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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异常定性细则

 

二类障碍、异常、人身未遂认定细则

 

编审批页

 

编制:

审核:

批准: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二类障碍的认定………………………………………………………………………1

3异常的认定……………………………………………………………………………4

4人身未遂的认定………………………………………………………………………7

5二类障碍、异常、人身未遂的调查、统计和报告…………………………………8

6附则……………………………………………………………………………………8

 

前言

本细则做为《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的附件,发生不安全事件首先依据《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进行认定、定性,本细则做为认定参考。

本细则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细则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

本细则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

 

1范围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依据xxx公司《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旨在达到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

1.2本细则做为《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的附件,发生不安全事件首先依据《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进行认定、定性,本细则做为认定参考。

1.3本细则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各级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支持安监人员实施本细则。

2二类障碍:

2.1锅炉部分

2.1.1正常运行中,锅炉侧主汽温度552℃以上3分钟或达到555℃;正常运行中,锅炉侧主汽温度低于517℃,以计算机记录为准。

2.1.2正常运行中,主汽压力超过规程允许波动范围(以计算机记录为准)达:

8.5Mpa≥炉侧≥10.6Mpa

2.1.3正常运行中,汽包水位超过±120mm,或给水流量瞬间至零。

2.1.4正常运行中甲、乙两侧主蒸汽温度差≥28℃。

2.1.5锅炉启动上水、点火升压、停炉放水、正常运行过程中,因人员操作不当使汽包壁温差超过50℃者。

2.1.6锅炉过热器壁温、导汽管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

2.1.7锅炉排烟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达200℃,或尾部烟道发生再燃烧者。

2.1.8锅炉正常工作压力下水压试验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超压者(1.1倍工作压力)。

2.1.9无故不降粉,安全措施不力,使粉仓温度升高至95℃以上。

2.1.10锅炉点火升压中,未严格执行升温、升压曲线,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2.1.11由于锅炉主、辅设备故障,造成锅炉降低出力运行者。

2.1.12热力系统安全门误动或拒动,或任一安全门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者。

2.1.13一台锅炉的远方水位计全部失常,或任一就地水位计解列超过12小时者。

2.1.14制粉系统堵塞或满煤,需停运处理超过8小时者。

2.1.15一次风管堵塞,8小时未恢复者。

2.1.16除渣系统故障超过6小时,使锅炉处于异常运行者。

2.1.17除灰系统故障,影响除灰达8小时以上者。

2.1.18电除尘故障退出运行或一侧两个电场退出运行者。

2.1.19制粉系统爆炸,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2.1.20锅炉灭火或爆燃,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以防爆门动作或保温脱落为准)。

2.1.21一次风管烧红或烧坏者。

2.1.22锅炉正常运行中发生断粉,未构成一类障碍。

2.1.23锅炉充压防腐,压力降到零,需重新充压者。

2.1.24因操作不当,疏水箱超压变形者。

2.2汽机部分:

