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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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庞德:
五卷本《法理学》
028.法律关系根源于:
思想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029.法律关系的观念来自于:
罗马法
030.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法律。
是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
031.明确宣称法理学就是法律科学的是:
庞德
032.提出自由理想和建构平等形式相协调的正义观的代表人物是:
苏格兰哲学家索利
033.原始社会三种社会规范即习惯、宗教、道德体现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034.英国的资本主义法的产生采取仍然承认以往法的效力,但赋予它新的内容
035.以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著称的是:
《法国民法典》
036.法的渊源要素中的根本要素是:
动因性要素
037.《公证暂行条例》属于:
程序法
038.有法可依(前提和首要任务)、有法必依(关键和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障)
039.经济基础决定法的起源、性质、特点和发展变化
040.哈里斯的《法哲学》是为法哲学、法学理论的初学者写的
041.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是:
调整功能
042.1988、1993、1999、2004年进行了宪法修正案
043.秩序价值是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是法的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
利益价值是目的价值,是法的实在价值和延伸价值;
正义价值是法的价值准则,是法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价值
044.只有1年的诉讼时效的是:
身体伤害、劣质商品、延付租金、拒付租金
045.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
形式要素、制度要素、价值要素、观念要素
046.庞德:
律令、技术、理想;
哈特:
主要规则、次要规则;
德沃金:
规则、原则、政策
047.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观点是:
等级秩序正义观
048.进入垄断时期后,削弱议会制度,广泛采用授权立法
049.行政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将属于自己的行政事务转授给非政府人员或民间组织
050.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尤为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
051.奥古斯都开创了授予法学家特权的制度
052.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目的性、整体性、均衡性、相对性
053.梅因:
历史法学派;
弗兰克:
社会法学派;
富勒:
新自然法学派;
凯尔森:
规范分析(纯粹)法学派
054.法律秩序不同于其他社会秩序的一个显著特征为:
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形成而运行
055.专利法属于:
民商法
056.小商贩和城管部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
057.瓦伦丁颁布《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古罗马五大法且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
保护个人交换利益
065.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同道德和宗教由混合到分离的发展过程
066.将法律制裁分为:
民事、刑事、行政、违宪的标准是:
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
067.对“禁止随地吐痰”的解释是:
语法解释(文义解释)
068.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应然性价值
069.法律原则具有:
指导性、综合性、稳定性
070.英国学者斯坦和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的价值》中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
秩序、公平、自由
071.《我们的共同未来》指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072.司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公正原则、独立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
073.司法的特征:
被动性、中立性、专属性、独立性、终极性、程序性
074.最早系统确立了分权制衡制度的是:
美国宪法
075.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基本内容的范畴的是:
法制
07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的除了:
司法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077.中国虽然不存在判例法,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确认和公布的典型案例,经常被选择和提炼,融入法和法律制度中,从而在法律实际生活中起到了法的渊源的作用
078.“法学”一词来源于:
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语
079.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是指:
表决和通过法案
080.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但有法律制裁就一定是有法律责任
081.被称为“旧制度的一纸死亡判决书”的重要人权法律文件是: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082.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的是法律论证方法中的:
修辞方法
083.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的是法律论证方法中的:
对话方法
084.在西方,有关法治的基本理论形成于:
古希腊
085.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刊登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086.行政法规:
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行政法是一个部门法
087.法学研究对象的三个要素:
法、法的现象、与法相关的问题
088.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对象和方法的结合、层级和类别的结合、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089.法学研究方法的三个层次:
法的专业方法、法所摄取的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经济分析、价值分析)、法的指导方法
093.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基本范畴、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法的制定和实施
094.法理学诞生的标志:
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有了自己的专门学者和著作、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它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显的界限
095.法的概念:
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
以国家政权的意志形式出现的;
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的;
具有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的;
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的意志;
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096.法的普遍性的含义:
普遍有效性、普遍平等性、普遍一致性
097.法的要素:
098.法律规则的分类:
权利规则、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权义复合;
强制、任意;
确定、委托、准用
099.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基本、具体;
实体、程序
100.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调整方式的不同(抽象、具体);
适用范围的不同(宏观、特定范围);
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未必有针对性、选择其一就等于放弃其他)
101.法的价值的特性:
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法的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102.法的价值:
法律秩序、法律利益、法律正义
