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部落永续发展及风貌再造计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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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部落永续发展及风貌再造计画
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及風貌再造計畫
1、計畫說明
原住民傳統居住地區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屬於國土空間結構發展上的邊陲與發展結構的弱化地區,且居住環境條件相對不利,在整體發展上「部落」遭逢諸多困境。
「部落」為原鄉地區政治主體及生活中心,並與大自然共生共榮,為維護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並促進部落的景觀風貌改善與建設,本會以「部落」為未來發展、規劃的基本主體,利用「部落環境永續發展」及「部落風貌再造」的發展策略,重新凝聚原鄉民族的核心價值,以期達到部落環境再造、部落經濟活絡與部落文化傳承的目標。
2、計畫目標
1、提升部落生活環境機能與品質
國內原住民族地區各部落內基礎建設多有不足或服務機能不佳情形,影響所及除有礙部落整體景觀,更降低週遭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
當前政府政策對於原住民部落未來發展既強調以生態旅遊、文化觀光等軟性產業為發展方向,各項適切的公共建設更顯其必要性。
因此本計畫預期從部落內建設工作出發,實踐整建山村整體計畫、美化及改善原住民族部落基本公共設施。
2、凝聚居民意識促進部落文化傳承
原住民族部落之開放空間往往為當地生活休憩、儀式祭典及凝聚部落精神的重要空間;因此透過聚會所空間的興建及改造,達到落實原鄉生活願景,並提升人文價值與促進資訊交流之目的。
3、建構地區自明性並提升家園認同感
部落為原住民族從事各類活動與生活之環境,依其空間規模與人口差異,對既有自然環境會產生程度不同之改變與衝擊,亦因而衍生發展出不同特色之部落風貌。
傳統之風貌係指環境呈現給人的視覺整體意象與記憶,主要是藉由「人為環境、自然環境、生活與文化活動」等三類景觀資源所具體形成的,透過人文、地景及產業的整合形構原住民族部落風貌,重新找回自己的神話、祭儀、巫師、祖先,建構部落美學。
圖2-1:
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及「風貌再造」計畫整體目標
3、計畫項目
本計畫依預期目標與執行內容主要可分為「部落風貌再造計畫」、「部落基礎環境改善計畫」、「部落文化聚會所興建計畫」,分述如表3-1:
分類
計畫名稱
申請原則
執行項目
A
原住民族部落風貌再造
1.改善原住民族部落內生活空間,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質。
2.結合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元素營造部落意象,達成文化傳承及突顯地域文化特色。
1.街景及公共景觀美化
2.人行步道施作及改善
3.區位標示(部落入口意象、指示牌)
4.景觀照明設備施作
5.閒置空地再利用
6.廣場及休憩空間興闢及改善
7.原住民族傳統建築物興設及改善
B
原住民族部落基礎環境改善
改善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以營造安全居住環境。
1.危險區域防治
2.既有公共設施改善
3.部落內排、污水處理設施
4.道路上下邊坡整治
5.道路及道路設施施作及改善
6.平面停車場施作及改善
7.衛生設備施作及改善
C
原住民族部落文化聚會所改善
1.興建原住民族部落內開放式聚會場所,以提供居民日常及特殊慶典活動空間。
2.配合當地原住民族傳統祭儀需求,施作傳統祭儀場地,以發揚族群文化核心價值,並達成文化傳承。
1.部落開放式聚會場所施作及改善
2.原住民族傳統祭儀場地施作及改善
表3-1:
計畫申請原則與執行項目
4、計畫補助範圍與限制
本計畫之補助範圍限定於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族地區」,凡依本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各縣政府工程項目,如嗣後查明係施作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各縣政府應繳還已核撥補助款項,並列入以後年度計畫補助考量因素。
而補助範圍依實施區域及經費補助分別有其限制性條件與原則性條件,說明如下表:
表:
4-1計畫補助範圍與限制
限制性條件
實施區域
經費補助
實施區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族地區」
為考量地區平衡發展,本計畫補助項目於同一鄉(鎮、市)總合計核定金額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整。
