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06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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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编制导则06新版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第一部分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特制定《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在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基础上,对县(市、区)域各乡镇和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村庄布点规划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布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也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居民点布局规划。

第四条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思想:

1、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省域、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市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

3、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布点规划要切忌不切实际,盲目求大,过分集中而造成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不便,也要避免迁就现状布局过于分散;

4、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当地的“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紧密相结合。

对于哪些地处高山,交通不便,水电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生存环境恶劣,缺乏致富门路的村庄,要根据“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要求,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搬迁;

5、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防洪等其它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现状已有的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村庄,要规划予以搬迁。

新建村庄不得在存在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内选址;

6、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努力提高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水平;

7、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县(市、区)域交通、水利等专业规划相衔接,与“乡村康庄”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计划相衔接,努力改善村庄的交通条件和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村庄布点规划分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规划期限与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致,一般为十——二十年,其中近期规划为五年左右。

第六条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第七条村庄布点规划应由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村庄布点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

图纸: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

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布点规划

第九条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必须对区域内的村庄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作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十条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地理位置、地形、区位、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等资料;

2、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

3、人口和劳动力资料;

4、矿产、农业、林业、水利、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等资料;

5、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区域基础设施资料;

6、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资料;

7、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资料;

8、生态环境质量资料;

9、建制镇、集镇、村庄性质、职能类型资料;

10、建制镇、集镇、村庄规模、等级资料;

11、建制镇、集镇、村庄分布资料;

12、城市化发展资料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

13、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4、符合规划编制要求的地形图资料。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应对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建设条件进行研究分析,综合评价县(市、区)域村庄发展的条件、优势和主要问题。

通过对影响村庄发展的条件的评价,对村庄发展的潜力与优劣做出判断,为确定村庄布点提供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发展对村庄分布的影响分析;

2、人口发展和劳动力就业分析;

3、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

4、区位与交通条件的分析

5、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和防灾抗灾能力的分析;

6、土地利用、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风景旅游、历史文化遗产等对村庄发展的影响分析;

7、主要村庄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分析。

第十二条依据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镇(乡)域、村庄人口发展规模

村庄人口规模应与农业生产特点、耕作半径相适应。

按先中心村后基层村的顺序确定,综合考虑耕地资源、生产工具、机械化程度、产业类型、人口密度、耕地经营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等因素。

村庄人口规模大小按村庄职能等级的高低对应分布。

村庄人口规模的确定应与村庄重组、撤并的进程和潜在的发展能力相适应。

第十三条确定村庄的职能分工、等级结构

基层村、中心村一般是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有简单的生活服务设施;集镇一般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设有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部分公共设施。

村庄的职能主要包括职能等级的划分、职能类型的确定与分布、职能的分工与组织等。

1、职能类型:

集镇具有工业、交通、金融、贸易、商业、农业服务、旅游等职能和基层村、中心村的职能;

基层村、中心村有林业、牧业、种植业、渔业、养殖业和传统手工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采矿业、旅游业等职能。

2、职能等级:

按《村镇规划标准》将村庄分为基层村、中心村、集镇等三个职能等级,其中的集镇是指乡域或城镇片区的中心。

第十四条确定村庄的空间布局

1、确定村庄布点规划的目标

根据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以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依据,确定村庄发展和布局的近远期目标。

2、空间布局

村庄布点规划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以所在城镇为中心,对村庄进行合理布局,并对主要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部署。

(1)空间结构规划的确定

空间结构规划的基本内容:

——分析现状区域内村庄空间分布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村庄空间分布结构的影响因素;

——根据村庄发展条件综合评价村庄空间结构的地理环境特征;

——确定村庄发展空间分布方向、村镇组合形态的发展变化趋势;

——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等级村庄发展的空间轴线和发展框架;

——结合村庄职能结构和规模结构,进行发展策略的归类,确定村庄发展类型。

(2)集镇和中心村确定的原则

——发展条件好的村庄;

——原乡政府所在地或是某一片区中心;