103.根据中国国情现时期中国需要确立和实行的调处标准和原则:
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
缩小利益差距原则;
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
因公益需要可以对利益实行适当限制原则;
利益权衡原则
104.法的基本功能:
调整功能、指引功能、保障功能
105.法的指引功能的内容:
为社会主体提供三种行为模式;
为国家和社会回应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两种后果模式;
为固化一定社会关系、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提供系统的法律制度;
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指引
106.法的保障功能的体现:
明确规定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明确规定社会主体所承担的法定义务;
明确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律利益受到非法损害,如何获得补偿或其他救济途径;
明确规定非法损害他人利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将受到怎样的追究和制裁;
明确规定国家行为和基本社会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使国家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法定化
107.法的功能的特征是:
法所固有的内在、稳定、应然属性
108.法的作用的特征是:
被赋予和规定的法的外在属性;
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
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
109.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
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形式的比较;
法的体系的比较;
法的分类的比较;
司法组织的比较;
诉讼活动的比较
110.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注重维护私有财产;
注重体现契约自由;
注重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1.民法法系的三大支柱:
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112.普通法法系的三大支柱:
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113.法的继承理由:
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是一种极为重要且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会表现出历史延续性;
在一定程度上,法是一种文化积累过程
114.法的移植理由:
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
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115.法的继承的主要内容:
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的;
反映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一般规律或基本规则的;
凝聚法律实践的成功经验的;
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
人类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文化成果
116.法律移植的方法:
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
117.法律移植的种类:
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以至融合和趋同;
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
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法律全球化
118.法对社会的调控主要表现:
通过调和各种利益冲突,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认和维护;
利用法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作用;
使法和其他社会生活调整方式相配合
119.法对国家的作用:
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
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
实现国家职能;
制约国家政权活动;
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
120.法和道德的关系:
①一致性,起源上,都是由原始社会规范演化而来,在发生发展中又相互转化;
形式属性上,两者是社会规范;
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
两者相互渗透;
两者相辅相成②归属的范畴不同;
产生的条件不同;
表现的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实施的方式不同;
发展的前途不同
121.法和科技的关系:
(1)影响法律制度的内容;
诱发法律制度的变迁;
影响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
影响法的适用;
影响法制信息机制,并由此影响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
(2)法对科技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
发挥保障作用,对科技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
发挥鼓励作用,对科技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发挥保证和促进作用;
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用作
122.法律全球化在理念层面:
法律价值观的转换、法律发展观的更新、法治理念的转变
123.法律全球化的制度层面:
全球性立法主体的出现、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性增强
124.立法体制的构成:
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125.立法过程:
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
126.立法的概念也是特征:
由特定主体进行;
依据一定职权进行;
依据一定程序进行;
运用一定技术进行;
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127.法的渊源种类:
资源性(更基本的)、进路性(途径性)、动因性(根本性)
128.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立法;
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司法经验、判例和法律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国际法;
习惯;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外国法;
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129.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和惯例;
其他法的形式
130.法的形式的系统化:
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131.法的一般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132.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133.法的清理方法:
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134.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调整: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135.民商法: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136.经济法:
《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审计法》《统计法》
137.社会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138.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139.当代中国法的体系构成:
宪政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
140.决定法的体系内容的客观因素:
国家主权、经济关系、历史传统
141.法的效力范围:
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的效力、时间的效力
142.法的效力位阶: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强制性规定优于任意性规定
143.守法的意义:
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
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
144.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和相对;
调整性和保护性;
平权型和隶属型
