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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团体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协议

团体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XX市律师协会

地址:

XX省XX市XXX

乙方(保险人):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

XX市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其协会内注册律师(不含公职/法律援助律师)会员及其秘书处全体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出具的保险单、所附《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批单及批单申请等均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所述内容与保险单、

《XX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冲突之处,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一、保险期间

本协议所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为三年,自二零一三年月日零时起至二零一六年月日二十四时止(本保险协议生效时间为甲方将第一投保年度原始投保人数的保险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次日零时起算)。

保险费缴纳方式为年缴,乙方收到甲方缴纳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1.被保人:

(1)本协议被保险人为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甲方所属注册律师(不含公职/法律援助律师)以及甲方秘书处全体员工。

(2)增减被保险人:

本协议的保险为记名投保,甲方新增加的律师会员(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及由外地转入XX市执业的律师)以律师执业证载明的发证机关的发证日期之次日起即作为新增被保险人,甲方新增加的秘书处工作人员以甲方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次日起即作为新增被保险人。

投保人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个季度向保险人报送一次增加被保险人清单,但乙方对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则自XX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次日起据实计算,保险费用亦按实际增加被保险人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据实计算。

(3)被保险人置换: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律师会员或秘书处员工变动情况(包括律师迁出XX执业等会员资格终止或劳动关系终止的各种情形)每季度通过书面通知方式以新增律师会员或新员工对变动后的被保险人进行置换,但被保险人的置换应以新旧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不存在重复为条件。

对于甲方将被保险人置换的人数不计入前述增减被保险人的范围。

2.保险金受益人:

除保险单另有载明外,保险金受益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三、投保手续和投保资料1.投保资料

投保时甲方需提供以下资料作为投保申请:

(1)甲方签章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

被保险人名单内容包括:

投保单位名称、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投保险

种及保险金额。

(2)出于简化投保手续的考虑,乙方承诺本次投保及以后年度续保均只需提供被保险人清单及基本资料即可,不需要提供个人健康告知书。

2.缴纳保险费: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内容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乙方指定的保险费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帐号:

XXX

开户行:

XX

3、乙方在收到保险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出具保险单和发票,如未及

时出具保险单和发票,并不影响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依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障内容及保费计算1.保障险种: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保险金额:

10万元/人/年。

3.保险费:

(1)甲乙双方约定,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年初

始人数为7600人,第二年初始人数为8000人,第三年初始人数为8400人,在本保险协议有效期内的每一投保年度内,如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或减少不超过该年度初始人数10%的,则上述该年度保险费扔以该年度初始人数乘以人均年保费120元计算,即:

①第一年保险费:

7600×120=912000元;

②第二年保险费:

8000×120=96000元;

③第三年保险费:

8400×120=1008000元。

(2)在每一投保年度内,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或减少人数超过该年度初始人数10%的部分,则亦按照上述人均年保险费120元的标准及相应保险期限增加或退还保险费,相应保险期间按自然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保险费按年度支付,具体为:

第一年保险费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约定以划账或支票形

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二年保险费在第一年保险责任期限到期前支付;第三年保险费在第二年保险责任期限到期前支付。

乙方应开具正式发票。

五、保险责任及说明

(一)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30天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协议

定义的三十五种重大疾病之任一种,乙方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全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的保险金后,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的等待期内被确诊罹患本协议定义的三十五种重大疾病之任一种,则乙方仅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的本协议列明的重大疾病及其相关并发症(包括转移恶性肿瘤),乙方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该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新罹患的符合本协议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乙方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乙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等待期被保险人参加《XX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30天,续保(包含律师

会员在甲方单位会员之间转所执业)则均无等待期。

(三)本保险协议所包含的35种重大疾病由双方协商特别约定其保障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经双方约定,原位癌属于保险责任。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

两项条件:

(1)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2)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3、脑中风后遗症:

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金额的10%,如最终查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保险公司另行支付保

险金余额。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14);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1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16)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

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

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者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术或以下列明的其他手术,我司按以下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手术分类赔付比例分别如下:

(1)冠状动脉旁路植入术,按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2)冠状动脉支架手术,按以下比例给付:

①植入一副支架,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

②植入两副支架,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

③植入叁副支架以上,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

(3)冠状动脉心导管球囊扩张术赔偿,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

(4)以治疗严重冠心病为目的的激光射频技术,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

(5)以治疗严重冠心病为目的的胸腔镜手术,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

6、终末期肾病(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者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者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者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者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

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

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者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者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者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

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临床表现为明

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其它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及以上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或以上,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者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某种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

