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奖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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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奖罚标准

 

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

及安全生产奖罚标准

 

一、总则

二、事故

2.1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

2.2事故性质的确定

2.3人身伤亡事故性质的确定

三、障碍

3.1一类障碍的认定

3.2二类障碍的认定

四、异常的认定

五、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规定

六、安全生产奖励标准

七、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7.1处罚原则

7.2事故处罚标准

7.3障碍处罚标准

7.4异常处罚标准

7.5违反调查规定的处罚标准

 

一、总则

1.1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市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市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热网、保电网的原则,更好的为用户服务。

根据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省局《二类障碍认定细则》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2制定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对应的安全生产奖罚标准,目的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各类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奖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做到事故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2.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事实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二、事故

2.1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定为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职工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35kv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停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设备停用时间超过60小时。

2.1.2.2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少送电热。

2.1.2.2.1发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

2.1.2.2.2由于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少送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非采暖期全公司外供热负荷降低3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

2)采暖期全公司外供热负荷降低3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0小时。

3)对主要工业用户停汽达12小时及以上者。

2.1.2.2.4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被迫停止运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止运行时间(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60小时。

2.1.2.3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批准期限

2.1.2.4备用的主要发供电、供热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1.3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2.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供热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2.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用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2.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2.1.4其他

2.1.4.1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4.2锅炉或生产专用压力容器(除氧器、扩容器等)爆炸。

2.1.4.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1.12倍以上。

2.1.4.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4.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4.6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进行直轴处理。

2.1.4.7汽轮机叶片折断。

2.1.4.8发电机绝缘损坏,需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4.9主变压器绕组损坏。

2.1.4.1035KV输电线路倒杆塔。

2.1.4.11厂用电全部消失。

2.1.4.12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2.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2.2.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2.1.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

2.2.1.3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重大事故

2.2.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2.2.2.2发供电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2.2.2.3发供电主设备严重损坏,30天以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2.2.2.4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一般事故的认定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2.3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的确定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

人身伤害程度根据损失工作日进行区分,损失工作日换算见附表。

2.3.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认定为重伤。

2.3.1.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者。

2.3.1.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方能挽救者,

2.3.1.3人身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2.3.1.4胸骨、肋骨、背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受伤引起开放性、粉碎性、单纯性严重骨折。

2.3.1.5头颅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等挫伤严重、脑振荡。

2.3.1.6眼部受伤失明或有失明可能的。

2.3.1.7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

2.3.1.8脚部受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肉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残废可能的。

2.3.1.9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者。

2.3.1.10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重伤。

2.3.2轻伤

2.3.2.1凡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失能性伤害,不符合重伤规定,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未满105个工作日者。

2.3.2.2发生伤害时,当时虽未休息,而在一周后变化严重,经组织证明仍为工伤。

2.3.3未列出之情况参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三、障碍的认定

3.1一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类障碍。

3.1.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3.1.1.1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未构成事故者。

3.1.1.2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3.1.1.3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无功出力降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3.1.1.4锅炉确因煤、油质量差引起灭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少供电热未构成事故者。

3.1.1.5由于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对用户少送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外供热负荷减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2)冬季采暖较大面积停汽(5万平方及以上)达4小时

3)主要工业用户停汽超过1小时。

3.1.2经济损失符合下条件之一者

3.1.2.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供热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上者。

3.1.2.2电力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者。

3.1.2.3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者。

3.1.2.4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床(工器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5万元及以上者。

3.1.3其他

3.1.3.1为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3.1.3.2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管子达到该部件总重量的2%及以上。

3.1.3.3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时间超过6小时。

3.1.3.4除尘器严重跑灰,公司周围地面灰状严重,用眼可见明显落灰。

3.2二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3.2.1发供电热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

3.2.1.1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2发供电热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或停止备用。

3.2.1.3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3.2.1.4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

3.2.2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3.2.2.1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度、主汽压力、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汽机主汽温度、主汽压力、真空、给水温度、除氧器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3.2.2.2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3.2.2.3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3.2.2.4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拒动。

3.2.2.5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3.2.2.6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3.2.2.7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3.2.2.8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3.2.2.9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

