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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作安全规程

起重工作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起重工作及起重设备的安全工作范围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起重工作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主要设备技术规范

3.1 水轮机主要部件重量(附表1)

部件名称 重量(T)

水轮机上盖(钢板焊接件) 4.5

控制环(钢板焊接件) 1

导水叶(铸钢件) 0.322

底环(铸钢件) 1.146

水导轴承(铸钢分半件) 1.44

水轮机大轴(锻钢) 6.325

转轮(铸钢件) 6.90

3.2 发电机主要部件重量(附表2)

部件名称 重量(T)

上机架 

推力头 

镜板 1.00

转子 76

下机架 4.24

3.3 变压站主要设备重量(附表3)

部件名称 重量(T)

一号主变 49.7

二号主变 49.7

近区变 

励磁变 

电压互感器 0.355

电流互感器 0.355

4 室外和高空作业

4.1 室外工作应对现场地形、建筑物、设备有足够了解熟悉,在开关站内工作时除在指定有停电安全措施的范围内工作外,对于邻近有带电的设备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2002-03-18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1-02.08-2002

4.2 利用现场的地形地物绑扎绳索、固定地锚、地柱均要考虑地质松软牢固程度,以求稳妥安全。

4.3 须树立人字架和独木桅杆工作时,攀绳也要求稳妥安全,禁止利用设备及带电设备作固定点。

4.4 圆木人字架规格及性能(附表4)

桅杆高度

(米) 桅杆尾径

(厘米) 桅杆与地面夹角α及起重量(公斤)

  75° 65° 55°

6 20 26 5000 9000 3750 7000 3000 5000

8 21 27      

11 23 28      

13 24 29      

15 25 30      

4.5 圆木独脚桅杆的规格及性能(附表5)

安全起重量(吨) 桅杆长(米) 桅杆尾径(厘米) 板绳直径与杆角45°(毫米)

3 8.5 20 15.5

 11 22 15.5

 13 22 15.5

 15 24 15.5

5 8.5 24 15.5

 11 26 20

 13 26 20

 15 27 20

10 8.5 30 21.5

 11 30 21.5

 13 31 21.5

4.6 使用桅杆注意事项

4.6.1 一般桅杆的安全吊重按上表选取,如超出表中规定时,必须进行强度和稳定性核算。

4.6.2 选用圆木不得有腐朽和伤痕,而应具备较平直节少的。

绑扎钢丝绳要平齐,不要有叉叠现象。

4.6.3 桅杆脚应与地面支座贴紧,如有缝隙,应设法塞紧,以防止滑动位移,两木交叉绑扎处必要时打入木楔子稳固。

4.6.4 桅杆的板绳与地面地锚的固定点距离桅杆脚不能太近,其距离应少于桅杆高度的1.5倍。

4.6.5 桅杆使用前应作全面检查,确认安全稳固可靠,方可进行起吊重物。

4.6.6 重物起吊时,应由专人指挥,负责检查,确认各部情况良好后方能继续起吊。

应注意重物不得与桅杆相碰撞,吊起的重物不可在空中停留过久,否则应采取措施。

4.7 高空作业

4.7.1 凡离地1.5米以上的地方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4.7.2 高空作业,应注意防止高空落物。

工作架台应设牢固可靠的围栏及栏杆,无关人员不应在下面停留和通过。

4.7.3 上下层同时处于工作,中间必须做好隔离措施。

下层工作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禁止在4上下抛工具和物件。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2002-03-18批准                                2002-03-18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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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高处工作用的工作架台应牢固,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4.7.5 人字架使用时须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4.7.6 在水泥地易滑的地面上使用梯子必须做好防滑措施,梯子必须完整可靠,能承受全部重量。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和带有电的范围进行高空作业。

为了防止误攀登,应有明显清晰的警告标示牌。

5 钢丝绳、麻绳

5.1 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5.2 钢丝绳或麻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上油,麻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5.3 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经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毫米。

(见附表6)

5.4 双头绳索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不应少于300毫米,并经过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见附表7)

5.5 环绳及绳索必须经过1.25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6  环绳结合段的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毫米) 每一结合段长度(毫米) 环绳长度(米) 钢丝绳的长度(米)