——与镇区和其它中心村有合理的间距,服务半径适宜;

——具有发展潜力和优势;有适宜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

(3)根据各县(市)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将县域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的区域:

——山区、丘陵、平原地区;

——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交通沿线地区、非交通沿线地区;

——人口高密度地区、人口中密度地区、人口低密度地区。

宜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村庄发展的战略和布局结构。

(4)村庄空间布局可分为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四种基本类型。

——确定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不同类型村庄的基本标准。

——对村庄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确定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不同类型村庄。

 

(5)迁移新建村庄的基本条件与原则

迁移新建村庄的基本条件:

——有必要的村庄建设用地

——有基本农田和农业产业支撑

——有第二、第三产业提供的就业机会

——有必要的工程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有发展前景

迁移新建村庄的原则:

——经济主导与长远规划

——方便管理与因地制宜

——村民团结与保持稳定

——区位相邻与精简高效

(6)迁移新建村庄流向:

——发展条件差的村庄向发展条件好的村庄集聚

——无发展潜力的村庄向有发展潜力的村庄集聚

——偏远山区村庄向镇区或平原中心村迁移

——受水利工程建设影响的村庄向镇区或中心村迁移

——沿河沿路分散的村庄向中心村集聚

——受地质灾害或其它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村庄向自然条件良好地区迁移

(7)村庄撤并的基本条件:

——人口规模过小,没有基本农田和农业产业支撑

——不通公路或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处在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滞洪、蓄洪区、交通和工程管线保护区域、地质灾害或自然灾害易侵袭地区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用地内,村庄发展受到制约的

——生态环境恶劣、没有发展潜力的村庄。

 

 

(8)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

确定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四种基本类型的村庄及发展策略。

——各中心村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的确定

——各基层村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的确定

——村庄空间发展策略。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基础设施项目配置执行《村镇规划标准》,可根据各村庄不同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

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供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防灾减灾等六大系统

(1)基础设施规划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按村庄等级分级配置;

——结合城镇体系规划,适度集中布置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基础,逐步改造完善

(2)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村庄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根据设施特点、分析能够共享或局部共享的设施类型,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3)交通网络规划

应根据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大交通网络规划和村村、村镇之间的联系和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提出交通运输网布局方案及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布局,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与村庄的关系。

要提高道路、航道等级,增加公路网密度,改善交通设施,实现村村通公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四米,形成通畅便捷的交通网络。

并有利于管线敷设和建筑布局。

三级以上公路、汽车专用道不应穿越村庄。

村庄建设用地应全部退让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外。

(4)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工程设施规划

村庄布点规划的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应在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庄分布特点、地理条件及用水需求,合理确定村庄的用水标准和供水水源,确定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和合理分配用水方案,统筹安排水厂,选择供水方式,布置管网系统。

根据污水量预测和地形条件,确定村庄排水体制,统筹布置污水管网、排放口和处理设施。

村庄用水量由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绿化及市政设施用水、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等组成。

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

经济发达、村庄密度大或水资源紧缺区域应实现供水水源、管网的统一规划建设和使用,形成区域供水系统,严格按规范进行水源保护。

用自备水源的村庄应配套建设净化、消毒设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新建村庄或新区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旧区要对排水系统逐步改造,最终实现分流制。

以大区域供电系统为基础,结合县域电源和电网现状、用电量和用地负荷结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量需求,统筹安排村庄电网、变电站等电力供应设施。

按照县域现代化需要,预测村庄电信业务量和电话数量,统筹安排通信设施和电信网络。

第十六条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经济管理、教育机构、医疗保健、文体科技、商业服务等五大系统。

社会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层次和级别应按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标准》要求,考虑村庄的职能等级、规模和服务功能等综合确定,形成社会服务设施网络。

