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保局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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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保局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宁波市环保局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安全地处理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加快健全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力争把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障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环境污染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污染事件后的中长期影响,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Ⅲ级)三级。

(一)特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1、有人员死亡;

2、较大区域内的居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放射性污染事故;

5、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重伤;

2、跨县级行政区的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

3、一定区域内的居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4、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

5、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

(三)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其它环境污染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Ⅰ级、Ⅱ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污染源管辖范围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处理。

四、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不同级别环境污染事件采取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属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市级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局组织实施,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根据污染源管辖范围由市监察支队或当地环保局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五、组织指挥

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宁波市环保局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内。

下辖应急处理查处组、应急处理监测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信息发布组、专家组及相关网络单位。

六、职责分工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

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应急事件处理。

总指挥全面指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负责具体的指挥工作,并在总指挥外出或委托时,行使总指挥职责。

(二)应急处理查处组。

应急处理查处组负责出警、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

出警是指接到受理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取证和防护等装备赶赴现场。

调查是指到现场查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采集相关证据,提出处理方案。

报告是指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查明的情况,并向监测组、信息发布组、受理中心通报事态进展。

其他是指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按照指挥部委托行使职能,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以及事故处理后向指挥部和受理中心报结。

(三)应急处理监测组。

应急处理监测组负责出警、监测、报告和其他工作。

出警是指接到受理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监测和防护等装备赶赴现场。

监测是指按应急监测规范对污染源和周围环境质量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结合现场调查情况、气象、水文、地形情况的综合分析结果,确定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报告是指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和向查处组通报现场监测和综合分析的情况。

其他是指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

(四)应急信息组。

信息发布组负责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

就是指根据各组提供的情况,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媒体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

设在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中心。

负责接警、报告、联络、反馈、汇总工作。

(六)应急专家组。

分析现场情况,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七)网络单位。

负责为应急救助提供技术及物质支持。

七、应急响应程序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

对能按标准划分的,确定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在3分钟内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确定为Ⅲ级应急响应的,及时按管辖范围转市监察支队或当地环保局处理。

对无法按标准划分的,则先按Ⅲ级应急响应,并马上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若确定启动预案则立即对受理中心下达启动指令。

(三)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受理中心必须在5分钟内通知相应的应急处理查处组、应急处理监测组、信息发布组等各组组长。

各组组员由其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

受理中心全过程跟踪事态的发展,并做好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和应急处理监测组之间的联络工作。

(四)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和应急处理监测组接到受理中心或指挥部的电话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

(五)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在现场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后,提出处理方案,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进一步采取诸如责令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撒离等措施。

必要时,查处组受指挥部委托可召集专家组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如污染事故较大、影响面积广,确定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的,应及时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受理中心或指挥部联系,请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员到场共同处置。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随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六)应急处理监测组应以最快的速度,按要求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立即报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和查处组,监测工作必须做到准、快、全。

(七)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如需网络单位协助的,报指挥部同意后,由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联系有关网络单位。

如需其它部门配合的,报指挥部,通过市政府通知有关部门。

(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应及时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报结。

由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反馈报警者并进行汇总。

(九)应急响应流程图

报告指挥部

启动

不启动

不能确定

能确定

受理中心接警受理

指挥部根据设定的条件终止应急

评估、总结、归档

按照职能转支队或辖区环保局处理

受理中心报告市政府

市相关部门出警联动

指挥部下达指令

报告指挥部

报告指挥部

处理结束

继续处置

专家组赴现场并提供技术支持

查处组出警并开展调查等工作

监测组出警并开展监测等工作

是否需其他部门联动配合

受理中心通知各应急小组

指挥部启动预案并下达指令

是否为Ⅰ、Ⅱ级污染事件

报告指挥部

核实并确定等级

八、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九、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监测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指挥部报告群众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向指挥部报告群众疏散的方式,由指挥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一)事件的通报。

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二)信息发布。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依据权威评估部门的意见。

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十一、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事态发展达到高一级应急反应预案启动条件。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处理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查处组提出,经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

(2)应急处理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监测组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十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过程评价

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二是查处组、监测组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处理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处理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为:

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二)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根据实战经验,市环保局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五)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三、组成人员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

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黄绍棣

副总指挥:

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担任邵立松汪友方朱岗

(二)应急处理查处组

组长:

由污控处处长担任方安兴

副组长:

由监察支队支队长担任戴忠水

辖区环保部门负责人

成员:

监察支队、辖区环保部门、固废中心、市环保局相关处室有关人员

(三)应急处理监测组

组长:

由监测中心站站长担任郁工讬

副组长:

由监测中心站副站长和总工担任

陈松平崔大为徐能斌

成员:

监测中心站、辖区环保监测部门相关人员

(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

主任:

由监察支队支队长担任戴忠水

成员:

环境污染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白天)

局值班人员(晚上以及节假日)

(五)应急专家组

谢大卫赵永才刘中徐能斌崔大为胡文翔

(六)相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宁波海事局,宁波交通局(港口局),市水利局、市广电局,市电信局、各大新闻媒体

(七)网络单位

镇海炼化,浙江腈纶有限公司,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善高化工有限公司,鑫裕化工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组成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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