2.2.1汽轮机任一调速汽门运行中发生卡死者,或调速系统波动使负荷变化超过额定负荷的20%。

2.2.2汽轮机开机升速中,因操作不当,使汽轮机超速引起超速保护动作者;或升速过快造成机组振动超过标准值者。

2.2.3加减负荷超过规程规定值,造成炉、机参数超过运行正常值者。

2.2.4发电机内冷水压力低,引起发信号或备用泵联动者;或冷却水质量恶化引起发信号未造成后果者。

2.2.5汽轮发电机组轴承回油温度高于70℃以上者。

2.2.6正常运行中,凝汽器掉真空,致使机组减负荷者。

2.2.7正常运行中,除氧器超压压力到0.9MPa者。

2.2.8正常运行中,除氧器水位高至2900mm及以上者,或低至1000mm及以下者。

2.2.9正常运行中,凝汽器水位超过规程允许值。

2.2.10正常运行中,发电机冷水箱水位低于500mm以下者。

2.2.11正常运行中,汽轮机主油箱油位低于#1机825mm、#2机808mm以下者。

2.2.12正常运行中,汽轮机润滑油压低于#1机0.09MPa、#2机0.069MPa以下者。

2.2.13正常运行中,EH油箱油位低于293mm以下者。

2.2.14正常运行中,EH油压低至9.3MPa及以下者

3.2.152-2调速给水泵工作冷油器入口油温高至130℃及以上者,或出口油温高至110℃及以上者。

2.2.16给水泵润滑冷油器出口油温高至65℃及以上者。

2.2.17给水泵机械密封水温高至55℃及以上者。

2.2.18发生给水泵汽化或倒转者。

2.2.19正常运行中,除氧器含氧量大于10ug/L者,时间超过72小时者。

2.2.20因调整不当,致使给水压力降至12.8MPa及以下,或造成给水泵联动者。

2.2.21冷却塔水位低于2米或溢水达4小时者。

2.2.22热控空气压力低于规程规定值及时间者。

2.2.23在双机并列供热期间其中任一台机热网系统退出。

2.2.24除氧器安全门拒动或误动,或安全门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者。

3.2.25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泵、加热器等,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者。

2.2.26热网计量间双回路电源同时中断者。

2.2.27除氧器系统泄漏,需降温降压处理者。

2.2.28汽轮机启动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低压缸防爆门爆破者。

2.2.29因操作不当,冷水箱超压变形者。

2.2.30由于调整不当,给水泵电动机入口风温高至55℃及以上者。

2.3电气部分

2.3.1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者。

2.3.2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及以上者。

2.3.3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超过2小时者。

2.3.46kV系统单相接地超过2小时者。

2.3.5直流母线失压,10分钟内未恢复者。

2.3.6直流系统接地,连续4小时未查出及处理者。

2.3.7直流回路总保险熔断并造成后果者。

2.3.8主要电气保护脱离或误投;或双套保护中一套退出,时间超过24小时者。

2.3.9发电机励磁系统故障,被迫退出一台整流柜、调节柜运行,时间达24小时者。

2.3.10主变运行中,冷却装置全停超过10分钟者。

2.3.11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者。

2.3.12重要辅助设备电动机相序接反,投入运行后发现者。

2.3.13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者。

2.3.14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者。

2.3.15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拒动者。

2.3.1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跳闸;或厂用电源开关跳闸,造成厂用母线失压,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2.3.17运行中的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者。

2.3.18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低于极限,或油质劣化未及时发现、处理,需要临时停运加油者。

2.3.19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2.3.20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7七日内未修复。

2.4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

2.4.1发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

2.4.2机、炉、电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2.4.3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重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2.4.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2.4.5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2.4.6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

2.4.7中央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信号。

2.4.8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停用超过4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不正常。

2.4.9燃料计量设备未及时校验,造成损失者。

2.5化水部分

2.5.1汽水品质恶化达以下数值和时间者(不包扩开机前八小时)。

a.省煤器给水溶解氧含量>7μg/L超过16小时;

b.凝结水硬度>1μmol/L超过16小时;

c.炉水磷酸根含量>8μg/L超过8小时;

d.给水PH值:

9.0>PH值>9.3超过16小时;

e.发电机内冷水:

电导率>2μS/L超过4小时或硬度>10.0μmol/L超过4小时;

2.5.2除盐水箱水位低于5米;

2.5.3致使除盐水箱水质恶化,被迫弃水超过200吨;

2.5.4引起主设备腐蚀、结垢、积盐、泄漏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2.5.5引起交换器全部失效,影响机、炉供水;

2.5.6化学危险药品丢失;

2.5.7汽轮机油、变压器油、液压油不合格,新油未经检验,油质化验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运行;