「原住民族部落文化聚會所興建計畫」單一項目核定補助經費以上限500萬元為原則。
不得有與現有法令不符、或重複補助情事。
涉及私人土地範圍者,應取得無償使用同意書,無償使用年限應大於工作物使用年限
申請項目施作內容如係因前工程設計或施工不當致衍伸後續工程,應由施工機關逕洽設計或施作單位改善,本計畫內不予補助。
原則性條件
1.如屬本會其他特定項目公共建設計畫補助範圍,應依該計畫程序申請辦理。
計畫A與B所提內容,同一鄉鎮村里提報案,應以「村(里)」為單位儘可能併案,以整體考善,以各村(里)提報1案為原則。
2.涉及私人土地範圍者,除因政府機關應作為事項外,應以工程施作效益可嘉惠於不特定公眾者為目標。
3.「部落風貌再造計畫」應以「部落」為主體進行考量,避免同一場域內風貌景觀的不延續,必要時可跨村、里等行政區域的框架,進行整體規劃設計。
4.不同申請機關對於各村(里)所提案件如有重複,應由各申請機關於提報本會前自行研商。
5.施作項目倘屬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範圍,應由申請機關逕洽各該主管機關辦理。
6.申請項目依其使用目的,如具有營利性質者,應由該機關自行擬訂財務計畫另籌措財源辦理,不在補助範圍。
5、申請作業說明
由縣鄉地方機關提報補助計畫至縣政府,並登錄本會經建系統填寫申請內容,並上傳申請資料(照片、地理位置圖、設計圖說等等)。
本計畫內申請之案件,由縣鄉地方機關依需求研擬申請項目,並提報縣政府進行會勘作業,經縣政府進行會勘審查作業並排列優先補助順位後,將審查結果提報本會進行複審(核定)作業﹔於計畫期間由各縣政府及本會不定期督核各執行機關執行情形,並於年度計畫期末由各執行機關提報結案報告資料,以為往後年度實施計畫修正。
研擬補助計畫
縣政府將所提報之申請案件進行初步篩選,對符合本計畫規定與補助內容之申請案件依計畫詳實度進行會勘作業,並製作會勘紀錄表。
由各縣政府依適法性、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機制,審核轄內各機關所提申請項目,並評定優先序位。
縣政府辦理審查作業並排列優先補助順位
縣政府依審查結果排列優先補助順位,並於本(98)年11月25前檢附相關資料,提送本會。
提交審查結果
本會將依縣政府審查申請案件結果按比例抽查,並派員針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
複審作業
本會依複審結果進行核定作業,並函送各機關政府納入次年度預算審查事宜。
完成核定作業
圖5-1:
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及「風貌再造」計畫申請作業流程圖
(1)研提補助計畫
1.本計畫內申請案件之研提,應經執行機關現場實地勘查需求後,依各計畫意旨初步規劃工程內容,並登錄本會經建系統網站填寫各項申請內容與上載申請資料。
2.為避免浪費公帑,執行機關應檢討工程範圍內是否已有施作其他公共設施,除舊有設施已傾圮毀壞,應避免拆除重作。
3.申請計畫應按各分支計畫補助施作項目區分,如考量計畫整體性有跨計畫施作項目,應按申請計畫主要施作目標或經費多寡區分。
(2)辦理會勘作業
為避免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經本會核定後,因與現地情況有不符之情形致遭註銷影響計畫執行期程,縣政府將地方所提報之申請案件進行初步篩選,對符合本計畫規定與補助內容之申請案件依計畫詳實度進行會勘作業,並製作會勘紀錄表。
如經現場勘查有不符情況,應由申請單位於會勘日起一週內修正計畫內容,並經縣政府複查後函送本會。
(3)申請資料審查
由各縣政府依適法性、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機制,審核轄內各機關所提申請項目,並評定優先序位。
(4)提送審查結果
各縣政府應於98年11月25日前審查結果優先序位,並填具「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實施計畫申請案件總表」(如附表一),檢附通過審查計畫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函送本會辦理後續作業。
(5)按比例抽件會勘
本會依縣政府初審結果將申請案件按比例抽查,並派員針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
(6)申請計畫複審
各縣政府所送申請案件,本會依計畫意旨、審查結果、優先補助順位表進行審議後補助辦理。
6、審查原則:
1、道路改善工程
(1)於農路(指編定農路,如農桃復001)、鄉道、縣道及省道等主要道路施作各項管養工作(含道路鋪面改善、路燈施作、邊坡穩固及道路排水改善等工程)應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自行籌措經費維護。
(2)為符本計畫以改善原住民族〝部落〞基礎民生建設意旨,申請改善道路於改善起點至道路終點應有合法住戶。
2、非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1)河川治理事項如屬中央管河川,應洽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2)河川治理事項如縣管河川應由該管縣政府施作或先經縣政府(水利單位)核准始得施作。
