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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根据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登记机关通报我局的资料显示,截止ⅩⅩ年底,广东省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共64家,注册资本金49.12亿元,户均7675万元;

江苏省127家,注册资本136.17亿元,户均1.07亿元;

安徽省214家,注册资本114亿元,户均5327万元;

山东省49家,注册资本35亿元,户均7143万元;

四川省31家,注册资本26.38亿元,户均8510万元;

重庆市83家,注册资本45.05亿元,户均6171万元;

黑龙江省53家,注册资本15.50亿元,户均2925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209家,注册资本132.68亿元,户均6348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09年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余额为33.27亿元,约占资本净额的24.05%,尚未达到最高可达50%的文件规定。

各市中占比最高的绍兴达到38.83%,而衢州、舟山等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未到位。

实际融资情况见下图: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余额为17425笔,共144.1亿元,累计贷款金额49713笔,551.7亿元。

按月贷款发放情况见下图: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贷款利率为13.83%,最高年利率为21.24%,最低1.458%,利息总收入为15.55亿元,年平均资本收益率预计在9%—11%左右(注:

最终数据待企业年度检验完成后确定),尤其在下半年,利息收入呈逐月增长的稳定态势,与贷款余额、累计贷款增长曲线基本保持一致。

具体情况如图:

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步展开,贷款规模的扩大,贷款逾期率略微上升,年末全省逾期贷款余额1832.85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0.127%。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通过财务手段进行风险防范,全省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等3.3亿元,拨备率为2%,高于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

随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按月新增贷款呈现逐步增大的态势,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金融市场的占比逐月提升、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

ⅩⅩ年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的平均利率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从年初的年利率14.33%降低到年末的13.83%,说明公司对外贷款利率更趋理性;

逾期贷款率随着整体贷款规模的增大,有略微上升的态势,其中上升较明显的分别是嘉兴、台州和宁波,分别为:

0.44%、0.32%和0.17%,但目前全省从贷款损失准备金等的提取情况来看,风险得到充分覆盖,可保证资本金的完整。

(三)贷款结构的主要特点

结合我局的日常检查调研和全年数据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业务整体上呈现:

1、周期短、周转快

09年3月至12月,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贷款金额占比普遍小于15%,而1个月之内的贷款金额占到所有贷款的40%至50%之间。

2、单笔贷款额度随政策调整变化明显

下图表示ⅩⅩ年每月贷款按额度分布图,图中显示年末单笔100万以上贷款占比相对年初减少约10%,而50—100万的贷款则增加了30多个百分点,这显示出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强烈导向作用。

但是,50万以下贷款占比却从30%多降至10%。

对应的,平均每笔贷款额度从3月份的88.86万,增至12月的112万,其中8月份最高,达到123万。

年均单笔贷款额为110.97万元。

3、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我省在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之初就以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为导向,在年中出台的两个文件中,这一精神在各个方面都加以强调。

从运行数据来看,农户贷款金额从年初的10%左右,增至年末的25%以左右,而其余对象基本上均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贷款主要流向工业

从贷款用途看,种养殖业贷款金额较年初增长近2.5倍,但是在所有贷款中的占比只增加了2个百分点。

流向工业的贷款占比从年初的60%逐渐减少至12月份的近45%,农副产品加工及其他农业则有较大增长,但工业仍是贷款的主要流向,与我省的经济结构基本吻合。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的周期普遍偏短,这主要是贷款用途和资金价格水平决定的。

说明这些贷款大多数用于短期的资金周转,或者暂时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

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也在随着政策的引导不断增强。

而从全年贷款累计达550多亿元的总量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为地方经济克服金融危机影响、促进转型升级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市场机制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四)各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特点比较分析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推进过程中,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等经济较发达、民间资金拆借比较活跃的地区推进速度快,成立家数多,放贷金额大,投向工业企业比重大。

舟山、丽水等地区虽然推进步伐较为缓慢,公司规模较小,但在服务“三农”与微型企业上有较好表现。

绍兴、衢州两地则出现单笔贷款数量偏大,周期过短的情况。

我们选取了融资比例、平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结构、服务“三农”比例、贷款利率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比较不同地市之间的发展形态。

1、融资比例

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中,管理人员纷纷表示对于融资杠杆50%的限制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原因之一,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做大业务的能力。

但是,数据显示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与50%的限额还有较大的距离,在比例最高的绍兴,也只达到38.83%。

即使考虑到下半年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较多,向银行融资资金尚未到位等因素,普遍低于25%的比例仍然过小,而衢州、舟山等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得银行融资。

由此说明,剔除各银行贷款计划控制这一因素外,各地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事物的认识尚不统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瓶颈有待逐步疏通。

2、平均贷款额度

ⅩⅩ政府办公厅2008年46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

其后,09年6月的71号文件对此规定进行调整,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

实际各地平均每笔贷款额度见下图:

从地区比较图中可以看出,多数地市平均每笔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其中绍兴最高,接近190万元;

杭州、宁波、衢州三地尽管经济发展程度相差较大,但也分别突破110万元。

从比例上看,只有台州一地100万元以下贷款超过总量的70%,而绍兴、宁波、衢州三地都只在30%左右。

3、贷款期限结构

总体而言,各地发放的小额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内,多为企业或个人用以解决一时现金流短缺之急。

特别是绍兴、宁波、衢州三地,三个月之内的贷款量占到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4、服务“三农”及微型企业比例

在71号文件中,省政府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一身份赋予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服务微型企业的社会责任。

从贷款用途看,使用于纯农业的小额贷款占比最高只到七分之一,但是从贷款对象看,发放给农户、个人与微型企业的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例较高,最多可达82.99%。

究其原因,一是部分个人贷款最终流向工业、服务业等企业,二是我省经济较为发达,很多农户所经营的并不只是单纯的种养殖业,还包括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其他农业产业。

但也应该看到,即使像衢州市,尽管农业占整个经济比重相对较大,可是流向“三农”的贷款比例是很低的,这说明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还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发挥更大的导向作用。

5、贷款利率

从上报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图表看,各地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差别不大,多在13.0%到13.5%之间浮动,只有金华、台州等地超出15.0%,但仍然低于同期民间借贷利率。

(五)小额贷款公司在ⅩⅩ经济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

1、开辟了民间资本规范进入地方金融领域的渠道

民间资本通过组建公司的方式,有序注入到地方金融领域,有效的增加了社会资金的供给。

尤其是对于应对金融危机下我省小额融资的迫切需求成效显著。

全年累计放贷超550亿元,惠及全省约5万多户中小企业与农户,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公司资金便放贷告罄。

尽管这对于满足全省250万各类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来讲显得捉襟见肘,但却为以后试点规模的扩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所具备的放贷手续方便、审查灵活、效率高、申请门槛低等特点,也为扩大市场资金来源带来了较高的乘数效应。

从目前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2-3天就能完成一个新客户从业务申请到发放贷款的全部流程,而部分老客户只需一天就能拿到贷款。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资金周转率为4次,最高达17次。

这种现象也将对改善地方金融服务环境产生积极的“鲶鱼效应”。

2、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民间借贷的高利贷现象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在外部监管和内部规范的共同作用下,严格执行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的规定,年平均利率控制在13.95%,尽管相比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仍显得较高,但对于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ⅩⅩ,高利贷现象在过去的民间借贷中屡见不鲜,在2008年还曾爆出高达120%的年利率水平,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一方面为民间资金的正常借贷提供了合法渠道,使民间借贷趋于规范;

另一方面也制约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并且这种影响还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和规模扩大而愈加显著,从而促进金融秩序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3、增加了金融业对“三农”、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灵活快捷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在小额贷款市场上形成比较优势,反过来,小额贷款公司凭借这一优势,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加大了对三农和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视小额资金市场份额的开拓,体现了其作为“社会企业”的重要职能。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农户贷款的平均比例为18.6%,远高于全国商业银行农户贷款占比3.4%的平均水平;

支持三农、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总额占比为53.0%。

各小额贷款公司纷纷推出多种便于三农以及中小企业融资的贷款产品,并在贷款条件上进一步倾斜,全省全年超过90%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仅有6%的贷款条件为抵质押。

二、ⅩⅩ小额贷款公司

组织架构、发展理念和业务建设

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ⅩⅩ小额贷款公司除迅速、平稳拓展公司业务外,在公司内部建设方面也逐步形成一定的ⅩⅩ特色:

(一)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长期发展的理念

一年多来,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申办经历了火热—低迷—稳定发展的变化。

发展目的从抢占升格为村镇银行的先机、获取高额利润,逐步回归到趋向务实和理性,形成了适度回报、风险防控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经营理念。

导致这种变化的外部因素,是政府对试点政策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着力引导、以及适度的监管约束;

内部因素则主要在于公司对承担社会责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认识的转变和统一。

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股东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年盈利能力制定过高目标要求。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对直接农业贷款、小额创业贷款普遍实行较低的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基本接近,最低的为年利率4.4%。

全省公司平均资本收益率也控制在基本合理水平。

(二)主发起人制度的实施和作用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和功能,ⅩⅩ采取了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制度。

要求主发起人必须是当地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并对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以及盈利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提高到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其持股比例也从试点开始的最高为20%提高至增资时不超过30%。

目前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基本都是当地经济的领头企业,其中有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有近40%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初注册资本就达到2亿元的上限。

这一措施,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足额到位和“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的规定得以落实。

也为今后公司规模扩大奠定基础。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制度建设

目前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都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

由于经营业务范围的相似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的基本框架建立了从客户调查到贷款回收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内控制度:

一是机构设置精简高效,一般为8—15人,营运成本低;