2.6燃供部分

2.6.1油库油温升高超过60℃者,或燃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极限者。

2.6.2煤场推煤机上煤造成陡坡未及时消除,造成后果者。

2.6.3输煤皮带拉断或损坏长度5米及以上,需局部更换者。

2.6.4四大块(石块、铁块、木块、煤块)进入原煤仓,造成给煤机链条卡断或落煤管严重堵塞者。

2.6.5不论什么原因,被迫终断全部上煤手段,且未造成后果者。

2.6.6上煤不及时或因堵煤,造成原煤仓缺煤降负荷者。

2.6.7燃煤管理不当,煤堆自燃,需采取紧急措施者。

2.6.8未按规定配煤,引起锅炉燃烧恶化或造成严重结焦者。

2.6.9燃料计量设备校验不准或人为计量、化验、煤验不严造成损失者。

3异常的认定

3.1热力机械部分

3.1.1正常运行中,锅炉侧主蒸汽温度高于547℃以上5分钟或达到552℃者;正常运行中,锅炉侧主汽温度低于522℃,以计算机记录为准。

3.1.2正常运行中,锅炉汽包水位变化至±100mm者。

3.1.3正常运行中,炉侧主蒸汽压力高至10.4MPa者。

3.1.4正常运行中,磨煤机出口温度高至105℃及以上者。

3.1.5主系统电动门因电动装置原因引起系统解列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3.1.6给水、抽汽、蒸汽系统和除氧器发生水冲击现象者。

3.1.7未按规定要求,人为带负荷启动电动机者。

3.1.8输煤皮带损坏纵向3米以上,横向0.5米者。

3.1.9输煤皮带严重跑偏未及时调整者。

3.1.10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皮带积煤、堵煤,被迫停运者(未影响负荷)。

3.1.11次煤、湿煤未采取配煤措施或将自燃的煤送入原煤仓者。

3.1.12皮带秤,地磅计量不准,不汇报或无故退出运行者。

3.1.13燃料计量设备未及时校验,造成损失者。

3.1.14正常运行中,机侧主蒸汽压力超出10MPa或低于9MPa以下者。

3.1.15正常运行中,汽轮发电机组轴承回油温度高至65℃者。

3.1.16正常运行中,凝汽器真空达报警值。

3.1.17正常运行中,除氧器水位高于2700mm以上者,或低至1500mm以下者。

3.1.18正常运行中,汽轮机主油箱油位低至-200mm者。

3.1.19正常运行中,汽轮机润滑油压低于#1机0.098MPa、#2机0.076MPa以下者。

3.1.20正常运行中,EH油箱油位低于430mm以下者。

3.1.21正常运行中,EH油压低至11.2MPa,造成备用泵联动者。

3.1.22正常运行中,给水泵润滑油压低,辅助油泵联动者。

3.1.23正常运行中,由于调整不当使汽轮机冷油器出口油温高于50℃以上持续30分钟,以回油温度不超限为标准。

3.1.24由于调整不当,给水泵电动机入口风温高至50℃及以上者。

3.2电气部分

3.2.1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15%者。

3.2.2380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开关,6kV以下电压等级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造成后果者。

3.2.3低压设备开关合不上、断不开或拒跳,影响主设备出力或造成设备损坏者。

3.2.4380V电动机及所属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电保护拒动,或正常运行中保护误动跳闸造成后果未构成障碍者。

3.2.5运行中的380V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未造成后果者。

3.2.6直流系统连续接地超过2小时未能查明原因,超过4小时未能消除者。

3.2.7倒闸操作后,对保护装置未作相应切换,致使运行不合理者,未造成后果者。

3.2.8误送或误拉备用设备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3.2.9检修过的开关、刀闸,注销工作票后,发现在合闸位置并被及时纠正者。

3.2.10现场专用照明配电箱,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短路(如接电源、打扫卫生溅水造成短路)烧坏两回路者。

3.2.11电气设备熔断丝保险未按规定使用,或采用铜丝、铁丝代替者。

3.2.12电动机等配电装置熔断器(保险丝)选择不符合要求或三相熔断器容量不一致,引起熔丝熔断。

3.3继电保护,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3.3.1主要仪表(如汽包,除氧器、高加水位计,主蒸汽压力、温度表,主变电压、电流表等)故障失灵在2小时内不能恢复。

3.3.2远动装置故障停用4小时。

3.3.3人员过失,造成热工操作、动力、信号电源失电,使保护信号、指示或遥控失灵,未造成后果者。

3.3.4由于热工人员误拆、误停热工设备和表计,影响运行人员监视设备运行者。

3.3.5热工配电箱及其它供电装置,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短路(如乱接电源,打扫卫生溅水等造成短路),未构成障碍者。

