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与避碰考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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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避碰考点解析
船舶避碰与值班
考证复习
大副适用
目录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
1.1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1
1.1.1规则适用范围1
1.1.1.1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1
1.1.1.2可制订特殊规则的水域和制定特殊规则的机关1
1.1.1.3特殊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1
1.1.1.4额外信号及规则对额外信号的要求1
1.1.1.5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信号规定2
1.1.1.6我国加入避碰规则公约时的保留2
1.1.2一般定义3
1.1.2.1船舶3
1.1.2.2机动船定义3
1.1.2.3帆船3
1.1.2.4从事捕鱼的船舶4
1.1.2.5水上飞机4
1.1.2.6失去控制的船舶4
1.1.2.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5
1.1.2.8限于吃水的船舶5
1.1.2.9在航6
1.1.2.10长度和宽度6
1.1.2.11互见6
1.1.2.12能见度不良6
1.1.2.13地效船7
1.2号灯和号型,包括条款内容及识别方法,附录二的内容7
1.2.1号灯与号型的作用7
1.2.2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7
1.2.3号灯定义7
1.2.4号灯的能见距离8
1.2.5在航机动船应显示的号灯8
1.2.6帆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9
1.2.7从事捕鱼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9
1.2.8限于吃水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10
1.2.9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10
1.2.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11
1.2.11从事拖带或顶推作业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和号型12
1.2.12锚泊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14
1.2.13搁浅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14
1.2.14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14
1.2.15气垫船、地效船应显示的号灯15
1.2.16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15
1.2.17根据他船号灯的变化估测他船的航向及航向区间16
1.3声响和灯光信号,包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内容和附录四的内容16
1.3.1长声和短声的定义16
1.3.2声响器具的配备要求16
1.3.3操纵与警告信号17
1.3.3.1操纵声号17
1.3.3.2操纵灯光信号18
1.3.3.3追越声号18
1.3.3.4警告信号18
1.3.3.5一长声声号18
1.3.4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18
1.3.4.1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的适用范围19
1.3.4.2在航机动船应鸣放的声号19
1.3.4.3帆船、从事捕鱼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从事拖带或顶推作业的船舶应鸣放的声号19
1.3.4.4被拖船应鸣放的声号20
1.3.4.5锚泊船应鸣放的声号20
1.3.4.6搁浅船应鸣放的声号20
1.3.4.7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可鸣放的识别声号20
1.3.5招引注意的信号20
1.3.5.1招引注意的信号使用时机20
1.3.5.2对招引注意的信号的要求20
1.3.6遇险信号21
1.3.6.1遇险信号的使用方法21
1.3.6.2遇险信号的种类21
1.4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包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对象及内容22
1.4.1了望22
1.4.1.1了望条款的适用范围22
1.4.1.2保持正规了望的手段22
1.4.1.3了望人员的资格、数量及位置22
1.4.1.4保持正规了望的目的22
1.4.2安全航速22
1.4.2.1安全航速的适用范围23
1.4.2.2安全航速的含义23
1.4.2.3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23
1.4.3碰撞危险23
1.4.3.1碰撞危险的适用范围23
1.4.3.2判断碰撞危险的标准24
1.4.3.3判断碰撞危险的方法24
1.4.3.4用罗经方位判断碰撞危险时应注意的问题24
1.4.3.5正确使用雷达应注意的事项24
1.4.4避免碰撞的行动24
1.4.4.1何种船舶应当及早采取避让行动25
1.4.4.2避免碰撞的行动时间上的要求25
1.4.4.3避免碰撞的行动幅度上的要求25
1.4.4.4单用转向避让的条件26
1.4.4.5应减速、停车、倒车的时机26
1.4.4.6不应妨碍的含义26
1.4.4.7不应妨碍的船舶与不应被妨碍的船舶之间的相互关系26
1.4.5狭水道27
1.4.5.1狭水道条款的适用范围27
1.4.5.2狭水道的航行原则27
1.4.5.3不应妨碍的船舶的义务27
1.4.5.4狭水道航行的注意事项28
1.4.6分道通航制28
1.4.6.1分道通航制的适用范围28
1.4.6.2分道通航制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的关系29
1.4.6.3使用分道通航制时应遵守的三项原则29
1.4.6.4沿岸通航带的使用原则29
1.4.6.5穿越通航分道的方法29
1.4.6.6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的时机29
1.4.6.7不应妨碍的船舶的义务30
1.4.6.8应特别谨慎航行的区域30