19.5 400 8 16.5

19.5 400 10 20.5

22 450 8 16.5

22 450 12 24.5

25 500 8 16.5

25 500 12 24.5

30 750 10 21.5

30 750 15 31.5

表7 双头绳索的结合段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毫米) 每一结合段长度(毫米) 绳头长度(毫米)

12 300 300

16 350 400

19 400 500

22 450 600

25 500 700

30 600~800 800

5.6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

荷重和绳索夹角的关系(附表8)

环绳角度 00 450 600 900 1200

容许荷重(%) 100 97 86 70 50

5.7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它电线相接触。

5.8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5.9 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它锐利的工具清除。

5.10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用作一般的允许荷重的吊重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10牛顿计算,用作捆绑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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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5.12 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

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断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5.13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换新或截除:

5.13.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节距(每股钢丝绳绕绳一周的轴向长度)中有下表内的断丝根数者应报废。

(附表9)

最初的安

全系数 钢丝绳的结构

 6×19=114+1 6×37=222+1 6×61=366+1 18×19=342+1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小于6 12 6 22 11 36 18 36 188

6~7 14 7 26 13 36 19 38 19

 大于7 16 8 30 15 40 20 40 20

5.13.2 钢丝绳中有断股者应报废。

5.13.3 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及超过原来钢丝直径的40%时,或钢丝绳受过严重火灾或局部火烧过时,应即报废。

5.13.4 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应换新。

5.13.5钢丝绳的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应换新。

5.13.6钢丝绳受冲击负荷后,该段钢丝绳较原来的长度延长达到或超过0.5%者,应将该段钢丝绳切去。

6 吊环与卸扣(卡扣)使用范围

6.1 吊环允许吊重表(附表9)

丝杆直径 允许吊重(公斤) 丝杆直径 允许吊重(公斤)

 垂直吊 600角吊  垂直吊 600角吊

M12 150 90 M22 900 540

M16 300 180 M30 1300 800

M20 600 360 M36 3400 1400

6.2 卡扣允许吊重表(附表10)

卡扣直径

(mm) 允许吊重

(kg) 使用钢丝绳最

大直径(mm) 卡扣直径

(mm) 允许吊重

(kg) 使用钢丝绳最

大直径(mm)

¢6 200 4.7 ¢27 4100 22

¢8 330 6.5 ¢30 4900 26

¢10 500 8.5 ¢36 6800 28

¢12 930 9.5 ¢42 9000 31

¢16 1450 13 ¢45 10700 34

¢20 2100 15 ¢52 16000 44.5

¢22 2700 17.5 ¢24 3300 19.5

6.3 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分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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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千斤顶和滑车

7.1 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垂动的滑动。

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杆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7.2 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必须安放在结实的或垫以硬板的基础上,以免在举重时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7.3 不准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它任何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

7.4 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7.5 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

发生事故。

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辙去垫板。

7.6 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起动并由专人指挥。

7.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

7.8 使用的滑车或滑车组必须经常详细检查,如滑车边缘磨损过多,有裂纹或滑车轴弯曲等缺陷,均不准使用。

7.9 滑车不准栓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

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坚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7.10 栓挂固定滑车的木庄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没牢固可靠。

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7.11 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须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场措导和监护。

7.12 滑车应严格按照滑车厂铭牌规定使用,若无铭牌滑车可以按经验公式P=Nd2/16估算,P为估算的滑车允许使用负荷(公斤),D为滑车轮的直径(毫米),n为滑轮的数。

7.13 千斤顶和滑车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加油润滑,保持其灵活性,延长使用寿命。

8 手拉葫芦

8.1 拉葫芦的链扣、手链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条磨损严重时,均应禁止使用。

8.2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

8.3 手拉葫芦在使用前,应作详细检查,如吊钩、链条与轴是否有灵活,手拉链条是否有滑链或掉链等现象。

8.4 使用时,应检查起重链子是否缠扭,如有缠纽现象应疏松整理好才可使用。

8.5 在使用时,先把手拉葫芦稍微拉紧后,检查各部分有无异常,再试摩擦片、圆盘和棘轮圈的自锁情况(刹车)是否完好。

经检查确认为良好后,才能继续工作。

8.6 手拉葫芦在起重时,不能超出起重能力使用,不论在任何位置使用,手拉链条都应在链轮所决定的平面上,以注意防止手拉链条脱槽,拉链时用力要均匀,不能过快过猛,若手拉链条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不能增加人数猛拉,以免发生事故。