3.3.6主机、重要辅助设备的测温元件测量不准或失效者造成误判断者。

3.3.7由于热工操作机构失灵,导致主设备异常运行者

3.4化学及其他部分

3.4.1汽水品质超过以下的数值和时间(不包扩开机前八小时)

a.省煤器给水溶解氧含量>7μg/L超过8小时;

b.凝结水硬度>1μmol/L超过8小时;

c.炉水磷酸根>8mg/L超过4小时;

d.给水PH值:

9.0>PH值>9.3超过8小时;

e.发电机内冷水:

电导率>2μS/cm超过2小时或硬度>10μmol/L超过2小时;

3.4.2造成除盐水箱水位低于6.0米高于5米;

3.4.3将不合格水送入系统未构成障碍或造成弃水经济损失在600元以上;

3.4.4致使除盐水箱水质恶化,被迫弃水不足100吨;

3.4.5制水不及时影响供水;

3.4.6化学监督出现以下异常现象:

a.水、煤、油定期分析,发现异常未及时汇报,未及时采取措施;

b.水、煤、油品质不合格,分析中未及时发现;

c.水、煤、油未按规定时间取样分析,而虚报数据者;

d.水、煤、油等取样或化验不准,分析报告有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e.由于配、倒、发错试剂,影响分析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3.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认定为异常:

3.5.1设备未复役而进行复役操作者。

3.5.2机组启动中(未并网),因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停机重开。

3.5.3检修中主要辅助设备的零部件装错、拆错或漏装、漏拆。

3.5.4运行、备用或检修中的设备被冻、被淹。

3.5.5检修或试验中误拆、误碰或误接其它设备。

3.5.6人为原因造成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或因设备不正常造成负荷波动达5%,持续15分钟以上。

3.5.7人为原因将棉纱或其它物品缠绕在转动设备上需停用处理。

3.5.8未能按计划保证设备采购正常到货,影响设备消缺和检修工期未构成障碍者。

4人身未遂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人身伤亡事故,应认定为人身未遂。

4.1在停役的电气设备上带有电压。

4.2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即进行工作。

4.3检修时误入未停电设备范围。

4.4未做措施即进入小于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工作。

4.5脚手架严重超载使用。

4.6脚手架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或翻板现象。

4.7起吊作业中,吊件突然坠落或钢丝绳断裂。

4.8接触或使用电气设备、电动工具有麻电感觉或遭受电击。

4.9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靴及验电器以及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而遭受电击。

4.10在搬运较重物件时,物件翻倒有可能危害人身安全者。

4.11热力部件未放净残压即开始工作,汽水喷出而未造成烫伤。

4.12检查设备时发生转动部分卷进衣服而未造成轻伤。

4.13其它类似情况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者。

5二类障碍、异常、人身未遂的调查、统计和报告

5.1二类障碍、异常,人身未遂由车间领导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必要时公司安监、生产管理部人员参加。

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把事故(事件)即时汇报报安全监察部。

事故(事件)即时汇报参考格式见附录A。

5.2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调查处理后,三日内将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报安全监察部。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参考格式见附录B。

5.3调查、分析要实事求是,若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时将按事故定性的上一档次处理。

6附则

6.1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6.2除本细则认定的情况外,对影响安全生产和危急人身安全的其它情况,安全监察部有权依据《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认定为二类障碍、异常或人身未遂。

附录A:

事故(事件)即时汇报

汇报单位:

批准人:

汇报人:

一、事故简题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三、事故发生前设备运行状态、主要操作、人员工作状况

 

四、事故发生过程及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程度简述

 

五、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事宜

 

汇报日期:

年月日

 

附录B:

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报告书

部门:

№:

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部门:

事件起止时间:

4.经过:

 

5.损失情况:

 

6.原因分析及暴露问题:

 

7.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执行人和完成期限: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参加调查人员签名:

 

8.附件清单(包括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

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调查单位负责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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