社会服务设施配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按村庄等级分级配置

——结合村庄布点,对社会服务设施(如学校、文化设施等)适当撤并;新增社会服务设施应主要安排在规划的中心村及城镇。

——充分利用原有社会服务设施,逐步改造完善

第十七条空间发展引导管理

可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以下四类区域,制定各区域和村庄规划管理措施。

(1)积极发展的区域和村庄

(2)引导发展的区域和村庄

(3)限制发展的区域和村庄

(4)禁止发展的区域和搬迁村庄

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的区域主要是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滞洪、蓄洪区、交通道路、电力高压线走廊等工程管线保护区域和今后城市扩张、产业园区建设需要用地的范围;

地质灾害或自然灾害易侵袭地区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用地等。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

根据县(市、区)域环境保护的目标、保护和治理对策、功能区划,明确村庄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控制标准,确定需要重点整治的村庄、污染源和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近期规划

确定近期规划目标、内容、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项目实施部署

第二十条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根据实施规划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提出村庄发展和布局的分类指导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三章规划主要成果及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村庄布点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规划文本

内容详见附录。

(二)规划主要图纸:

1、区域位置图。

标明行政区划、地理环境、城镇体系结构等。

2、村庄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1/50000——1/100000或0号图幅。

标明县(市)域行政区划、城镇、行政村、自然村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区域性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分布情况。

图上应标明:

(1)县(市、区)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分类画出包括城镇和村镇建设、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风景区及绿化等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小类为辅);

(2)主要公路、航道走向及主要客货运站场位置;

(3)给排水、电力电信等主要基础设施位置、管线走向;

(4)县(市、区)域、片区、乡镇中心和主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名称、位置;

(5)防洪、环境保护设施的现状情况;

(6)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7)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8)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保护区范围;

(9)其它需要在现状图上表现的内容

3、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图

是村庄布点规划的主要图纸,图纸比例与现状图一致。

标明行政区划、各城镇、村庄的位置、职能等级、交通网络及主要基础设施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布局。

图上应标明:

(1)行政区划和城镇位置,各村庄的名称、位置、职能等级;村庄迁移方向;

(2)乡镇、乡镇与主要中心村之间的道路交通设施,主要基础设施等位置、级别,主要管线走向等;

(3)主要社会服务设施的位置、分级配置的内容、位置、级别等;

(4)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位置、范围等。

4、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可编制分区或分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图

图纸比例与现状图一致,除表达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图的主要内容外,应标明:

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人口规模、主要功能;

村庄与乡镇之间、各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设施,主要基础设施等位置、级别、规模,主要管线走向等;

村庄主要社会服务设施的位置、内容、规模、级别等。

5、基础设施规划图

(1)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名称及其用地范围;

(2)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的主要管线的走向、管径、道路宽度、等级等,以及客货运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局等设施的位置、规模、容量、等级等;

(3)防洪、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设施的位置、规模、容量或治理措施。

6、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1)行政区划、各村庄的位置、名称及其用地范围;

(2)学校(托幼)、卫生院、文化中心、科技服务中心、商业服务中心、农贸市场、行政管理中心主要等社会服务设施的位置、等级、服务半径和范围、规模或容量。

7、空间发展引导图

表明以下规划内容

(1)积极发展的区域范围和村庄位置、名称

(2)引导发展的区域范围和村庄位置、名称

(3)限制发展的区域范围和村庄位置、名称

(4)禁止发展的区域范围和村庄位置、名称

8、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标明环境功能分区和灾害影响范围,主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工程措施位置、规模和主要内容。

9、近期规划图

(三)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附录:

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1、总则

11前言

12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

13规划范围

14规划依据

15规划期限

2、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21社会发展

22经济发展

23村庄建设目标

24村庄人口发展规模

25村庄建设用地指标选择与建设用地规模

3、产业结构和布局

31产业结构

32产业布局

4、村庄布局

41规划布局结构

42村庄分级分类

43村庄发展布局

44规划中心村、基层村的名称、位置、主要职能、等级和规模

45确定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不同类型村庄的基本标准,分类发展的村庄名称、位置、主要职能、等级和规模

