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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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优质PPT.ppt

其中3-17条为一些具体财政违法行为,18条为会计违法行为,19条为行政性收费违法行为,20条为刑事责任,21条为妨碍公务行为,23-27条为处理措施及程序,34条为参照处理的规定。

(4)对调查和检查的规定:

第22条,28-30条。

(5)对处罚处分的程序规定:

第31-32条。

关于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的步骤是:

处理前的检查、调查-处理决定(责令停止、纠正行为、没收所得等)-处罚处分(对单位:

警告和通报批评,个别处以罚金,而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受相应处分;

对个人:

有罚金,其他各项处分)-申诉复议-刑事责任。

7、处罚处分条例与87年的暂行规定相比,有5个方面的亮点:

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

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强化和规范了财政执法手段。

赋予了执法主体银行存款查询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公告权等;

细化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二、处罚处分条例中的执法主体,1、关于执法主体的概念;

所谓执法主体,就是这个法由谁来负责执行的问题,是指享受行政执法权,进行行政执法行为的组织。

执法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处罚处分条例的具体执法主体(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中的规定)

(1)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部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2)审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的审计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3)监察部门:

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4)公务员的任免机关.(第二条第四款),3、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所谓执法主体权限就是指各个执法主体应限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或者限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权限执法。

财政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处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派出机关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和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处分公务员不是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怎么办?

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执法主体的权力(5项:

要求配合、查询、登记、停止、公告)

(1)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

(2)对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查询权利。

(3)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权利。

(4)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拨付财政拨款的权利。

(5)公告的权利。

三、财政违法主体和违法种类,

(一)违法主体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一般可分为四类:

一是国家机关;

二是企业;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是个人。

处罚处分条例根据违法主体的性质,以及其有可能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进行了分类。

主要包括以下8类: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1、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该种行为适用于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中,共有6种具体情形:

一是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是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是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是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是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是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中,共有6种具体情形:

一是: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是: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是: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是: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是: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是: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该种行为适用于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中,共有6种具体情形:

一是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是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是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是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是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是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该种行为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中,共有5种具体情形:

一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是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是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是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该种行为适用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中,共有7种具体情形:

一是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是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是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是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是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是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是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6、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中。

登记环节:

将取得国有资产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擅自占有、使用;

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捐赠物资,擅自占有、使用;

利用不实或虚假资料,虚减或虚增国有资产价值。

核算环节:

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完成后,不纳入单位法定的固定资产账目核算,擅自使用,为部门牟取私利;

国家机关将应纳入单位统一账目核算的国有资产,不入账或将账内国有资产违规转出,私立账目或不设账目,脱离监督和管理,进行各类非法活动。

处置环节:

非经营性资产违规转为经营性资产;

国有资产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使国有资产受损;

擅自随意核销债权。

7、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该种行为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共有5种具体情形: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是: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是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是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8、违反国家有关担保规定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中。

主要表现是擅自提供担保。

担保法规定同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同务院批准的外债担保除外。

具体违法形式:

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

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

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9、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中。

主要表现是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严格控制并规范国家机关的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具体表现形式有:

单位内部机构擅自开立账户;

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

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开支;

违规设立、使用支出账户;

将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违规合并;

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在证券公司证券账户;

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10、违反国家有关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货款规定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共有4种具体情形:

一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是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是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是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该种违法行为主要适用于企业和个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中,共有3种具体情形:

一是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是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是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2、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共有4种具体情形:

一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是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是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是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3、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中,共有5种具体情形:

一是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是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是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是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是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中。

具体表现形式:

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

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

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

利用假以票或者私自购买以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篡改会计目,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私存私放;

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

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

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过一年以上不还等违法行为。

15、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该种行为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中。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在上述16类财政违法行为中,违法主体涉及国家机关的有14类,涉及企业的有6类。

违法主体涉及国家机关的14类中,均涉及到财政部门,并有4类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直接为财政部门。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关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个人违纪和单位违纪两种形式。

对于个人违纪的按照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单位违纪的,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关于责任人的概念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1、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2、对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种类:

3、对违反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处理种类:

4、对企业等营利性单位以及个人的处理种类,(三)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1、处罚:

指对有财政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对国家机关非履行职能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4、对企业及其他营利性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分1、处分:

是对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规范行为的制裁,处分主要是针对个人。

2、对单位违纪的行政处分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3、警告(起点)、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适用情况4、记过(起点)、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适用情况:

性质和危害比较严重的。

5、记大过(起点)、降级、撤职、开除的适用情况:

性质和危害非常严重的。

6、降级(起点)、撤职、开除的适用情况:

性质和危害特别严重的。

7、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与处分,五、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各种财政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

1、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罪名有:

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玩忽职守罪。

2、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和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违规上解、下拨财政资金的行为罪名有:

私分罚没财物罪,挪用公款罪。

3、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罪名有:

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4、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罪名有:

挪用公款罪。

5、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罪名有: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6、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罪名有:

诈骗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罪;

串通投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违规定使用有关贷款行为的罪名有:

诈骗罪。

8、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罪名有:

偷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9、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骗取、违规使用有关部门资金行为的罪名有:

骗取出口退税罪;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串通投标罪。

10、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票据管理行为的罪名有: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11、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妨害财政监督行为的罪名有:

妨害公务罪。

12、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罪名有: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受贿罪。

(二)、各种罪名在刑法中的量刑规定。

六、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

实体上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处罚公开:

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要公开,(三)一事不再罚原则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四)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享有的权利:

陈述权;

申辩权;

听证权;

申请复议权;

提起诉讼权;

赔偿请求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

根除将处罚当作创收增支手段的想法。

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

做到教育先行。

实现制裁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财政违法行为人,能教育不处罚的,应该坚持教育而不是处罚。

对于应当处罚的,也应同时给予教育,不能只罚不教。

财政监督检查案例分析,背景材料,我省西北地区,十年九旱,自然灾害频繁,造成当地群众生活困难。

国家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安定团结,在中央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仍安排了一定数额的救灾资金专项用于救济灾民。

为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某市2011年至2012年6月末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申请、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市TW县民政局利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救灾资金,违规违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违纪事实,1、挪用救灾资金64.5万元建设“民政大厦”。

2、民政、财政联手调减历年财政欠拨救灾资金结转数。

3、民政福利企业通过账外账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核算救灾资金。

4、用中央救灾资金发放灾区口粮,向灾民收取费用。

处理结果,根据检查情况,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了处理决定:

对该市挪用救灾资金近2000万元作结算抵扣处理,并建议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违法动机与原因分析,一是部分干部私欲膨胀,对群众疾苦漠然置之。

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

教训与启示,一、完善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防止截留挪用现象发生。

二、对民政部门提供一定的事业费,确保救灾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三、在中央救灾口粮款的使用上,可以采用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四、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监管。

财政监督检查的思路与方法,一、点面结合,突出重点二、有目的地扩大检查范围三、抓住关键环节实施检查四、要善于从疑点中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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