14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客体
14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精神财富、行为
147.法律权利的分类:
对物权和对人权;
公权利和私权利;
原权利和救济权;
专属权和科转移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148.法律义务的分类:
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
公义务和私义务;
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
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
主义务和从义务
14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特质:
是法的基本内容;
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
之间的关系也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150.权利滥用存在的领域:
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滥用、合同法中的权利滥用、家庭法中的权利滥用、程序法中的权利滥用
151.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间接保障人权;
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152.权利资源的法律调控:
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权力的存在应当有益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权力的范围应该由法明确规定;
权力的行驶或运行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则;
权力的滥用、乱用和不用应当为法所禁止;
滥用、乱用和不用权力引致负面后果的,权力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追究
153.权力资源弊病的表现:
权力资源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是促使许多人追求它从而堕入深渊的重要原因;
权力资源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往往成为侵犯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其他正当利益的工具
154.通过法赖抑制权力资源的方法:
需要着重抑制政治权力;
需要着重抑制专制者的权力;
需要着重抑制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权力
155.法律行为的种类:
合法、违法和中性;
积极、消极;
抽象、具体;
个体、群众
156.法律责任的分类:
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
财产与非财产;
有限与无限;
职务与个人
157.法律责任的构成:
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158.法律责任免除: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159.法律制裁的种类:
民事、刑事、行政、违宪
160.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
主体为同一主体;
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该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处理原则:
按重者处之。
161.法律责任的特点:
具有法定性;
具有国家强制性;
具有内在逻辑性;
具有否定性
162.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
效益原则;
合理原则
163.法律解释的方法:
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语法和字面;
限制和扩充;
历史、逻辑和目的
164.法律论证的方法:
逻辑方法、修辞方法、对话方法
165.法律推理的特征:
法律推理主要发生在法的适用过程中;
前提是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
目的是为判决结论寻找合法性依据;
结论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是对法官擅断的限制
166.法律职业的特征:
具有法律专业性;
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
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和伦理;
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具有独特性;
法律职业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价值和传统价值沟通和融汇并藉此倡导价值观更新与进步的使者
167.法律行业职业化的要求:
要求从业者在开始职业的工作之前,接受长期的专业知识教育;
要求经过一个难度较大的准入资格考试;
经过一定阶段的职前训练;
经过权威机构的特别许可;
要求从业者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168.法律思维的内容和特征:
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
以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为基础;
受时限和职业责任的约束而进行的思考和判断,具有不完全性;
以法律上的“相对真实”为认知依据;
判断结果具有非此即彼的明确性;
法律思维具有经验性
169.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是法制的前提;
是法制的一个原则;
是法制的力量源泉;
在促进法制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
170.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确认民主;
规定民主的范围;
提供了民主的实现路径和方法;
是保卫民主的后盾
171.中国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经济条件——现代市场经济、政治条件——现代民主政治、文化条件——现代法律文化
172.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应该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
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
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和制衡
173.法律监督的种类:
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
174.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检查机关的监督;
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175.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组织的监督;
公民的监督;
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
执政党的监督
176.法律监督的作用:
违法行为发生前的预防作用;
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救济作用
177.法律监督的意义:
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建设现代廉洁的民主政治的需要;
设置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对人性不完善的弥补;
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良好机制,也是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178.法律意识的培养:
加强法治建设;
抑制旧法律传统、旧法律意识的影响;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制教育
179.法律传统的社会功能:
文化传承功能;
社会整合与控制功能;
精神凝聚功能
180.法律文化的特征:
传承性与变异性;
民族性与共通性;
时代性与超越性;
对抗性与融合性
181.法律文化的三个要素构成:
实体性要素、意识性要素、精神品格要素
182.法律意识的几种类型:
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
占统治地位的和不占统治地位的;
职业和非职业;
传统法律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
183.法治建设对法律意识的作用:
是增强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
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实践基础;
法治建设的运作过程是法律意识的增强过程
184.法律意识对法治建设的作用:
是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立法完善的思想基础;
是贯彻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的思想保障;
是正确执法和司法的必要的思想条件;
是推动自觉守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动力
185.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内容:
礼法文化;
德治传统;
诸法合体、重刑轻民;
政法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