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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

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

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

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

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

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

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

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

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

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

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

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第二十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应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

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服务项目的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项目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发展事业积累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耗。

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用,促进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可设置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无条件的,应有兼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标准为:

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单价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价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耗易损,更换频繁的,可不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必要的固这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捐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及时入帐;查不到原始价值的,可估价入帐。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

确实不能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

确实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调出,避免积压,造成浪费。

一般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可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提出意见,报经社会团体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专用设备和仪器报废或调出,要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原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建立标准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进库、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

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在保证业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吕的库存和消耗。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不属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

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

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答,帐实相答。

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七章财务分析与评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分析与财务评价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收以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的运用情况,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对比法、因素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等等。

通过分析,作出判断,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单位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协商后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1991)第16号通知施行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上海市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经上海市和各区、县民政局以及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三)社会团体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规定的二级会计科目,自行增减。

(四)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编号,是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五)社会团体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六)社会团体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的要求。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七)社会团体的会计报表,应按月、按年报送所属的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报送日期,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八)会计报表上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分”;有外币往来的,应折合人民币入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九)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决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

报送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社会团体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有自办的经济实体(实体应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会计制度),其会计报表应一并报送。

(十一)社会团体采用国际通用的会计等式;资产=负债+净资产(十二)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基础,选用“权责发生制”(应收应付制)。

(十三)社会团体的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记帐规则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十四)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程序,一般采取如下形式。

如果业务不多,记帐凭证可直接过入总帐,不通过“记帐凭证汇总表”形式。

(十五)社会团体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十六)社会团体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

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前,不准离职。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年度中进行交接的,当年帐簿仍须继续使用,边疆记载,不得另立新帐。

(十七)社会团体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档案名称保管期限月度会计报表5年会计凭证、明细帐、总帐15年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25年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年度决算报表永久(十八)社会团体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九)本制度由上海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1991)第16号通知施行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编号名称编号名称资产类净资产类101现金301投入资金102银行存款311公积金113应收款313公益金121库存物品321收益141投出资金322收益分配151固定资产负债类损益表203应付款501业务收入502业务支出511管理费用521其他收入522其他支出531补助收入532补助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1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库存的现金。

社会团体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社会团体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社会团体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付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四、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102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存在开户银行的各种存款。

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社会团体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社会团体应设置“银行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结余之间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按人民币存款与各种外币存款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社会团体发生外币存款业务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原则上采用中间价)。

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种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核算。

113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付、预付或应收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包括存出保证金、备用金等。

二、社会团体发生暂付、预付、应收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核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预付和应收等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21库存物品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书刊以及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

二、购入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等验收入库或库存物品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或库存物品盈亏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物资、书刊、低值易耗品等的总金额。

五、本科目应按材料、物资、书刊和低值易耗品等,进行明细核算。

141投出资金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对外投出的资金,包括:

购入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采用成本法记帐。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3)其他投资;(4)应计利息。

四、社会团体进行股票投资时,应按实际投资金额。

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收取的股利时,应将这部分股利作“应收款”处理。

即按股票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同时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应收款一应收股利”科目,然后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果收到发放的股利中含有购入股票时已入帐的应收股利时,还应同时贷记“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冲销已入帐的应收股利。

五、社会团体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时,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同时按债券的实际本金,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然后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入帐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入帐利息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社会团体向其他单位投出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向其他单位投出货币资金、材料时,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物品”等科目。

社会团体收到其他单位分来的投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向其他单位收回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投资数大于帐面投资数时,其差额部分应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果小于帐面投资数时,其差额部分应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51固定资产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所有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二、凡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在“库存物品”科目中核算。

三、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根据对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加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原价。

3、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或重估价值。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自建固定资产的原价。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固定资产的原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原价。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规定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8、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非经合法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四、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应收款”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其他投资)”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出售、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入(包括变价或废旧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入数大于帐面数,其差额部分应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果实际收入数小于帐面数,其差额部分应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投出的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投出资金(其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的总额。

七、社会团体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八、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203应付款一、本科目住处和反映社会团体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存、预收、代扣、代管、应付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包括:

应付税金、应付养老保险金、应付代扣款项等。

二、社会团体发生暂存、预收、应付等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或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存、预收和应付等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01投入资金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实际收到的投入资金。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国家资金;

(2)其他单位资金;(3)自筹资金;三、社会团体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净值或重置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社会团体将“公积金”或“公益金”转增“投入资金”时,借记“公积金”或“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单位“投入资金”的总额。

六、本科目应按投资者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311公积金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从收益和捐赠等方面取得的公积金。

二、社会团体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按规定比例从收益分配中转入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的资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科目;将公积金转增“投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收到捐赠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时,借记“固定资产”、“库存物品”、“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用公积金抵补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益金”科目。

三、本科目按公积金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积金结余总额。

313公益金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的公益金。

二、社会团体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金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按规定比例,从收益分配中提取职工福利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公积金中弥补公益金不足时,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公益金中转增“投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支付福利金或奖励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公益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益金结余总额。

321收益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自行组织的各项收支结余或亏损。

二、期末结转“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补助收入”科目余额时,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补助支出”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补助支出”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全部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有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收益分配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收益的分配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公积金补亏”、“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应上交管理费”、“应付投资者收益”、“未分配收益”等明细科目。

三、社会团体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积金补亏);提取公积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公积金),贷记“公积金”科目;提存应上交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上交管理费),贷记“应付款”科目;提取应支付投资者收益时,借记本科目(应付投资者收益),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收益总额,自“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如为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同时,将本科目中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年度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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