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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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

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每人每天

  副省级人员600元

  厅(局)级人员300元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150元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标准住宿。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境内执行公务不补助伙食费;

到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执行公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伙食补助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到我市境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到我市境外出差,但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到我市境内执行公务的,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

单位未安排公务用车的,公共汽车票据实报销。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一律按当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成财行[199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乘坐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正副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限额,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00元限额;

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限额。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市内40元(昭阳镇、开发区、临城、垛田、西鲍出差到城区不发伙食补助费)、市外100元、省外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市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在本市境内出差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不得再报支餐饮发票。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十六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市内出差的交通费按实报销(领导干部购车后已按月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不报),不报通讯费。

  第十八条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

市内交通费60元,通讯费等20元。

自带公车的不报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在本市境内参加会议的,只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兴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2月13日兴化市财政局印发的《兴化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兴财行[2015]1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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