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分包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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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根据具体情况增删修改)

2合同价款及结算、支付方式

2.1综合单价:

2.1.1该承包综合单价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含变更),不再因任何因素进行调整。

2.1.2综合单价为:

按建筑面积(含变更)元/m2。

2.1.3合同外签证部分按抽取工日及计算人工相加,其他费用不计。

(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1.4无法计量部分按计时工处理,综合单价为元/工日(若该项内容可按工程量签证而转签杂工的不予计取)。

备注:

以上综合单价已包括乙方为完成各项目所需要的劳务、机械、小型机具、材料及配件、水电气、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税金、环保、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的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砸人、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2.2工程造价暂定为:

元(大写),小写元。

结算造价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建筑面积按最新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如未按照要求施工,则甲方有权扣减不达要求的工程费用。

如有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附属工程,乙方应无条件施工,单价已包含再综合单价之中。

2.3结算方式:

2.3.1乙方根据节点完成的形象进度办理,由甲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收方验收单中注明节点完成工程量的施工部位;

甲方项目质安员对所完成工作部位质量进行评定;

项目材料对施工队伍核定节点所耗的材料。

在办理完《分包合同履约预结单》后,甲方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协调配合等方面进行评定,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编制节点预结算书,与验收单、综合考评表一起递交甲方预算员审核,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结果,再送交公司结算中心终审。

2.3.2乙方在工程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天内附齐所有相关结算资料提交结算申请。

2.3.3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60天内对本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乙方审核结果。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与甲方积极协商,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甲方审定价格作为最终结算价。

2.3.4结算需要提供资料:

2.3.4.1工程验收单

2.3.4.2工程结算书(施工方加盖公章)

2.3.4.3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汇总表)

2.3.4.4工程承包合同

2.3.4.5会审记录

2.3.4.6设计变更单或业务联系单

2.3.5.7工程洽商记录

2.3.5.8关于结算的其它证明

2.3.5结算其它条件:

2.3.5.1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2.3.5.2质量缺陷处理全部完成;

2.3.5.3所借用甲方工具、设备、材料均已全部归还并取得相关部门证明;

2.3.5.4乙方工人已全部退场并将宿舍全部归还给甲方;

2.3.5.5乙方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包括施工垃圾、废料的运输等清场清场义务)。

注:

生活用水用电和床铺租金按临时住房租用合同中的规定计取。

2.4工程款支付方式:

2.4.1本工程结算实行按结算(月/季/次)进行结算。

2.4.2乙方按节点的实际完成工程量量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款资料,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甲方经核算且收到业主方工程款后按完成工程量的60%向乙方支付节点进度款。

2.4.3全部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办理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完工资料且在甲方确认后的十五天内,工程款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90%。

2.5工程结算款支付:

经甲方及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最终验收达到现行施工规范及合同要求,并办理结算手续后30天内付至95%。

2.5.1该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1%,甲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向乙方支付该款项。

2.5.2如甲方因不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5.3如乙方提供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5.4发票开具及付款信息:

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乙方:

开户行及账号:

2.5.5乙方如需变更账号,需提前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2.6质量保证金支付:

剩余5%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无违约行为。

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息支付。

3合同工期

3.1工期

3.1.1本工程总工期为日历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若因实际情况需要更改进场日期,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3.1.2乙方应当按协议的工期和项目部下达的进度计划及竣工时间顺利完成工程,竣工时间每迟延一天,甲方对乙方处以工程总造价万分之的违约金,按双方确认进度计划延误合计超过天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1.3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经甲方认可后工期顺延。

3.1.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和费用不顺延和增加。

3.1.5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的,经甲方与业主方共同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3.1.6乙方务必确保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作量,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能力完成或将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甲方违约金元。

3.1.7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工期内以保证满足施工要求为原则,自行安排人员的增减,如遇下述情况,工期按实际顺延,否则按拖延工期奖罚条款的要求进行处罚:

3.1.7.1开工前甲方不能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

3.1.7.2甲方、建设单位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及其它甲方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超过三天,乙方在24小时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经甲方认可。

3.2进度计划

3.2.1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单位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单位的要求采取改进措施,采取改进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2.2若乙方工程工期与计划进度明显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赶工。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天内无明显改进,或乙方无能力承担工程任务,甲方有权增派或改派其它施工班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经采取相应的措施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质量标准与要求

4.1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方案、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及作业指导书,现行施工与验收规范及行业标准作为检查、抽检或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4.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做好工人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以上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

因乙方原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直至消除质量隐患,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顺延,甲方有权视乙方对对施工质量的补救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甲方也可以不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接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补救费用,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4.3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提前小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手续,未经验收合格乙方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该分项工程不予结算;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构成违约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4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必须进行自检,合格方能报甲方验收。

