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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①<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死亡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民通No23):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民通No20):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撤销(民通No22/24):

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死亡宣告。

3.法人

(1)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解散;

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范围相同,以法人成立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故不同法人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理人实现

(3)成立条件

①依法成立(内容、形式均合法)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物质基础,数额法定)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不同于住所)

④能够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分类: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社会团体

4.其他主体(不是法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财产

(2)合伙企业-各自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间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家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民事权利:

主体在法定范围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分类:

(1)依权利的不同作用

支配权:

权利人以自己的行为直接支配义务人的民事权利。

如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典型请求权是债权。

形成权:

仅凭权利人单方行为就能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民事权利。

如监护人追认、拒绝被监护人的民事权利。

抗辩权:

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

如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时,自己也不履行。

(2)依据权利所表现利益不同

财产权:

以财产为标的的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经营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

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不直接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人格权:

平等,始终存在,如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

身份权:

基于一定身份产生的权利,如亲权、监护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

2.民事义务:

义务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获得实现。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民法通则》将与民事权利义务概括:

*财产所有权

*债权:

合同、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

*人身权

三)客体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

2.种类:

(1)物-最广泛的客体

(2)行为-能满足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

①给付财产的行为(买卖合同中给付货物)

②完成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合同)

③提供劳务(委托合同、运输合同)

(3)非物质财富-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

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缺一不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产生、变更和终止

*产生:

主体间形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

要素发生变化

*终止:

权利义务消灭

(二)原因—法律事实:

由法律确认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

以当事人意识是否有关,可分:

1.自然事实:

人的行为外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

有意识的人的行动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通》54

*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内容:

意思表示(核心)+其他事实要素

(二)有效条件55、56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由+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妇女、儿童

4.行为的形式合法:

口头、书面如抵押合同要订立书面合同

民事行为具备上述要素就具有法律效力

(三)种类

1、双方、多方、单方

2、无偿、有偿

3、诺成、要物

4、有因、无因

5、要式、不要式

6、独立、附属

7、物权、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发生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1.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民事法律效力—自始无效《民通》58《合同法》52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民通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条件不充分,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

(1)重大误解(《民》59)

(2)显失公平(《民》59)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未危及国家利益(《合同法》54扩大)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追溯该行为自始无效。

也可申请变更。

3.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第二节代理

一、概述: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区别于行纪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区别于居间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权

1.产生《民》64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依代理人委托(形式要求)

(2)法定代理-依法律规定

(3)指定代理-依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

2.终止

(1)委托代理《民》69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民》70

A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B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E其他原因

三、代理权的行使

1.行使规则

(1)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尽量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不得无权代理

(3)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关于转委托,只适用于委托代理,而不适用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不得滥用代理权。

2.代理责任

(1)滥用代理权-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①自己代理(如代理人乙以被代理人甲为卖方,以乙自己的名义为买方,就甲委托代卖的房屋订立买卖合同)

②双方代理(如甲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签订同一个买卖合同)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转委托

①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②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③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④但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除外

四、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66.1§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48: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五、表见代理:

效力已定

1、概念:

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目的:

保护第三人利益

2、条件:

(1)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2)第三人主观上善意而且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该行为必须具备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3.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表-有效代理

无-无效代理

(2)发生的原因不同:

表-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

无-发生系由无权代理人所致

(3)法律后果不同:

表-法律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行为效力待定

第三节诉讼时效

一.概述:

*法律事实(法定期间)法律效力

*时效取得时效:

占有

诉讼时效:

不行使权利-消失

*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民》135:

2年

《民》137: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不超过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2.特殊诉讼时效

《民》136:

1年-4类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合》: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效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

*中止原因消失——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中断—重新计算

同意履行义务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2)

2、特征:

(1)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法的民事行为

(3)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相对性)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3)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4)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5)

4.诚信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6)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7)

6.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8)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生效:

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成立过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13)

理论情况: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真实状况:

要约-反要约(新要约)-反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一)要约

1.概念和条件:

●概念: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14)

●条件:

(1)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特定人/不特定人

(4)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5)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15)

●要约:

经过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

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3.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信件)到达主义(《合》16)

(2)要约的撤回——要约未生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17)

3)要约的撤销——要约已生效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18)

●要约不得撤销:

(《合》19)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30)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21)

(1)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在约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内容=要约内容(《合》30)

(4)承诺的方式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22)

2.承诺生效的标准——到达主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26

3.承诺延迟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8——内因,默认为无效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9——外因,默认为有效

4.承诺撤回——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形式(《合》10)

1.三种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内容

(一)内容

1.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一般不作干涉

2.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2)标的;

●  (3)数量;

●  (4)质量;

●  (5)价款或者报酬;

●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条件

●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意思表示合法

●内容合格——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从缔约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52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53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

1、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4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55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60

2、诚信履行60—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促进交易履行6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62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66

2、顺序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67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68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保全——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1、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73

2、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4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合》77)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77)

2.概念: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法律行为。

3.推定未变更之情形(《合》78)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转让

●概念

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改变主体,不改变内容。

●分类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1.概念(《合》79)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

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条件(《合》79、80)

(1)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

禁止让与之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让

1.概念(《合》84)

合同义务转让又称合同义务承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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