8.7 已吊起的重物需中途停止时间较长时,要将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上,以防止由于时间过长而自锁失灵。

8.8 转动部分要经常上油,保证润滑、减少磨损,但切勿将润滑油渗进摩擦胶木片内,以防止自锁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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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经过大修应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拉长现象。

9 起重机(电动葫芦、卷扬机、天车)

9.1 禁止超负荷使用,不准倾斜起吊或作拖拉工具使用。

9.2 操作时应注意及时消除钢丝绳在卷筒上脱槽或绕有两层的不正常情况。

9.3 不工作时,禁止把重物悬挂在空中,以防机件产生永久性的变形。

卷扬机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臣吊位置,否则应使用自动信号。

9.4 装卷扬机时,滚筒中心线必须与钢丝绳保持垂直,第一个转向滑车到卷扬机的距离应至少小于6米。

9.5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

9.6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刹车装置,如刹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9.7 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留五圈。

9.8 改变卷扬机滚筒的转动方向,只可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9.9 开动卷扬机前的准备及检查工作如下:

9.9.1 清除工作范围内的障碍物。

9.9.2 指挥人员、起重工与司机等应预先确定并熟悉联系的信号,以使工作协调,避免发生危险。

9.9.3 指挥人员应与司机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卷扬的物件在任何位置均能看到。

9.9.4 检查各起重零件,如钢丝绳、滑轮、吊钩和各种连接器,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调整。

9.9.5 检查转动部分有无毛病,特别是刹车装置,如有不灵活可靠,应即调整或修理。

9.9.6 检查卷扬机的基础是否牢固可靠,基础螺丝有无松动等现象。

9.9.7 检查轴承、齿轮(或齿轮箱)、钢丝绳、滑轮等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9.9.8 如能空车转动,则设法转动一、二转,看各部分的传动机构有无故障,齿轮是否啮合,再详细检查各部螺丝、弹簧、销子等有无松脱,机器内部及周围有无妨碍运转的东西。

9.9.9 如系电动卷扬机,应检查接地线、保险丝、电线,起动装置和制动器等的接头是否牢固良好。

检查前应注意电源是否已断开。

9.10卷扬机在运转中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9.10.1 往滑车上套钢丝绳。

9.10.2 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

9.10.3 当物件下落时用木棍来制动卷杨机的滚筒。

9.10.4 站在提升或放下重物的地方附近。

9.10.5 改正卷扬机滚筒上缠绕得不正确的钢丝绳。

9.11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限制俯仰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9.12 天车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9.13 天车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9.14 天车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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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

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员动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9.16 较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9.17 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9.18 天车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9.19 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天车或天车轨道。

9.20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9.21 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9.22 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

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提升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9.23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

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

放下时速度不宜大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9.24 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9.25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9.26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的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9.27 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

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9.28 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9.29 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9.30 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10 司机职责

10.1 司机必须由厂部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10.2 司机必须熟识天车的结构、设备、操作方法及铭牌。

10.3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技术要求,禁止酒后驾驶。

10.4 天车运行前必须做到检查细致确实无误且正常,各开关位置及操作把手位置均应处于正确位置,方可送电准备启动。

10.5 天车上、下游轨道和大梁上的小车轨道应无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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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工作时天车司机对“停车“信号不管任何人发出都得接受外,其它任何信号都只能接受当班信号员的统一指挥,不接受旁人的信号。

10.7 每启动操作应先低档稳定正常后,再逐步升档,使车速和吊钩速度均匀变化。

10.8 开关控制器应逐步开动,天车尚未停下时,禁止将控制器即刻打向反转位置。

10.9 天车吊起时,司机不可离开驾驶室,否则应放下重物才离去。

10.10 天车行走将至厂房两端时,应减档降速,以防撞击碰坏设备,当天车有重物时更应缓慢减速,以防冲击振动,造成事故。

10.11 工作完毕天车一定要停在指定位置并切断总电源,开关箱加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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