二是业务经营合法合规,尚未发现有非法集资、异地经营、高利贷等情况;

三是内部风险控制严格,运作管理规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工明确,公司内部机构、人员职责清晰。

按照公司章程定期召开各种会议,有序决策,明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

四是创新了客户信用培育手段,温州、湖州、嘉兴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建立客户信用档案等方式,对于成功贷款并按期归还3笔以上的客户开辟绿色通道,这些客户的业务申请基本能够在几小时内完成放贷过程。

(四)员工队伍建设

我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有较强的合规经营意识”。

当地的日常监管部门在公司开业前,也将此列入核查项目。

目前Ⅹ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多数具有金融业从业经验,个别没有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管也是来自于当地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普遍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以杭州为例,09年底全市已经成立的16家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均来自于四大国有(控股)银行或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其财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一般也都具有扎实的金融从业基础。

较高的人员素质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各项业务即可顺利开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也较强。

(五)创新实践小额信贷的风险防控机制

如何经营传统观念中信用记录相对较低的客户资源一直是全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关注的焦点。

从全省情况来看,尽管小额贷款利率相对较高,贷款对象承受风险能力薄弱,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其客户群体均呈现良好的信用素质,全省9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逾期率为0%。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精简高效的机构设置,分工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严格的业务操作,也有助于根据客户自身的信用等级来区分贷款条件。

这套明确完善的内部架构反过来也使得客户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避免出现有损信誉的借款行为,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

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还纷纷在创新上做文章,不断催生新的业务品种。

在自身风险管理方面,杭州、嘉兴等地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农户联保贷款”、“邦联贷款”等一系列信用互保贷款,通过信用这条主线,在开展小额信用业务的同时,加强了自身的风险管理;

为帮助三农和中小企业以更优惠的条件取得贷款,湖州、嘉善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推出了“兴农-创业贷款”、“农户信用贷款”、“农户保证、抵押贷款”等信贷品种,并对部分经营当地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推出“货押贷款业务”;

丽水积极探索办理股权、商标权利质押贷款的途径,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并借助工商部门短信平台与工商报,向个私企业推介小额贷款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

三、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及制度建设

2008年7月开始,ⅩⅩ政府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先后出台了《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监管的部门分工和职责。

(一)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省政府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ⅩⅩ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

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

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二)负责监管的部门和权责

ⅩⅩ试点文件规定,县(市、区)工商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职责,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相互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三)县(市、区)工商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1、开展日常巡查、信用监管、年度检验等工作并通过年度检验以年度报告形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2、指导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公司注销和备案等事项。

3、定期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数据信息,检查其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4、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6、完善监管网络和社会监督体制,加强动态监控,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7、对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风险提示、约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警告、公示,或者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令其停办业务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县(市、区)工商部门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市、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市工商局汇总后上报设区的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省工商局按半年度、年度向省政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情况分析报告,并抄送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四)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处理程序

  1、发现擅自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累计超过5%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送省金融办审核。

发现擅自更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其限期将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审核。

2、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所在地银监部门。

其中所在地未设置银监部门的,抄送上一级银监部门。

3、发现涉嫌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同级人行分支机构。

其中所在地未设置人行分支机构的,抄送上一级人行分支机构。

4、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可能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5、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五)有关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ⅩⅩ政府以及省工商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制度,初步形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制度体系,主要有:

《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

《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ⅩⅩ]71号;

《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ⅩⅩ]100号;

《关于印发<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监管暂行办法>

的通知》浙工商企[2008]16号;

《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数据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工商直[ⅩⅩ]2号;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工商直[ⅩⅩ]4号;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浙工商直[ⅩⅩ]6号。

   

四、ⅩⅩ年工商日常监管工作回顾

一年来,ⅩⅩ工商部门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手段设置多角度切入,发挥省局和市、县局两个积极性,既注重监管方案设计,更重视制度贯彻落实。

初步形成了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监管队伍,一套有针对性的监管机制和一种精确灵敏的监管模式。

(一)明确职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体系

ⅩⅩ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100号文件,明确了工商部门承担的日常监管职能。

此后,ⅩⅩ工商局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要求,除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的指导工作外,制发了《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日常监管的内容,明确了工商部门监管的职责,强化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手段,提出了监管的具体操作办法,为工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打好制度基础。

我们在小额贷款公司办事场所设置告示牌,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禁止贷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并公布工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网址,完善社会化监管体制,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此外,从ⅩⅩ年初开始我局着手构建以日常监管报告与月度数据报表为主体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信息传递机制,进一步畅通了由县局-市局-省局-省政府的信息传递渠道,形成了各级工商部门向地方政府报送日常监管工作报告的制度。

通过各地市、县(市、区)局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形成完整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机制。

(二)抓住重点,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工作制度

我们在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立足工商基本职能的重要性,必须将工商的基本职能作为小额贷款日常监管的基础,并在11月底出台了《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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