5、基础设施布局

51交通设施规划布局

52给水工程规划

53排水工程规划

54电力工程规划

55通信工程规划

56防灾减灾(防洪、抗震、消防、人防、地方病、地质灾害等)工程规划

57广播电视设施布局

58环卫设施与环境保护规划

59能源供应

6、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61社会服务设施等级与规模

62社会服务设施内容和布局

7、土地利用规划布局

71中心村建设用地规模、主要用地发展方向或调整范围

72基层村建设用地规模、主要用地发展方向和调整范围

73空间发展引导

(1)积极发展的区域和居民点

(2)引导发展的区域和居民点

(3)限制发展的区域和居民点

(4)禁止发展的区域和居民点

8、近期规划实施

81近期规划目标

82近期规划内容

9、规划的实施

91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

92与其它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10其它

 

第二部分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庄规划一般分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村庄规模较小、功能单一的村庄,可以一次性做到建设规划深度。

第二条村庄规划的期限为三到五年。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原则上按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中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亦可根据需要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调整,适当增减规划内容。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类型,突出相应的规划重点。

一般分为新建(迁建)型、改造(整治)型两种类型。

第五条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章规划编制原则

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意愿,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应把立足点放在现状基础上的适当改造和整治,切实解决农村的“脏、乱、差”问题和基础设施的配套问题,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切忌不顾实际的大拆大建。

第七条编制村庄规划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指标,严格执行村民宅基地控制指标,住宅以联立式、公寓式为主,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式住宅。

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控制好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保持合理的建筑间距,控制好建筑的体量和层高,改善和提高村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利用我省多山多水的自然地理优势,巧于因借,灵活布置,与自然环境和谐共融,丰富整治村庄建设的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展现具有浓郁乡土文化氛围的江南水乡、海岛渔村、山乡村寨的现代化新农村景象。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要综合考虑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环境卫生、绿化休憩、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努力提高整治村庄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村民生活质量。

第十二条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气候条件、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经多方案比较,选择确定新建农居和整治、改造农居建筑方案,做到既要继承地方民居建筑的优秀艺术传统,又要符合现代生活的需要,为广大村民所接受。

第十三条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听取广大村民意见,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村民生产生活习惯,密切邻里关系,改善社会结构。

第十四条编制新建(迁建)型村庄规划,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努力把这类村庄规划成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融,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具有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新型农村社区。

第十五条编制改造(整治)型村庄规划,除遵循前述一般原则外,要根据具体情况,突出相应的规划重点。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和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村庄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好历史文化名村和保护区保护规划。

村民新建住宅应在保护区外合适地点统一规划安排,并要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协调关系。

目前仍保持着比较完好的传统村落形态和古村风貌的村庄,规划要尽力加以保持。

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影响和破坏传统村落形态和古村风貌的局部地段和建筑物,要提出整饬措施,尽力回复原有形态和风貌。

要因地制宜地解决好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努力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要妥善处理好新建住宅与传统村落形态和古村风貌保护之间的关系,使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达到完美的结合。

散落在各个村庄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既要保护好文物本身,同时要保护好其所处的环境。

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建筑艺术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和传统街区,也要按照有关规划严格进行保护。

其它一般村庄,主要应梳理村庄道路框架和排水系统,解决好交通及排水问题;统筹考虑厕所、垃圾箱(房、池)等环境卫生设施,解决好环境卫生问题;统筹考虑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其它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村庄的设施配套水平;充分利用房前屋后、路边村角等闲置土地,加强绿化等环境建设,改善村庄环境;研究提出房屋屋顶和立面改造整治方案,统一建筑风格和基本格调,改善村庄景观风貌;同时,规划要新区建设与旧村改造相结合,通过逐步过渡、置换的办法,保障村庄建设按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章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必须对村庄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作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村庄的规划要求;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规模;

四、改建整治村的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或保护建筑;

五、公共设施规模和分布;

六、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改建整治村的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

八、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九、建设工程造价资料。

第十七条规划过程

在对村庄发展条件的分析和综合论证基础上,指出现状存在的问题,规划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规划措施。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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