3.2.2.10汽机主汽门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3小时不能消除。

3.2.2.11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等超过规程规定。

3.2.2.12汽机高加泄漏24小时不能恢复。

3.2.2.13电除尘器一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3.2.2.14除尘器一般跑灰,即跑灰不太严重,地面灰况不明显。

3.2.2.15锅炉捞渣机因故障被迫停运,4小时不能恢复。

3.2.2.16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3.2.3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3.1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3.2.3.2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影响主设备的正常运行。

3.2.3.3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

3.2.3.4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3.2.3.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使油位降至最低油位线以下。

3.2.3.6100KW及以上电机绝缘损坏。

3.2.3.7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

3.2.3.8向停电检修设备送电或倒充电。

3.2.3.9组立杆塔,搭脚手架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

3.2.4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4.1发电设备计算机监控装置死机或受计算机病毒侵害失灵。

3.2.4.2机、炉、电、热控保护误动或误投停。

3.2.4.3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4.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3.2.4.5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3.2.5水处理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5.1水处理设备故障停用。

3.2.5.2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等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3.2.5.3透平油、绝缘油等油质不合格,72小时内未达到标准。

3.2.6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

3.2.6.1生产调度电话因故障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3.2.6.2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3.2.6.3架空明线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3.2.7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3.2.7.1发供电主、辅设备因故障损坏,修复费用达到1万元及以上。

3.2.7.2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或修复费用达到0.3万元及以上。

3.2.7.3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床(工器具)损坏价值达到0.2万元及以上。

3.2.7.4生产交通车辆损坏,造成损失0.5万元及以上。

3.2.7.5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损失达到0.3万元及以上。

3.2.7.6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5万元及以上。

3.2.7.7其它情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及以上者。

四、异常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异常。

4.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工作规程,发生误操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4.1.1工作中发出错误命令或任务交待不清楚,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

4.1.2设备未隔离或安全措施未做好而发出工作票。

4.1.3误开、停设备,未造成影响者。

4.1.4操作票写错有导致事故、障碍的可能,但在操作中发现。

4.1.5在检修过程中设备内遗留有零件、工具,未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或投产者。

4.1.6在检修过程中,装错拆错、漏装漏拆部件,被他人发现而得到及时纠正者。

4.1.7由于人员过失,将棉纱或其它物品缠在运行设备转动部位上需停止检修者。

4.1.8错发或错恢复联络信号未造成影响者。

4.1.9误操作主要设备或附属设备未造成影响者。

4.1.10操作中误跑错位置,已进行操作,有后果但构不成障碍者,或被别人发现及时制止者。

4.1.11更换电刷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烧毁工具、电刷者。

4.1.12电气一次回路操作时漏项未构成事故障碍条件者。

4.1.13停送电时,二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影响保护掉闸、联动及人身安全或被他班发现者。

4.1.14低压设备操作或处理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开关跳闸、熔丝熔断或设备损坏,影响使用者。

4.1.15误停发电机、变压器冷却装置构不成障碍条件者

4.1.16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期试验中,发生操作错误未产生影响者。

4.1.17加错油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4.1.18由于人员过失损坏部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修复价值在50元及以上者。

4.2主、辅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4.2.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温度超过规定值。

4.2.2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受雨或水浸湿,需要烘烤者。

4.2.3主要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在启动过程中(未并网),由于检修质量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新启动,不超过检修期限者。

4.2.4备用的主要辅助设备备用启动不成功,造成不能及时投入运行或由于一般辅助设备的故障而影响主要辅助设备的及时投入运行,未构成障碍者。

4.2.5由于人员过失,使汽机、锅炉热工总电源瞬间消失或遥控失灵,未影响机炉安全运行者。

4.3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4.3.1锅炉安全门误动作,未影响供电热者。

4.3.2锅炉定期排污时间超过2小时。

4.3.3未关引、送风机挡板而开停引、送风机未造成后果者。

4.3.4汽机、给水泵油箱油位降到最低允许油位。

4.3.5汽机定期试验时,危急保安器不动作。

4.3.6调速系统失灵,造成瞬间负荷超过单机出力20%。

4.3.7汽机油中带水,油质恶化但未达到障碍条件者。

4.3.8在开停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使汽机转速升高至3200转/分。

4.3.9加热器满水未造成后果者。

4.3.10供热管道或其他供热设备故障造成对一般非生产用户停汽。

4.4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4.4.1电机在运行过程中烧毁或损坏而构不成障碍者。

