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新能源寻甸高本山风电场495mw110kv送出工程合同文件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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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新能源寻甸高本山风电场495mw110kv送出工程合同文件标书

 

大唐新能源寻甸高本山风电场49.5MW

110kV送出工程项目总承包(EPC)

 

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发包方:

大唐XX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

XX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XX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7月

大唐新能源寻甸高本山风电场49.5MW

110kV送出工程项目总承包(EPC)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单位:

大唐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大唐新能源寻甸高本山风电场49.5MW110kV送出工程

工程地点:

云南省寻甸县高本山

工程概况:

(1)线路名称:

110kV高本山风电场线路送出工程;

(2)电压等级:

110kV;

(3)起止点:

起于高本山风电场升压站110kV侧构架,止于220kV清水海变电站出线构架;

(4)路径长度约:

34km;

(5)曲折系数:

1.133;

(6)回路数:

单回路架设;

(7)导线型号:

重冰区采用JNRLH60/G3A-300/50,,轻冰区采用JNRLH60/G1A-300/40钢芯铝绞线;

(8)地线型号:

重冰区一根为LBGJ-100-20C铝包钢绞线;另一根为12芯OPGW-24B1-100光缆;轻冰区一根为LBGJ-80-20AC铝包钢绞线,另一根为OPGW-24B1-80光缆;

(9)设计气象条件:

云南Ⅱ、Ⅲ级气象区,即覆冰厚C=20mm、30mm,最大风速V=30m/s;

(10)本工程线路全线采用U70B普通钢化玻璃绝缘子。

具体配置如下:

悬垂串:

单串8片U70B全线用

双串8片U70B大档距、重要跨越

耐张串:

单串9片U70B全线用

双串9片U70B大档距、重要跨越

跳线串:

单串8片U70B

双串8片U70B

(11)地线运行方式:

逐基接地。

(12)导线相序:

110kV高本山风电场升压站出线相序与清水海变电站相序一致不需要换相。

(13)杆塔:

全线采用铁塔设计。

铁塔为自立式铁塔,共用杆铁塔总数约126基。

其中塔形以施工设计为准。

(14)基础:

铁塔基础采用现场浇制的钢筋混凝土立柱式基础。

(15)地形系数:

山地100%。

(二)、本标合同工作范围包括:

主要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配合调试,直至供电线路具备投产、试运行条件。

具体为:

包括但不限于高本山风电场110kV送出工程的勘测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设备、材料选购、安装调试;对侧清水海变电站1个110kV间隔的土建施工及设备的选型、订货、安装调试,包括接入电网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讯的采购、安装、调试,并为业主办理高本山风电场110kV送出工程的核准立项及林地、土地占用手续、路径协议、线路新设备投运申请及审批、并网调度协议、购受电合同、计量协议。

以及代业主委托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工作和土地征用、施工场地、拆迁补偿、厂矿补偿、经济作物补偿、林木补偿与协调等工作。

工程完工时,多余的弃土回收到塔基征地范围内,同时达到环评验收标准。

(三)、合同工期

2012年7月12日进场开始施工,2012年9月25日工程完工投入运行。

若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并应为其最新版本: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

《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JGJ/T-55-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溉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GJ4J-80)》

《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程(DL/T5146-2001)》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SDJ226-87)》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5106-1999)》

《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GB772-87)》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

《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Q/CSG10002-200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云南电网公司今年电力系统反事故措施汇编》

云南电网公司《110kV~500kV输变电工程“零缺陷”投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程、规定。

一次性验收合格、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固定总价金额34066440元(大写)叁仟肆佰零陆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人民币,

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按完工审计价进行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补充与修改的文件;

(3)合同谈判纪要及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通用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设计通知单);

(10)投标文件(含投标辅助资料);

(11)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此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叁份,副本柒份)。

发包人执肆份(包括正本壹份),承包人各执叁份(分别包括正本壹份和副本贰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大唐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本项目专用帐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二、通用合同条款

1总则

1.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业主:

是指该风电项目实际开发投资人,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7)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8)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9)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2)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3)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4)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5)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6)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7)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20)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2)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意向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条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内写明。

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业主单位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业主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业主在合同条款内写明。

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业主单位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7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的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按期核实承包方实际发生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自行勘察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并编制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3)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4)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发包人备案;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现场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按设计工图和工程配套设计进行施工,对设计中涉及到以后需要改变最终接线方式的,按设计要求进行从新接线。

(7)向工程师提供季、月、旬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9)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和罚款;

(11)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时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提前竣工赶工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对提前竣工不再追加合同价款。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又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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