甲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可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重报甲方验收;

若乙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或虽整改完毕但经甲方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元违约金,解除本合同,对乙方按已完成合格工程的70%结算,并限期办理有关退场手续。

4.5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4.6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60261-19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2004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如出台新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5双方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提供施工图一份,负责提供乙方施工场地、生活场地、提供工程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按执行。

5.1.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质量验收、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变更签证和其他事宜,但无权对于变更工期、工程量、合同价款、结算等重大事项进行签证。

5.1.3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乙方的工程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5.1.4监督乙方是否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自购材料、设备租赁等等费用。

如甲方当次结算时发现乙方为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下次结算的工程结算款。

当乙方因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租赁设备等费用而发生纠纷时,甲方有权代为支付,该费用从乙方已完成的结算款中扣除。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确保本工程施工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满足本合同的要求。

5.2.2一番队伍进场时,提供“三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劳务证),乙方进场前必须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和工资发放等手续。

劳动、劳务合同要求一式三份(乙方、工人、甲方项目部各执一份)。

5.2.3担任本工程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满足业主、监理和工程进度的要求。

5.2.4乙方实际施工人若有特殊请款需要离岗,必须向甲方相关负责人请假,得到批准并委托施工现场的代班负责人后才能离开工地。

乙方实际施工人每月请假最多不超过天,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必须按照元/人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5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组织施工。

如造成了质量、安全等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5.2.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机械设备的保险事宜,并承担费用。

5.2.7乙方不得对甲方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甲方财务人员、材料员、仓管员、质安员、施工员、预算员、预结算员等有关人员,不得对其以各种名义给予金钱以及其它财务,不得与甲方有关人员进行吃、喝、玩、乐等娱乐性活动,以及其他变相的行贿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对乙方处以工程结算款的%的违约金,工程款不予结算,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8乙方不得雇佣18岁以下、55岁以上不宜从事建安工程施工的现场作业人员,否则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2.9乙方自带必备的施工工具和用具,包括斗车。

小型工具、易损易耗及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用品用具,费用包括在承包单价内。

5.2.10乙方负责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前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当发生损坏或遗失时,须在第一时间报甲方项目部并协同项目部追查原因,经甲方项部门认定损失及责任方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种责任方担负不同的赔付责任。

5.2.11乙方应遵循甲方公司《成品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教育,不得在结构物上随意钻打,剔槽、拆除结构物,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罚款,每发现一次罚款元。

5.2.12乙方施工中每天做到工完场清,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

5.2.13乙方工人每天必须持证上岗且不得留宿工地,如果有发现无证上岗或留宿,每人每次罚款元;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治安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5.2.14委派为乙方现场管理代表,需持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履行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等相关事宜。

5.2.15乙方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负责将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垃圾撤离甲乙工地;

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强行责令乙方退场,所发生费用(包括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无关。

5.2.16乙方中途退场,乙方结算的工程量及结算总价以甲方项目部验收签证的70%作为结算标准;

若乙方有异议,可书面要求甲方审定,甲方的审定结果作为乙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5.2.17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对本合同工程中必须且必要的项目、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

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等进行投保。

工程开工后,乙方需在一个星期内按正常施工人数的%购买农民工意外保险,不按规定投保,将有权代为乙方投保,由乙方承担全部投保费用、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5.2.18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施工范围和做法说明的认可的现场交底;

按甲方认可的正式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报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5.2.19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5.2.20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确保工程验收合格。

5.2.21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和样品施工,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接受甲方监督,遵守施工现场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甲方损失外,每发现一次乙方须赔付甲方违约金元。

5.2.22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6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6.1消防水箱、消防泵、喷淋泵及其电控柜由甲方提供;

其余材料由乙方提供。

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甲供及甲定乙供范围,乙方必须配合服从。

6.2乙方采购材料中的主材均需封样才能采购,并随材料提供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6.3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差异,应禁止使用。

7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7.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程。

7.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规范。

7.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或火宅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4因乙方施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8质量保证期

8.1双方协定质量保证期为个月,以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交工验收证书的当天算起。

8.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缺陷的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如若乙方不能按时修复,甲方可以另行选择施工队伍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

9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工程暂定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

延误时间达到(含天)以上的,则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暂定总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误(含天)以上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其余工程款,乙方仍需承担工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2乙方未办理手续,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及赔偿一切损失。

9.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0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法人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向甲方主要办公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10栋裙楼)。

(3)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原则上为本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

11.2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2其他约定

12.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12.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可根据需要增加合同数量),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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