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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制学校

每年级2~5班,合计18班、27班、36班、45班

小学阶段≤45人中学阶段≤50人

初级中学

每年级6~10班,合计18班、24班、30班

≤50人

完全中学

每年级3~6班,合计18班、24班、30班、36班

高级中学

每年级8~20班,合计24班、30班、36班、48班、60班

校舍用房组成

3.2.1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应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组成。

3.2.2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和教师休息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

科学教室、仪器准备室、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术教室、美术教具室、史地教室、史地资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劳动教室、劳动教具室、舞蹈教室、更衣室、体育建筑设施及体育器材室;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德育展览室、心理咨询室及任课教师办公室。

2九年制学校应设置下列用房: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

实验室、仪器准备室、药品室、演示实验室、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术教室、美术教具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史地资料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劳动技术教室、教具室、舞蹈教室、更衣室、体育建筑设施及体育器材室;

3初级中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实验室、仪器准备室、药品室、演示实验室、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术教室、美术教具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史地资料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技术教室、教具室、舞蹈教室、更衣室、体育建筑设施及体育器材室;

4高级中学的用房应与高中课程改革相适应,并应设置下列用房:

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等及任课教师办公室。

4)有条件的可将实验室与技术教室合建为通用技术实验室,并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3.2.3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会议接待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管理室等。

3.2.4生活服务用房应包括饮水处、卫生间、设备用房,可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与学生食堂、教职工单身宿舍、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等;

寄宿制学校可设置学生宿舍、教职工管理用房、垃圾收集房、小卖部等。

4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

学校网点布局

4.1.1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根据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自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规模办学,统一规划。

新建住宅区或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万人口区域内应配建一所18~24个班小学,~万人口区域内应当配建一所24~30个班规模的中学。

服务半径尽可能满足小学服务半径≤500m,中学服务半径≤1000m要求。

4.1.2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应就近入学;

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生上学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等。

校址选择

4.2.1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并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及燃气管道、通航河道、无防护设施的渠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2.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3普通中小学校学校的校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校园规划设计

4.3.1校园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

4.3.2校园规划设计宜按教学、体育活动和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城市主干道、地上轨道交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屏障。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4.3.3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4.3.4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4.3.5体育活动场地与主要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

教室长边相对与体育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充足的日照。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以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布置。

4.3.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和消防要求进行布置。

路线应通畅便捷,不应穿越体育活动场地。

4.3.7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网络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栓。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的敷设应采用地下管沟暗设。

4.3.8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安全疏散。

学校大门不应直接开向城市交通主干道,其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主出入口宽度控制在12m以内,次出入口控制在7m以内。

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接送学生的家长等候区。

4.3.9校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无障碍设计实施的范围,应包括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入口通道处,绿化景观活动空间入口处,学校教学用房及食堂等主要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厕所和轮椅席等。

4.3.10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4.3.11校园的围墙应美观牢固,并应具有良好通透性。

5学校用地面积指标

5.0.1普通中小学校学校规划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5.0.2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以下内容:

1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

寄宿制学校的建筑用地应包括学生宿舍、教职工管理用房和垃圾收集房的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

2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

3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

5.0.3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场(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和完全小学游戏场地。

2学校田径运动场规模不宜低于表的规定。

表5.0.3学校田径运动场规模

学校类别

运动场规模

300m环形跑道

400m环形跑道

3学校应设置篮(排)球场,应按每6个班不少于一个配置。

完全小学宜设置游戏场。

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游泳池、网球和羽毛球等运动场地。

5.0.4学校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学校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2完全小学绿地面积不宜低于4㎡/生;

中学不宜低于5㎡/生;

寄宿制学校不宜低于6㎡/生;

3校园绿地面积占学校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宜按35%控制。

5.0.5学校校园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的规定。

表5.0.5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及规模

校园总用地面积(㎡/生)

体育活动用地面积(㎡/生)

集中绿地用地面积(㎡/生)

校舍建筑用地面积(㎡/生)

学生人数(生)

总用地面积(㎡)

12班540人

5

540

15282

18班810人

810

22032

24班1080人

4

1080

28296

30班1350人

1350

12班600人

36

6

600

21600

18班900人

900

32400

24班1200人

1200

41760

30班1500人

1500

50850

18班840人

840

26082

27班1260人

1260

36班1680人

1680

49896

45班2100人

2100

61026

31410

34

40800

49650

36班1800人

1800

57960

10

39120

47550

9

56520

48班2400人

2400

75360

60班3000人

3000

94200

寄宿制完全中学

38610

42

50400

61650

72360

寄宿制高级中学

51120

62550

74520

99360

124200

6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6.0.1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1的规定。

表6.0.1校舍建筑面积(㎡)与生均建筑面积(㎡/生)指标表

名称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48班

60班

建筑面积

7323

9232

11697

13485

生均面积

8443

13830

15940

10373

13199

17378

20923

非寄宿制

11280

14253

16593

18892

寄宿制

14923

18737

22083

25398

普通高级中学

14122

16527

18928

23425

27763

22045

26385

31235

39268

47810

注:

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汽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按建筑面积1.5m2/辆和30m2/辆另计。

③寄宿制学校相应增加生活服务用房面积。

6.0.2学校教学用房应配置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的辅助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2㎡;

2)九年制、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学校应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0㎡;

3)教师休息室按每个教学班1位老师、每位教师的使用面积㎡计。

2专用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配置科学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史地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2)九年制、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学校应配置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应配置实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4)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2-1的规定。

表6.0.2-1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指标表(㎡)

1741

1818

2139

2246

2690

3134

3278

2321

2433

3213

3739

3350

3494

3734

3010

3570

3714

3954

3230

3816

4342

4832

3430

3694

4316

4642

5332

3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及任课教师办公室等。

其中,任课教师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小于5㎡/人。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2-2的规定。

表6.0.2-2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608

779

1030

 

1201

797

1055

1413

1670

897

1158

1537

1819

1097

1363

1737

2007

1416

1792

2073

2462

2893

6.0.3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应配置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工程间等。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3的规定。

表6.0.3学校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

271

307

353

389

358

411

479

532

339

454

504

433

483

548

598

453

518

568

584

624

6.0.4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配置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卫生间等。

1完全小学可根据学校需求,设置一到六年级学生午托用房,按学生人数4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不宜低于㎡;

2寄宿制学校应设置学生宿舍和教职工管理用房,学生宿舍按住校学生人数10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不宜低于㎡,教职工管理用房按教职工人数10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不宜低于㎡。

3生活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4的规定。

表6.0.4学校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988

1456

1924

2397

802

1166

1533

1907

1325

1933

2552

3156

1225

1592

1972

2350

3081

4052

5036

6024

1610

1997

2362

3139

3899

6434

8027

9606

12795

15967

6.0.5学校可根据学校用地地形条件,结合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接送、周边社区的停车需求,因地制宜,报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按㎡/辆和30㎡/辆计;

停车场出入口与学校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7.0.1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

7.0.2校舍建筑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和办公用房宜为多层建筑;

2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为4层或4层以下;

3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为5层或5层以下;

4其他教学和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7.0.3校舍建筑层高、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学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0m;

初级中学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05m;

高级中学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1m;

2舞蹈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4.5m;

3科学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合班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1m;

4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应低于3.0m;

5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净高不应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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