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模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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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根据设计部门的不同分为总行统一制作与分行自行设计两类。

第十三条总行统一制作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制作,由总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向监管机关报备后下发分行使用。

分行须严格按照总行规定进行使用,不得进行任何涂改或变更。

第十四条分行自行设计的宣传材料需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核通过并向监管机关报备后方可投放,宣传材料报送流程:

(一)分行根据总行办公室年度VI设计规范设计相关宣传材料、计划宣传渠道报其分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查后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

(二)总行零售银行部和法律与合规部对宣传材料进行审核;

(三)总行零售银行部向监管机关正式报备;

(四)总行零售银行部根据监管机关反馈情况批复分行;

(五)分行根据总行批复投放宣传材料。

(六)分行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宣传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我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当地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引用其他产品业绩,只能登载我行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并遵守: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我行的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材料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主要通过营业网点、“一网通”网站、委托第三方网站以及各种媒体投放。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和日期。

第十九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二十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四章理财销售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理财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全行从事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销售人员)和销售过程见证(见证人员)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根据销售渠道的不同,销售人员包含:

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钻石客户经理、贵宾理财客户经理、低柜理财经理及远程银行中心空中理专人员与客服专员。

第二十四条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机关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第二十五条销售人员必须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试(其中A类为私钻客户经理岗位资格考试,适用岗位为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岗和钻石客户经理岗;

B类为理财经理岗位资格考试,适用岗位为贵宾理财客户经理岗和低柜理财经理岗),远程银行中心空中理专人员与客服专员应至少要求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试B类。

第二十六条销售人员(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钻石客户经理、贵宾理财客户经理、低柜理财经理)取得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销售资格证书)后,应经分行人力资源部和分行零售银行部审核后,方可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远程银行中心空中理专人员与客服专员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考试经远程银行中心自行审核后,方可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审核条件如下:

(一)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一年(含)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特别优秀者此条可适当放宽)

(三)拟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工作;

(四)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分行零售银行部和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人员,不得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未经远程银行中心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空中理专及客服人员不得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试但所在岗位非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钻石客户经理、贵宾理财客户经理、低柜理财经理岗位的人员,不得进行理财产品销售,并且不得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第二十七条我行员工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试的,其所获得的销售资格证书长期有效,发生以下情况的,销售资格证书失效:

(一)取得销售资格证书后两年内未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的;

(二)取得销售资格证书的员工调离第二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岗位超过两年(含)的;

(三)取得销售资格证书的员工发生误导销售、道德风险等我行认为不适合继续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情况,或者我行认为该员工不再具备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能力的情况,认定其销售资格证书失效的。

第二十八条见证人员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营业网点:

(3种情况)

支行零售银行部主管或以上级别领导;

经支行行长授权的熟悉理财产品流程、了解理财产品结构及风险提示要求、责任心强的同零售银行部主管同级别人员;

同时符合下述全部要求的人员:

1.持有“00006:

网点个人银行业务主管岗”;

2.已通过一线零售财富管理B类岗位资格考试;

3.由支行行长进行书面授权。

(二)私人银行中心、财富管理中心:

中心负责人、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钻石客户经理;

(三)分行零售银行部:

投资顾问、财富顾问。

第二十九条理财销售从业人员每年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后续培训学时的学习,学习形式包括:

(一)我行举办的各级业务培训;

(二)业务专业会议(含晨、夕会);

(三)行外培训或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备案流程

(一)申请人取得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证书后,由所在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审核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授予理财产品销售资格;

(二)分行零售银行部应当对销售人员资格进行备案管理,公示并定期更新销售人员资格获得时间、培训情况、诚信记录等信息。

同时,分行零售银行部须每半年开展持证上岗自查,并及时向总行零售银行部反馈自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从业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和见证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职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三十二条理财销售从业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了解客户及客户的业务,工作属性以及了解客户资金的来源;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章客户评估

第一节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指根据客户本人填写的《银行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见附1),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协助客户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四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首次评估渠道与要求如下:

客户首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必须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并经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指导,客户自主填写《评估表》并交由网点经办人员在风险测评系统中录入客户答案,风险测评系统出具客户风险测评结果,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18岁以下未成年投资者须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首次风险测评,理财销售从业人员须通过验证户口簿或其他法律证明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身份并将相关材料复印留存。

第三十五条风险承受能力的再次评估渠道与要求如下:

客户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可通过网点柜台、财富账户专业版、网上个人银行大众版/专业版、远程银行中心人工服务、手机银行进行,由客户本人完成《评估表》并确认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各渠道责任部门应确保风险测评系统与渠道的对接及更新维护。

其中网点柜台、财富账户专业版、网上个人银行大众版/专业版、手机银行渠道由总行零售银行部确保风险测评系统与各渠道的对接及更新维护;

远程银行中心人工服务由远程银行中心确保风险测评系统与各渠道的对接及更新维护。

第三十六条风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或评估结果失效后需要重新评估的,我行应要求客户通过第三十四条所规定渠道进行再次评估。

第三十七条我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级别与产品风险等级:

我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分五级,从低到高分别为A1(谨慎型)、A2(稳健型)、A3(平衡型)、A4(进取型)、A5(激进型),分别对应的产品风险等级为R1(谨慎型产品)、R2(稳健型产品)、R3(平衡型产品)、R4(进取型产品)、R5(激进型产品)。

第二节客户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我行客户在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含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前,资产评估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需要进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的对象包括:

(1)首次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客户;

(2)曾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再次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持仓份额为零的客户;

(3)曾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再次购买其他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客户。

第三十九条曾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且再次购买该产品时仍持有该产品份额的客户再次购买该产品时,或通过私人银行客户评估,且处于评估有效期的客户,无需进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高资产净值客户及私人银行客户的资产评估人员为我行通过零售财富管理类岗位资格考试的理财销售人员。

在销售理财产品前,资产评估人员需要为客户进行资产评估的,须填写《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表》(见附4)或《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表》(见附5),并在《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表》或《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表》上登记该资产评估人员所取得的我行销售资格证书编号。

客户完成评估后,将评估表等资料交由柜面人员办理审核并购买理财产品。

第四十一条通过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评估结果为“客户属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的客户,可继续购买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

未通过我行评估的客户,不得继续对其销售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须引导客户购买其他投资产品。

第四十二条我行客户在购买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前,理财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满足私人银行客户资产评估条件的客户,可购买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亦可直接认购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四十三条私人银行客户资产评估将作为认购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部分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除了需通过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还需满足其他要求,具体以产品销售通知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评估方式

(一)我行自行评估:

单笔认购理财产品金额达到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

或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但我行财富系统显示,客户个人或家庭当前的时点AUM(具体AUM的计算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葵花”卡账户管理费管理的通知》,本处AUM不含第三方存管估算市值)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截屏打印AUM信息作为附件,无需另行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即可认定为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

(二)客户申报评估:

需客户提供相关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或收入证明文件,经我行审核通过后,该客户可认定为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

收入证明不得作为私人银行客户资产评估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资产证明材料要求

(一)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低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但我行财富管理系统显示客户个人或家庭当前的时点AUM(不含第三方存管估算市值)与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含保证金及证券市值)合计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

就上述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需要客户提供相应证券公司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证明客户在购买产品时的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情况(资产证明日期应不早于购买产品日期前10个工作日;

以下各项资产证明日期均应符合该要求),销售人员应将其财富管理系统的AUM信息截屏打印作为附件,并核实时点AUM(不含第三方存管估算市值)与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合计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

(二)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无法提供我行AUM材料,但在我行或其他机构的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合计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

客户应按要求提交资产证明材料,资产证明材料所列金额合计应不少于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资产标准(如提供家庭或其他成员的资产证明材料,应相应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家庭关系的辅助证明材料):

1.存款证明:

提供其他银行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体现客户本人或家庭在购买产品时的存款金额;

2.基金市值:

提供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体现客户本人或家庭在购买产品时的基金资产市值情况;

3.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

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证明客户在购买产品时的第三方存管账户资产情况(含保证金及证券市值);

4.理财产品市值:

提供产品发行银行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体现客户在购买我行产品时的其已购买的他行理财产品市值情况;