1.4.6.9避免锚泊的区域30
1.4.6.10免受分道通航条款约束的船舶30
1.4.6.11特殊信号及其含义30
1.5互见中的行动规则30
1.5.1帆船30
1.5.2追越31
1.5.2.1追越局面的构成条件31
1.5.2.2追越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31
1.5.2.3追越局面的特点32
1.5.2.4判断追越局面应注意的事项32
1.5.2.5追越船让路时应注意的问题32
1.5.3对遇局面32
1.5.3.1对遇局面的构成条件32
1.5.3.2对遇局面的特点33
1.5.3.3判断对遇局面的条件33
1.5.3.4对遇局面的避让方式33
1.5.3.5危险对驶局面的概念及避让特点33
1.5.4交叉相遇局面33
1.5.4.1交叉相遇局面的构成条件33
1.5.4.2交叉相遇局面的避让责任的划分原则34
1.5.4.3交叉相遇局面下让路船应遵守的原则34
1.5.5让路船的行动34
1.5.5.1让路船的含义34
1.5.5.2让路船应遵守的避让原则34
1.5.6直航船的行动34
1.5.6.1直航船的含义34
1.5.6.2保向保速的含义及适用时机35
1.5.6.3可独自采取避让行动的时机及行动的注意事项35
1.5.6.4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行动的时机及行动的注意事项35
1.5.6.5让路船的责任36
1.5.7船舶之间的责任36
1.5.7.1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36
1.5.7.2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关系和划分船舶之间避让责任的原则36
1.5.7.3机动船与其他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37
1.5.7.4帆船与其他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37
1.5.7.5从事捕鱼船与其他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37
1.5.7.6水上飞机的避让责任37
1.5.7.7限于吃水的船舶的特点及航行注意事项37
1.5.7.8地效船的避让责任37
1.6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38
1.6.1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的适用范围38
1.6.2能见度不良时的安全航速38
1.6.3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的戒备38
1.6.4能见度不良时转向避让原则38
1.6.5能见度不良时减速、停车和停船的时机39
1.7责任条款39
1.7.1责任条款适用的对象40
1.7.2遵守本规则各条的疏忽的含义40
1.7.3海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的含义40
1.7.4特殊情况下所应保持戒备上的疏忽的含义40
1.7.5背离规则的条件、可能需要背离规则的情况、背离规则的目的41
1.7.6背离规则时应注意的问题41
1.8各种特殊情况下的避碰41
1.8.1分道通航制水域、港口水域的船舶避让41
1.8.2渔区航行时对渔船的避让41
1.8.3狭水道、岛礁区的避让42
1.8.4多船同时构成碰撞危险时的避让42
2航行值班原则和驾驶台工作程序43
2.1航行值班中基本原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43
2.1.1适于值班的条件43
2.1.1.1保持安全值班的目的43
2.1.1.2值班人员的值班时间的强制性标准44
2.1.1.3STCW规则为防止疲劳作出的指导性意见45
2.1.1.4疲劳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因素45
2.1.1.5为保证安全值班应采取的措施45
2.1.2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发证、航行计划、海上值班等45
2.1.2.1值班安排的总体要求45
2.1.2.2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基本规定,包括人员适任、航次计划、海上值班和保护海洋环境等46
2.2驾驶台协调工作程序47
2.2.1驾驶台值班驾驶员承担的责任及要求47
2.2.2驾驶台了望的要求48
2.2.2.1了望的目的48
2.2.2.2值班驾驶员作为唯一了望人员的条件48
2.2.2.3为保持正规了望值班安排应考虑的因素48
2.2.3驾驶台交接班的有关要求49
2.2.3.1交班驾驶员应注意的事项49
2.2.3.2接班驾驶员应注意的事项49
2.2.4引航员在船时驾驶员应承担的责任及要求50
2.2.5对船舶正常航行、操纵和避让行动的有关要求50
2.2.5.1正常航行值班的要求,包括助航仪器的使用、定期检查和通知船长的时机50
2.2.5.2操纵和避让行动的要求52
2.2.6船舶在锚泊时驾驶台人员应承担的工作53
3使用船舶定线制的基本原则、方法及注意事项54
3.1使用船舶定线制的具体要求及方法54
3.2使用船舶定线制的注意事项55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
规则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注意:
是指:
是以及适用于等措辞均为严格定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用作或可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或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水域)中”:
包括接触水面和不接触水面(非排水状态),但不包括潜水状态,英文原文为upon,意为“在(水)上”;
“连接”:
英文原文为connected,意为“连通”;
适用的船舶包括:
在海面航行的潜水艇、抬离水面的气垫船、在水面航行的水上飞机、拖航中的钻井平台、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战争时期军用舰艇、执行公务的政府公务船、失去控制的船舶、执行任务中的辑私艇、搁浅的船舶、渔船
不包括:
在水下潜航的潜水艇、超低空飞行的飞机、在船坞修理的海船、我国加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时作出保留的我国非机动船
另一缔约国(全面执行规则)国籍的非机动船进入我国某海港水域时:
应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的地方规则
可制订特殊规则的水域和制定特殊规则的机关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可制定特殊规定水域:
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非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这些特殊规定应由有关主管机关制定。
