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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1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分为3个单元、5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发证范围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发证范围

1

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

生产液化石油气的石化炼厂

2

车用液化石油气#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

天然气

3

车用压缩天然气

具备净化装置、压力不大于25MPa且作为车用燃料的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

汽油及煤油

4

车用汽油#

由液体烃类和由液体烃类及改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组成的车用汽油的生产企业

5

煤油#

由原油或其馏分油通过不同加工工艺制得煤油的生产企业

注:

标#的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品种。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010-84885418010-84885339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邮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

(1)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2)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年);

(3)土法炼油。

3.7.1.2限制类:

(1)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2)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申请液化石油气、汽油及煤油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天然气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的规定,2003年9月1日后新建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4许可程序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涉及产业政策的申证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2003年9月1日后新建的项目,应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审批意见的复印件。

4.1.1.10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1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个季度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

GB11174-1997

相关标准

SH/T0221-1992(2004)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

GB/T12576-1997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GB/T6602-1989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LPG法)

SH/T0230-1992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SY/T7509-1996(2004)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

SH/T023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SH/T022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车用液化石油气

GB19159-2003

SH/T0614-1995(2004)

工业丙烷、丁烷组分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Y/T7509-1996(2004)

SH/T0125-1992(2006)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试验法(乙酸铅法)

SH/T0231-1992

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层析法)

GB18047-2000

GB/T11062-1998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T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11061-1997

天然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

GB/T11060.1-1998

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碘量法

GB/T17283-1998

天然气水露点的测定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车用汽油

GB17930-2006

GB/T5487-1995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GB/T503-1995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GB/T8020-1987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6536-1997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8017-1987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GB/T8019-2008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喷射蒸发法

GB/T8018-1987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方法(诱导期法)

GB/T380-1977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11140-2008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SH/T0253-1992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0742-2004

汽油中硫含量测定法(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SH/T0174-1992(2000)

芳烃和轻质石油产品硫醇定性试验法(博士试验法)

GB/T1792-1988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GB/T5096-1985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259-1988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SH/T0693-2000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0713-2002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GB/T11132-2008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 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SH/T0741-2004

汽油中烃族组成测定法(多维气相色谱法)

SH/T0663-1998(2004)

汽油中某些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0711-2002

汽油中锰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0712-2002

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煤油

GB253-2008

GB/T3555-1992

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测定法(赛波特比色计法)

GB/T17040-2008

石油和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261-2008

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GB/T2430-2008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

SH/T0770-2005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自动相转化法)

GB/T265-1988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1884-2000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1885-1998

石油计量表

SH/T0604-2000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GB/T11130-1989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

SH/T0178-1992(2007)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点灯法)

GB/T382-1983

煤油烟点测定法

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

品种

生产设备

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

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精度

1.气体分馏装置

2.储存设施(如压力储罐容器等)

3密度(15℃)

压力密度计或气相色谱仪

1kg/m3或0.1%(体积分数)

3蒸气压

蒸气压测定仪或气相色谱仪

3.5kPa或0.1%(体积分数)

3C5及C5以上含量

气相色谱仪

0.1%(体积分数)

3残留物

残留测定仪

0.05mL

3铜片腐蚀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仪

水浴±

0.5℃/温度计0.1℃

3总硫含量

硫含量测定仪

10mg/m3

3游离水

可在测量密度时目测试样

4.1蒸气压

3.5kPa或0.1%(体积分数)

4.1组分

4.1残留物

4.1密度(20℃)

4.1铜片腐蚀

4.1总硫含量

4.1硫化氢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检测仪

4mg/m3

4.1游离水

1.天然气净化装置(脱水装置、当硫含量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时要配置脱硫装置)

2.压缩装置

4.7水露点

水露点分析仪或水含量分析仪

2℃或0.5mg

1.蒸馏装置

2.二次加工装置(如催化裂化装置等)

3.调合装置(如储存装置、常压储罐容器等)

5抗爆性:

研究法辛烷值(RON)

●辛烷值机

0.1个辛烷值

抗爆指数(RON+MON)/2

5铅含量

原子吸收测定仪

0.001g/L

5馏程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仪

0.5℃

5蒸气压

蒸气压测定仪

0.5kPa

5实际胶质

喷射胶质仪

0.2mg/100ml、0.1mg

5诱导期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仪

1min

5硫含量

硫含量测定器

10mg/kg

5硫醇(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博士试验

带塞量筒

0.5mL

硫醇硫含量

电位滴定仪

1mg/kg

5铜片腐蚀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器

1.0℃/温度计1℃

5水溶性酸或碱

分液漏斗、试管、量筒等

0.05pH

5机械杂质及水分

100mL玻璃量筒

5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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