5.其他金融资产:

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体现客户持有其他金融资产市值情况;

(三)客户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客户应按要求提供本人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文件,证明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

1.工资性收入:

提供由客户工作单位出具,盖有行政、财务等公章的收入证明;

或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账户对账单;

或税单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

2.经营性收入:

提供营业流水、银行对账单等资金入账证明或税单等其他证明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客户身份的资料;

3.租赁性收入:

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利证明文件、租金入账证明及租金缴税证明等;

4.其他收入:

提供其他可证明客户收入情况的材料。

(四)客户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客户应按要求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文件(具体要求与个人收入证明要求一致),证明双方每年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对于客户配偶的收入证明文件,应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资产评估流程

(一)资料审核及评估:

销售人员根据客户情况,审核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如有),对于满足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或者私人银行客户认定条件的客户,按照《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表》/《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表》(以下简称客户评估表)的要求,相应勾选客户满足的条件,填写相应信息,在资产评估结果栏签字确认并登记销售资格证书编号。

对于不符合高资产净值客户或私人银行客户认定条件的客户,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说明其不属于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不能向其销售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

(二)主管复核:

对于经销售人员评估为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的情况,应由一名支行零售银行部主管或以上级别领导、或经支行行长授权的熟悉理财产品流程、了解理财产品结构及风险提示要求、责任心强的零售银行部主管同级别人员对销售人员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包括持00006岗的储蓄主管或者会计主管)

复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评估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

附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

对于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复核主管应要求销售人员根据客户情况进行修改。

复核通过后,复核主管应在评估表上签字确认。

(三)客户确认:

对于我行自行评估的情况,客户无需进行评估结果确认,理财销售人员在客户确认栏注明“无须客户签字确认”字样;

对于客户申报评估的情况,销售人员在客户评估表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栏签字确认后,应交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应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客户评估表填写内容,在客户确认栏签字确认。

客户如未能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销售人员不得向其销售仅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

评估表是客户进行风险测评的质量记录,为内部资料,仅一联,纳入单据检查。

第四十七条营业网点柜面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每天日结后定期对已完成的《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评估表》/《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评估表》进行审核。

第六章销售管理

第四十八条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

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若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九条不得向未经风险评估的客户销售任何理财产品。

第五十条风险评级为R4(含)以上的理财产品,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须在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第五十一条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一般包括营业网点和各类远程渠道等,具体销售渠道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而定。

客户通过各类远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须确保客户已通过我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认其风险承受水平,销售过程类比营业网点,应有醒目、充分的风险提示、产品销售文件阅读及风险提示确认的环节,过程有完整的记录保留或妥善保存录音(如有)。

各远程渠道责任人员应定期回顾并确保该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符合合规要求,并确保系统的稳定性。

其中,通过远程银行中心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

第五十二条各销售渠道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理财产品销售人员需满足二十二至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岗位、资质与资格要求;

(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仅能对已通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户推介理财产品;

(三)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须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四)理财产品销售人员须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的结果以了解客户财务状况、理财目标、投资经验,严格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提供配置建议、推荐理财产品,禁止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私人银行客户以产品组合的综合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

第五十三条老龄客户为65岁(含)以上的客户(客户年龄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例1948年5月1日出生的客户,以2013为例,5月1日之前系统判定为64岁,5月1日当天起则系统判定为65岁)。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不得向老龄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在R4及以上的产品,持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私人银行客户除外。

(一)老龄投资者在营业网点完成首次风险评估后,可直接通过柜面或自助渠道购买R1~R2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二)对于有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老龄投资者,在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的前提下,经投资者本人至营业网点柜面进行“老龄客户风险确认”环节后,可通过各类远程渠道购买风险等级为R3及以下的理财产品(未开放自助渠道购买的产品除外)。

老龄投资者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向我行申请进行“老龄客户风险确认”的,应在《银行老龄客户风险确认书》(附6)上签字确认,登记理财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并须请见证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办理过程进行复核,并在《银行老龄客户风险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三)老龄投资者在营业网点购买风险等级为R3的理财产品,要求在正常的风险提示工作流程外,还须请见证人员见证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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