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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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8)

4.4.1.1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8)

4.4.1.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9)

4.4.1.3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9)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0)

4.4.2.1食品用瓷器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0)

4.4.2.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5)

4.4.2.3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5)

5生产许可证书…………………………………………………………………………(30)

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31)

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31)

8监督检查………………………………………………………………………………(32)

9违法处理………………………………………………………………………………(33)

10收费……………………………………………………………………………………(33)

11工作人员守则…………………………………………………………………………(33)

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34)

13附则……………………………………………………………………………………(34)

附件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5)

1总则

1.1为了做好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盛放各种食品、饮料或食品添加剂的陶瓷容器、用具、餐具等陶瓷产品。

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包括了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16个产品品种(第一批启动发证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目录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表1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目录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备注

单元1:

食品用瓷器

细瓷类

1日用细瓷

2骨灰瓷器

3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4玲珑日用瓷器

5建白高级日用细瓷器

6粤彩瓷器

普瓷类

7日用普通瓷

8日用青瓷器

炻器类

9日用炻器

精陶类

10日用精陶

单元2:

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

11紫砂陶器

12普通陶瓷烹调器

13精细陶瓷烹调器

单元3:

食品包装用

陶瓷器

14普通陶器包装坛类

15普通陶器包装缸类

16食用青瓷包装容器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

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

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

组织企业实地核查;

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

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生产许可程序

3.1申请和受理

3.1.1申请生产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申请和受理

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试生产

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3实地核查

3.3.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现场核查实行观察员制度。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

3.4.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审定和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

4审查要求

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食品用瓷器产品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订完整的工艺流程,并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

4.1.1.1细瓷类(日用细瓷、骨灰瓷器、釉下(中)彩日用瓷器、玲珑日用瓷器、建白高级日用细瓷器、粤彩瓷器)

4.1.1.2普瓷类(日用普通瓷、日用青瓷器)

 

4.1.1.3炻器、精陶类(日用炻器、日用精陶器)

4.1.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基本生产流程

4.1.2.1紫砂陶器产品

4.1.2.2普通陶瓷烹调器和精细陶瓷烹调器产品

4.1.3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基本生产流程

4.1.4食品用瓷器产品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订操作程序文件:

4.1.4.1原料采购控制,企业应制订原辅材料采购检验验收控制程序。

包括主要原辅材料、熔块、花纸、色料、窑具、模具等。

确保所采购的原料及熔块、花纸、色料中的铅、镉含量符合验收规定。

4.1.4.2企业应制订铅、镉溶出量控制程序,对影响产品的铅、镉溶出量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确定铅、镉溶出量关键控制点,包括釉料、配制、熔块加工,烧成、彩烧工艺等过程控制,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测。

应对首次使用的色料、花纸、熔块等进行试烧,根据试烧结果确定批量生产和工艺要求,经审核合格后才能批量投入生产。

生产过程要对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发现铅、镉溶出量超标,必须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生产过程中工艺要求如有改变,应经铅、镉控制管理机构重新验证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

4.1.4.3企业应制订成品检验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对铅、镉溶出量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和隔离措施,并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1.4.4企业应制订铅、镉溶出量的检测控制程序。

对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剂、人员、环境、标准和方法等应能够有效保证铅、镉溶出量检测结果准确(对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在审证过渡期应委托具备铅、镉溶出量检测能力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4.1.4.5企业应制订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釉料、色料及花纸等原材料的进货检验或验收验证记录。

b.试烧及试烧产品检验记录。

c.釉料制备、烧成、彩烧记录。

d.产品检验(最终产品铅、镉溶出量指标)记录。

e.年生产批次管理记录。

f.花纸、熔块、色料档案。

g.获证后质量安全标志的认购、使用和管理记录。

4.1.5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关键工艺控制

4.1.5.1原料采购控制,企业应制订原辅材料采购检验验收控制程序。

包括主要原辅材料、熔块、色料、窑具、模具等。

确保所采购的原料及熔块、色料中的铅、镉含量符合验收规定。

4.1.5.2企业应制订铅镉溶出控制程序,对影响产品的铅、镉溶出量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确定铅、镉溶出量关键控制点,包括釉料配制、熔块加工,烧成工艺等过程控制,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测。

应对首次使用的色料、熔块等进行试烧,根据试烧结果确定批量生产和工艺要求,经审核合格后才能批量投入生产。

4.1.5.3企业应制订成品检验和不合格控制程序。

4.1.5.4企业应制订铅镉溶出量的检测控制程序。

4.1.5.5企业应制订过程控制程序,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釉料、色料等原材料的进货检验或验收验证记录。

c.釉料制备、烧成记录。

f.熔块和色料档案。

4.1.6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关键工艺控制

4.1.6.1原料采购控制,企业应制订原辅材料采购检验验收控制程序。

包括主要原辅材料、釉料、窑具、模具等。

确保所采购的原料及釉料中的铅、镉含量符合验收规定。

4.1.6.2企业应制订铅、镉溶出量控制程序,对影响产品的铅、镉溶出量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确定铅、镉溶出量关键控制点,包括釉料配制、烧成工艺等过程控制,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测。

应对首次使用的釉料进行试烧,根据试烧结果确定批量生产和工艺要求,经审核合格后才能批量投入生产。

4.1.6.3企业应制订成品检验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1.6.4企业应制订铅、镉溶出量的检测控制程序。

4.1.6.5企业应制订过程控制程序,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釉料等原材料的进货检验或验收验证记录。

b.烧及试烧产品检验记录。

c.釉料制备、烧成记录。

d.产品检验(最终产品铅、镉溶出量指标)记录。

e.年生产批次管理记录。

f.获证后质量安全标志的认购、使用和管理记录。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4.2.1.1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2。

表2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必备生产设备

1

日用细瓷

1.原料称量设备

2.坯釉料制备设备(满足不同产品的工艺要求)

3.成型机(各种机械成型机)

4.注浆成型线

5.节能干燥窑或节能干燥器

6.施釉生产线或施釉装置

7.抛光生产线(只限于骨灰瓷生产)

8.素烧、釉烧、彩烧清洁燃料节能窑炉

2

骨灰瓷器

3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4

玲珑日用瓷器

5

建白高级日用细瓷器

6

粤彩瓷器

7

日用普通瓷

5.节能干燥窑和干燥器

7.节能窑炉

8

日用青瓷器

9

日用炻器

6.施釉生产线和施釉装置

7.清洁燃料节能窑炉

10

日用精陶

注:

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2.1.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

表3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紫砂陶器

2.球磨机

3.滤泥机

4.真空炼泥机

5.成型机(各种机械成型机)

6.注浆成型线

7.节能干燥窑或节能干燥器

8.节能窑炉

普通陶瓷烹调器

精细陶瓷烹调器

4.2.1.3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4。

表4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普通陶器包装坛类

2.球磨机(磨釉料用)

2.炼泥机

4.节能干燥窑

5.节能窑炉

普通陶器缸类

食用青瓷包装容器

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4.2.2.1 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5。

表5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必备检验设备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

2.吸水率装置

3.热稳定性测定装置

4.0.01克电子称或天平

5.0.001克电子称或天平

6.0.0001克电子称或天平

对于没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设备的企业,必须具有外包委托合同。

可以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常年对该企业产品铅、镉溶出量进行检验。

对连续生产的单一品种每月检验频次不少于1次;

非连续生产的品种产前必须检验,正常生产后每月检验频次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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