(3)農牧業灌溉用水改良屬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權責,不在補助範圍。
(4)私人土地範圍內排水改良應由所有權人自行施作,不在計畫補助範圍。
3、非道路邊坡改善工程(非以穩固道路路基或維持用路安全為目的之水土保持工程)
(1)施作非道路邊坡應由申請機關查明土地權屬,倘屬私有土地應由該土地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善盡水土保持義務。
(2)施作區域如屬林班地或中央管原住民保留地,應逕洽該管中央機關申辦。
4、其他性質工程
(1)有關新建或修建辦公廳舍非屬本計畫補助範圍,申請項目施作內容亦不得兼作辦公廳舍使用。
(2)施作街景改善涉及私人或其他機關圍牆造景,應於申請前取得施作同意書,並約定於完成工作物使用年限內不得擅自以各種方式變更景觀。
(3)供公眾遊憩區域開發性質之工程,應以符合本計畫改善部落公共建設意旨為補助範圍。
7、計畫管制作業
1、計畫考核作業
參見附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年度考核作業方法」。
2、年度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本會核准者外,將予註銷、刪減、追繳或中止補助經費:
(1)施作地點或項目經查證有不符本計畫補助項目或範圍者。
(2)經查證有重複接受補助情形。
(3)執行過程經辦理發包作業3次以上仍未決標。
(4)於計畫當年度9月底前,未完成工程發包。
(5)經辦理發包作業完成後,因故解除契約。
(6)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有阻礙施工因素,經督導並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8、經費處理方式
辦理本計畫內所核定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均應由各縣政府相對列入年度預算。
1、補助經費申請範圍
本計畫係以補助部落內工程建設為主,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應限工程發包經費、空污費、工程管理費、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及與工程直接相關之地質鑽探發包經費與水土保持計畫作業發包經費,工程管理費編列應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餘如評選委員出席費等業務費用,應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籌支。
受補助縣政府如依行政院公布各縣政府財力等級評定為第一級者,應相對提列申請計畫所需金額百分之7.5為地方配合款;財力等級評定為第二級者,應相對提列申請計畫所需金額百分之5為地方配合款;財力等級評定為第三級者,應相對提列申請計畫所需金額百分之2.5為地方配合款。
縣市別
財力分級
縣市別
財力分級
宜蘭縣
第3級
南投縣
第3級
臺北縣
第2級
嘉義縣
第3級
桃園縣
第2級
高雄縣
第3級
新竹縣
第3級
屏東縣
第3級
苗栗縣
第3級
臺東縣
第3級
臺中縣
第3級
花蓮縣
第3級
註:
依行政院主計處98年9月1日處忠六字第0980005319號函製表
2、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1)中央補助款:
1.核定補助金額300萬元以上:
(1)受補助單位於工程預算書審定,並上網填報作業進度後,可掣製補助金額百分之30額度經費之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會請領第一期款。
(2)受補助單位於工程發包後,其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50以上時,應檢送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發包明細表各一份送會憑撥第二期款。
2.核定補助金額300萬元以下:
(1)核定項目屬性為「規劃」部分,於委託規劃契約書簽定後,一次撥付發包總金額。
(2)核定項目屬性為「施工」部分,工程發包後撥付全期補助款數額。
(2)地方配合款:
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配合辦理。
(3)中央補助款經費請撥統由各縣政府為單一窗口,各鄉鎮市公所應提送請撥款資料予各縣政府,再由縣政府函送本會辦理請款。
(4)中央補助款請撥經費計算方式:
1.實際發包經費:
發包後依上開「補助經費申請範圍」內所列補助經費項目,計算實際執行所需經費。
2.核定中央補助款:
依本會核定函所列經費需求之中央補助款數額計算。
3.總計畫發包預算經費:
依執行單位辦理發包總預算經費計算。
9、計畫實施注意事項
1、申請計畫應注意事項
(1)研提申請計畫應呈現計畫內容與區域及部落整體性發展需求關聯性,各項零星修繕工程應由權責機關於年度預算內辦理為原則。
