动,善意取得的要件和法律后果,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联系与区别,各种具体物权的要件、效力,取得时效的要件等。
解释法条并说明理由
试题检索《民法通则》第72条: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武大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6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武大1998)《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
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遗失物的含义;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对本款规定的评述)(武大1999)
试题分析【考点】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中关于所有权转让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难点】近几年只有武汉大学出解释法条题。
这样的题灵活性较强,且要求理论功底较深,主要考有较多理论、较大争议的法条。
财产的转移时间涉及物权变动中公示的效力是对抗主义还是成立主义,这几年讨论的较多;
对于民法通则中关于遗失物的规定,学者多有争议,在前两年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较多。
这样的题一般与立法建议紧密相联,答题时不仅要说明此法条如此规定的理论依据,若法条规定不合理,还要说明不合理的地方,以及修改的建议等。
一般有关这样的内容在最近的杂志中都能找到相关的文章,此种情况再次证明复习时要注意主要法学杂志上的相关文章,关注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
【重点】一些争议比较大的法条。
案例分析题
试题检索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提供了5辆汽车(每辆价值8万元)作为抵押。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提供保证,约定在甲公司未能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乙公司、丙公司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后来,在一次火灾事故中,这些汽车均有不同程度地毁损。
银行向甲公司表示,既然有乙公司、丙公司的保证,汽车又被烧坏,抵押也就不必要存在了。
以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银行遂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履行保证义务。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北大1998)1999年10月,李艺与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李艺支付了房款,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也交付了房屋。
李艺将该房屋交与其儿媳张琼居住,并向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由张琼代理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琼在居住期间,伪称房屋为其自己所有,与王珲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王珲依约支付了房款,张琼遂携款出走,至今不知去向。
现李艺、王珲都主张自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争执不下。
请问:
1目前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2张琼与王珲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对李艺与王珲的权利应当如何进行保护?
(对外经贸2000)某企业濒于破产,欠了若干个债权人的债务,无法偿还,其中包括某银行债务。
这时,银行与该企业达成协议,即用企业全部财产作为银行债权的抵押。
为此,导致诉讼发生。
这一抵押协议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南1997)某乙路拾足金项链一条,因寻不到失主,便将金项链交给公安部门招领。
招领期届满,仍无人认领。
不久,公安部门依法将该项链进行拍卖,被某丙买去。
某丙因故将这一项链寄放在好友某丁家里,被小偷某戊偷去。
某戊将项链卖给某己。
某己不幸死,遗有二女某庚与某辛。
某庚与某辛为争此项链,找到某甲,某甲说该项链正是自己一年以前丢失的,当即提出返还项链的请求(经查此确系某甲丢失之物),某庚、某辛不同意,此事又被某丙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