4.4.2发电机、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温度超过规定标准。

4.4.3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4.4.4发电机并、解列操作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10%。

4.4.5励磁机检修后投入运行时,极性接反。

4.4.6熔丝定值压错,未造成恶果者。

4.4.7绝缘油呈酸性反应,在10日内不能消除。

4.4.8事故照明损坏,在4小时内不能消除。

4.4.9厂变的低压开关发现机构失灵,拒绝分、合闸未构成障碍条件者。

4.4.10物品跌落在高压电器设备内未构成障碍条件者。

4.4.11操作或处理直流接地,没有将直流电源送上,使直流电源消失,未构成事故障碍条件者。

4.5化验、水处理故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4.5.1蒸汽、给水、炉水等品质不合格,2小时内未恢复。

4.5.2由于各种取样装置故障,造成给水品质无法控制,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

4.5.3加错药或试剂配错造成全部分析返工。

4.5.4一班内漏化验一个项目。

4.5.5由于化验错误或漏化验,未及时发现汽水品质不合格。

4.5.6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

4.6其他

4.6.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50元及以上者。

4.6.2由于人员过失,未按图纸加工造成废品,或因工件加工不合格影响检修质量及工期,或图纸错误使加工造成废品,直接经济损失50元及以上者。

4.6.3各种机床部件损坏,影响使用超过4小时者。

4.6.4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输煤皮带撕毁,长度超过0.5米以上者。

4.6.5调度电话中断5分钟及以上者。

4.6.6主要仪表(汽包、除氧器、凝汽器等水位表,主汽压力、温度表,汽机真空表、排汽温度表,各主要装置报警信号,发电交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周波表,主变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故障失灵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4.6.7机、炉、电、热工保护装置故障8小时者。

4.6.8应投入的联锁装置误断开。

4.6.9在生产区域发生一般火警而立即扑灭者。

五、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规定

5.1各类事故的调查

5.1.1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

5.1.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5.1.3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包括安质处、技术科、生产调度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

5.1.4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

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5.1.5一般事故的调查

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调查。

安质处、生产调度办公室、技术科和有关车间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参加。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运行设备事故由当值值长负责)必须于当日将事故经过书面报告安质处,以便及时组织事故的调查。

对只涉及一个车间,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负责人组织调查。

5.1.6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质处、技术科、劳人科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

5.2障碍的调查

5.2.1一类障碍的调查

一类障碍由安质处组织调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公司领导亲自参加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运行设备事故由当值值长负责)必须当日内将一类障碍经过报安质处。

5.2.2二类障碍的调查

二类障碍由所在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安质处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二类障碍调查报告必须二天内报安质处。

5.3异常的调查

异常由车间组织调查,性质特别严重的,安质处人员参加。

对人为责任异常,责任单位必须二天内将调查报告报安质处。

5.4事故、障碍、异常的原因和责任分析

事故、障碍、异常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是预防事故再次发生采取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的基础。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做到“三不放过”。

5.4.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

5.4.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六、安全生产奖励标准

6.1百日安全奖:

安全运行一百天无考核事故,即对公司全体人员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公司奖金总额研究确定。

6.2发现重大缺陷,避免事故发生或扩大的个人,经公司鉴定确属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1000元。

6.3对日常工作积极,维护设备安全运行突出的个人,根据发现缺陷情况或消除缺陷情况年终综合评比后给予个人奖励100~500元。

七、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7.1处罚原则

7.1.1对事故、障碍、异常性质的认定分为责任和非责任,责任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例如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程;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误操作或监视调整不当;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故障或缺陷,检查、消除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工作中忽视安全,对设备维护不当;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事故、障碍、异常。

非责任指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障碍、异常。

7.1.2在事故责任确定后,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对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者、扩大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根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7.1.3对下列人员要加重处罚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4)同类性质的事故发生多次,采取防范措施不力者。

7.1.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7.1.5对新建成的发供电设备或技术改造设备在规定的试运期内不作考核;超出试运期后,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与本单位无直接责任关系的设备事故、障碍、异常不作考核。

7.2事故的处罚标准

7.2.1特大事故的处罚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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