(2)申請計畫時各申請機關及該管縣政府應先行就計畫內容適法性確認,並依本作業須知「肆、計畫補助範圍與限制」規定範圍內提報。
(3)逾規定提報時限申請者,應由縣政府逕行依本須知規定辦理現勘事宜再行函報本會,惟本會仍得予退回或另視計畫執行結果賸餘經費餘裕再行研議。
(4)申請計畫預算經費應按地方政府財力分級相對編列配合款,未編列部分由本會逕行調整。
2、執行計畫應注意事項
(1)各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2)進行規劃設計前置作業時,應就擬施作工程項目徵詢當地部落居民意見並取得共識,俾做為設計之參考。
(3)各縣政府應就執行單位完成之預算書圖自行訂定審查方法,該審查方法得以預算金額區分審查等級或由執行單位逕行發包,惟由執行單位逕行發包者該縣政府仍應於發包後進行抽查。
(4)工程用地及地上物之取得處理暨障礙物之遷移,由執行機關負責解決,並應於年度開始前辦妥協調或徵收等手續,工程費不得支用上述費用。
(5)施工期間,執行單位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辦理外,有關工程品質管控(含抽驗),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切實辦理,並落實「三級品管制度」,確實控制工程品質,本會將不定期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及督導,務必按計畫期限完成。
(6)各項工程項目完成後,除由各該鄉鎮市公所依照主管機關所訂養護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輔導凝聚部落共識,鼓勵居民參與,採自主性認養方式維護管理,俾發揮應有效益。
(7)本計畫工程完成後,應依本計畫結案報告表(附表四)繕製結案資料2份函送本會彙整成果報告。
附表一
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及「風貌再造」實施計畫申請案件總表
提報機關名稱:
○○縣政府
申請計畫別:
優先序位
實施區域
執行機關
工程名稱
施作項目
審查意見
經費需求(仟元)
鄉鎮別
村里別
部落別
中央補助款
地方配合款
合計
1
○○
○○
○○
○○鄉公所
○○○工程
1.○○橋旁
坡面美化1處
2.○○派出所旁
(1)排水溝改善200m
(2)AC道路(舖5cm厚AC)工程3000m2
(3)牆面貼玻璃馬賽克(原住民圖騰)150m2
2,000
100
2,100
2
市公所
工程
1.路15號宅旁
(1)擋土牆壁面美化(L=30m,H=1.5m)
2.社區
(1)人行步道美化(L=300m)
3.○○教會前
(1)擋土牆美化(L=30m,H=5~7m)
3,000
-
3,000
3
4
申請計畫別請分別填列:
部落風貌再造計畫、部落基礎環境改善、部落文化聚會所興建
承辦人員:
主管:
機關首長:
附表二
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及「風貌再造」實施計畫申請表
執行機關
提報日期
年月日
申請項目
部落風貌再造計畫
部落基礎環境改善計畫
部落文化聚會所興建計畫
(請依計畫性質勾選申請項目,限勾選一項。
)
工程名稱
實施區域
縣鄉(鎮、市)村(里)
GPS座標
(1)X:
______________Y:
______________(TWD97座標系統)
(2)X:
______________Y:
______________(如施作地點多,請填具代表點座標)(3)X:
______________Y:
______________
代表族群名稱
代表部落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落
計畫承辦人
(聯絡人)
職稱:
姓名:
電話:
傳真:
e-mail:
執行期程
年 月 至 年 月
預估進用當地人數
計畫書檢附項目
(1-7項均請檢附資料)
□1.工程用地位置簡圖
□5.現況照片(附5張以上清淅及不同角度照片)
□2.地籍資料謄本
□6.計畫執行時程表
□3.私人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
□7.經費概算表
□4.簡易規劃圖樣
□8.機關補充資料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概述
說明:
1.簡要述明施作項目及數量,如入口意象牌樓1座、擋土設施300公尺等。
2.請說明採用符合環保、節能減碳概念之綠色工法、綠色材料、綠色設計、融入節能減碳觀念。
改善理念及預期效益
1.改善理念:
2.預期效益:
(例如:
受益人口數)
縣政府初步檢核項目
(本項目由縣政府勾選)
工程用地已取得。
□是□否
用地地目符合施作用途。
□是□否
無個人需求改善(如:
私人園地等)。
□是□否
相同地點5年內未施設同性質工程,或不同性質工程但不受影響。
□是□否
以上四種選項如有任有一選項選擇「□否」者,無須再進行會勘及審查作業,並請本於權責自籌經費辦理或另行向其他主管機關申辦
承辦人員
主管
承辦人員:
主管:
機關首長:
附表三
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及「風貌再造」計畫