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主动脉手术中的血管形成术亦属于承保范围。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白质炎性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诊断报告。

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全部三项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记录。

27、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但因酗酒所致的急

性坏死型胰腺炎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弥漫性腹膜炎;

(2)空腹血糖持续高于10mmol/L;对于因急性发病导致身故而无法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须以法医鉴定机构出

具的尸检报告为明确诊断的依据。

28、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

肌肉萎缩。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症状包含无感觉障碍、脑脊髓液正常、轻度的腱反射减少;

(2)肌电图显示肌营养不良症的特征性改变;

(3)肌肉活体组织检查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9、植物人状态:

指大脑皮质的全面坏死伴意识完全丧失至少持续一个月,但脑干仍保持完好。

30、终末期肺病:

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31、系统性红斑狼疮: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而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30ml/分。

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的诊断必须经医院确诊,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四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粘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雨4*10^9/L或血小板小于100*10^9/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个: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C3降低。

其他类型的红斑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

红斑狼疮按50%比例赔付。

32、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含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33、骨髓灰质炎:

指由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因骨髓灰质病毒感染所致表现出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并造成瘫痪。

非骨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4、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

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35、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严重软组织混合性细菌感染,常于手术或皮肤损伤后发生。

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完全丧失功能超过180天。

上述第四条(四)中内容如与本协议所附乙方公司备案的保险条款不一致,则应以上述第四条(四)中的内容为准。

(四)释义

1、不可逆性:

指机体功能的异常超出了自身的适应能力,无法经过自身调节,

恢复到一定范围内满足机体正常运转的需要。

2、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转移恶性肿瘤:

指身体某处已患的恶性肿瘤发生转移病变至其他身体器官或部位。

 

六、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况,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有权

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不能正常在岗工作,且投保时已因病住院或因病全休、半休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本项效力仅涉及因意外伤害造成重疾保险责任中的重大器官移植术、多个肢体缺失、深度昏迷、双儿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III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植物人状态项目);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本项仅效力涉及因意外伤害造成重疾保险责任中的重大器官移植术、多个肢

体缺失、深度昏迷、双儿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III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植物人状态项目);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本项效力仅涉及因意外伤害造成重疾保险责任中的重大器官移植术、多个肢体缺失、深度昏迷、双儿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III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植物人状态项目);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指因该原因直接导致的重大疾病,以公立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曾去过核辐射区遭遇上述情形,或知道自己受过核辐射,应如实告知)。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投保前被保险人已被确珍患有本协议列明的重大疾病(包括转移恶性肿瘤)。

 

七、理赔手续及服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十五天内向乙方报案。

故意延期报案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保险事故调查所需费用。

(一)索赔申请人资料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索赔申请人须填写

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供核对:

(1)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银行账户账号。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二)理赔服务

1、索赔申请人要求乙方理赔时应提供下列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出具相关原件供乙方核对:

①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②病历复印件(如未发生住院情形)或出入院记录(如发生住院情形);

③病理切片检查报告(或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辅助检查报告、化验报告或检验报告。

)被保险人死亡的,可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为依据,如能够依据已有证据资料判断的,则也可以已有资料为依据而不必出具尸检报告。

④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乙方认为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填写指南及注意事项:

①申请书写前,将有理赔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并附在申请书乙方留存联背面;

②索赔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时,须一并填写乙方留存及甲方留存部分;

③工作地点是指员工的工作所在城市;乙方应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上述索赔资料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指导,索赔申请人

如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相关理赔申请资料,则乙方经办人有权拒收或回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理赔申请资料,但索赔申请人有权拒绝乙方不合理的填写要求。

3、乙方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理赔服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①每月在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所指定的联系人收取赔偿申请资料;

②乙方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齐全理赔申请资料后将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结案,并出具赔偿清单一份给甲方;如乙方需调查的案件,乙方在30日内完成理赔结案。

③对累计赔偿已达到保险金额的员工发出通知书并抄送甲方;

④对于免责拒赔或部分赔付时,乙方将提供解释,并在理赔结案后3-5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关单证,并提供理赔决定书;

⑤乙方将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如实告知保险的收支情况。

乙方承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及资料后在5-10个工作日(需

理赔调查的案件在30日内)完成理赔结案及保险金支付,如在该期限过后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应按照应赔付保险金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索赔申请人支付滞纳金。

如出现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甲方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乙方上级单位及监管机构进行交涉。

 

八、增值保障及理赔服务承诺

1、重大疾病绿色通道:

如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心脑系统重大疾病,经医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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