特殊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与公海相连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域,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
在某国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港口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地方规则,但地方规则未尽事宜,仍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地方规则应尽可能符合国际规则。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额外信号及规则对额外信号的要求
此款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均为船队所用,表示其船队内部关系或用以船队内部联络。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号灯、号型或信号表示单船供外界识别或与外界联络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错误说法:
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不但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显示号灯号型,还应该显示所在国政府为其制定的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其它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不致被误认是对不同方面的不同规定的要求,不能混为一谈。
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仅显示其政府规定的队形灯是不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不但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显示号灯号型,还可以显示所在国政府为其制定的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IMO可以采纳某国在其沿海水域设立的分道通航制区域
规则第一条4款,是针对规则第十条“分道通航制”而言的,在解释时需联系第十条1款的规定。
在理解和执行规则时应充分注意:
规则第十条仅适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
无论IMO是否采纳某一分道通航制,除第十条外,《规则》其他条款仍然适用该水域(只要该分道通航制处于规则适用水域);
无论IMO是否采纳某一分道通航制,船舶都应遵守主管机关为其制定的特殊规定。
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信号规定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某种特殊构造和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等方面的规定,而需要遵守其他的另行规定,应经有关政府确定。
有关政府有权为其管辖下的任何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制定有关号灯、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弧度的尽可能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款的规定尽可能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尽可能符合是对同一方面不同规定的要求,相差不大。
特殊构造船举例,但不限于:
军舰如果无法设置后桅灯,只要其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置后桅灯。
航空母舰可以不把桅灯装设在船首尾中心线上。
我国加入避碰规则公约时的保留
我国的非机动船在我国管辖海上水域航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等联合制定的有关非机动船航行安全暂行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并应执行有关的地方规则,无需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我国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中的非机动船包括:
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船舶。
不包括:
机帆并用船舶、一船主机故障处于被拖航中、一船主机或舵机故障后停车漂航、装有机器而不在使用的船舶。
一般定义
船舶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根据《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的规定,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关于“船舶”定义的错误说法:
从事海上运输任务的各类船筏;除科学考察船、政府公务船、军舰以外的一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的各类船筏.一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排水船筏。
定义:
“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包括(不限于,与定义有区别):
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水面上的水上飞机和非排水船舶、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政府公务船、军舰、非排水船舶、地效船、海船、内河船、非机动船、非商业用途的私人游艇、划桨船、独木舟、摇撸的船舶(除宇宙飞船外,通常全选)。
机动船定义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定义”中提及的“机动船”一词应是指(定义)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定义)
关于“机动船”的错误定义:
正在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任何可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定义”中提及的“机动船”一词应包括:
正在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用机器推进的从事捕鱼的船舶、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某船用帆行驶,同时用机器推进,并使用曳绳钓捕鱼,该船应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在航机动船。
船舶装有机器而从事某种特殊的作业,如从事捕鱼、疏浚等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或处于某种状态如失控时,可能属于第三条的机动船,而不属于规则(14、15条)所指的机动船。
应注意规则第3条冠以:
ForthepurposeoftheseRules,exceptwherethecontextotherwiserequires:
规则第3条定义的机动船并没有实际意义,机动船所指的具体对象需要根据规则上下文来判断。
规则全文(不包括附录)共有25处引用“机动船”。
3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10条:
帆船与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的对象;14、15条、17条、18条、19条(备车);号灯与号型23条、声响及灯光信号34条、35条等(18处)。
3、19条、34条机动船范围相同;14、15条、17条、18条机动船范围相同;35条机动船范围最小。
帆船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
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关于帆船的定义:
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错误定义:
任何可以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所有驶帆的船舶;所有可以驶帆的船舶;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正在用机器推进的船舶;任何以风为动力的船舶,包括同时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下述说法正确的:
如果一在航帆船未装有推进器,即使该船不在驶帆,也应视其为帆船;如果一船使用机器推进,无论该船是否驶帆,均不应视其为帆船;
对于既未驶帆(可以驶帆)、又未使用机器推进(装有机器且可使用)的船舶,尚无权威说法,但从积极谨慎的原则出发,当你看到来船属于这种情况,你应将其视为帆船,反之你驾驶着这样的船舶,你应把自己当作机动船。
从事捕鱼的船舶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正在捕鱼。
也可能是锚泊中。
使用的渔具:
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
结果:
“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
错误说法:
使其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
使其不能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
使其不能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
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正在用曳绳钓捕鱼的船舶不属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一般定义”中所指的“从事捕鱼的船舶”。
注意区别绳钓与曳绳钓。
水上飞机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水上飞机”不包括:
水面上迫降的遇险飞机、非排水状态的气垫船、非排水状态的地效船
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但不属于规则适用的船舶,只有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才按(规则适用的)船舶论。
失去控制的船舶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原因:
某种异常情况,异常情况可理解为非常规或非设计状态
失去控制的结果:
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包括:
主观客观原因、内部外界原因造成。
主机损坏,失去动力;舵机损坏,无法保持航向;帆船处于无风遇急流;船舶遇到大风浪,使其无法变速变向;船舶发生火灾,船舶正在按灭火要求进行操纵;正在走锚的船舶;船舶碰撞后,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船舶
不包括:
船舶遇到大风浪;机帆并用船处于无风遇急流;舵机损坏抛锚抢修的船舶;碰撞后船体破损抢滩的船舶;船舶发生火灾,但火灾已经得以控制,船舶可正常转向和变速;搁在礁石上的船舶;船舶遇到恶劣天气,主机降速顶风滞航的船舶;锚泊船在起锚过程中突然锚机故障,而另一舷的锚和锚机均处于正常状态;自动操舵系统发生故障,而正在使用“应急舵”的船舶;罗经、雷达等导航设备均无法处于被正常使用的船舶;船舶正在从事疏浚航道。
失去控制的船舶存在于在航中
下列说法不正确:
由于人为的疏忽,导致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的船舶,均不得视为“失去控制的船舶”;由于人为的疏忽,导致走锚的船舶,均不得视为“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船只要其主机和舵机处于可用状态,任何情况都不应将其视为失去控制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因:
工作性质,可理解为设计状态或常规状态,不包括捕鱼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结果:
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不包括:
正在从事罗经校对工作的在航船舶、正在从事测速操纵船舶、锚泊中上下船员的船舶、、锚泊中并靠在一起进行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
其中(3)、(6)只能存在于在航中。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如果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未受到限制者,则不属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即使拖带作业使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锚泊后也不再属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
8.“限于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