縣政府會勘及審查紀錄表
執行機關
申請項目
部落風貌再造計畫
部落基礎環境改善計畫
部落文化聚會所興建計畫
(請依計畫性質勾選申請項目,限勾選一項。
)
工程名稱
施作項目與內容
□同提報機關施作項目與內容。
□不同提報機關施作項目與內容,修正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施區域
□同提報機關實施區堿
□不同提報機關實施區堿,修正如下。
縣鄉(鎮、市)村(里)
GPS座標 X:
Y:
(TWD97座標系統)
會勘紀錄
會勘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基地環境現況是否符合提報計畫內容與本計畫之規定
□符合
□不符合
會勘人員簽章
審查結果及建議
評定優先性
□優先補助案件
□一般案件
□非急迫性
承辦人員:
主管:
機關首長:
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實施計畫
附表四
結案報告表(1/3)
執行機關
申請項目
整建部落生活新風貌建設
原住民部落基礎環境改善
原住民部落文化聚會所興建
工程名稱
工作期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實施區域
縣鄉(鎮、市)村(里)
GPS座標 X:
Y:
(TWD97座標系統)
代表族群名稱
代表部落名稱
原核定經費
中央補助款
地方配合款
合計
結算經費
中央補助款
地方配合款
合計
經費明細
(所列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施工費
空污費
工程管理費
委外服務費
合計
進用當地工作人數
工程施作項目
備註:
1.機關應另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所附照片應以所含施工地點區分,每一地點各應檢附三組照片。
2.進用當地工作人數應另附清冊。
承辦人員:
主管:
機關首長:
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實施計畫
結案報告表(2/3)
執行機關
工程名稱
執行期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工作項目說明
施工前
施工後
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實施計畫
結案報告表(3/3)
執行機關
工程名稱
進用當地工作人員平均薪資(元/月)
進用當地工作人員清冊
姓名
族別
工作內容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年度考核作業方法
1、
附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各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績效並促進公共工程品質提昇,達到「本會遠端管控、縣府就近督管」之管理模式,依據本會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方法。
2、考核範圍
(1)受考範圍
以本會年度計畫型補助地方政府公共建設項目為本方法考核範圍。
(2)考核對象
以受本會直接補助機關為受考對象。
3、考核方式
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主,必要時施以實地查證。
4、考核作業期程
考核書面審查資料以每年度12月31日執行情形為審核依據,由各受補助機關於每年1月31日前函送本會,嗣後由本會於2月28日前完成考核成績,並將考核結果函知各有關機關及公佈於本會網站,俾為各受補助機關辦理改進及獎懲依據。
5、考核評分方式
由本會計畫執行業務單位就受補助機關所送書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依考核評分表(如附表一)評定。
受補助機關未依第4點規定期程內檢送書面審查資料,以依前項規定評定成績之95%為考核成績;逾期1周以上以評定成績之85%為考核成績;逾期2周以上不計考核成績,並納入本會以後年度補助參考依據。
附表一、考核評分表
項次
評分項目
核心權重
評分標準
一
工期
20%
1.補助計畫之完工比例。
[10%,以年度實際完工項數/年度預定完工項數*15%計列;如補助年度內無預定完工之工程,則以施工進度符合及超前之工程比例*15%計列]
2.補助計畫之年度實際施工進度平均數。
[5%,以年度實際施工進度平均數*5%計列]
3.補助計畫之未註銷比例。
[5%,以(原核定計畫項數-註銷計畫項數)/原核定計畫項數*5%計列]
二
預算執行
30%
1.核定年度可支用預算之達成率。
[15%,以(實際支用數+應付未付數+節餘數)/核定年度可支用預算*15%]
2.核定年度可支用預算扣除節餘數後之實際支用比。
[15%,以實際支用數/(年度可支用預算-節餘數)]*10%計列;應付未付數較高者,本項得分將相對較低]
三
施工品質
20%
1.施工查核成績平均數。
[10%,以補助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