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税精选多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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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宜地税函〔2014〕73号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各单位应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标准,负责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金融机构及时开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各主管地税

  机关应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及认定证明台帐的登记工作,一个纳税年度,认定一次。

  二、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数据,从其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中获取。

对于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办企业,优先审核资产总额及从业人员,若已取得营业收入换算成一个纳税年度后,未超过标准的,可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附件: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

  属企业。

201年,该企业资产总额万元,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精神,本年度内,你单位与之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月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印发打字:

刘捷校对:

税政管理科陈晓刚共印:

25份

  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印花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工信部联企业〔2014〕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14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14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14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邮政业。

  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14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14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14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14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14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14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14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合同印花税缴纳

  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255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税金缴纳人:

立合同人;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说明

  1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产品销售收入70%万分之三

  2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商品销售收入40%万分之三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房地产销售收入100%万分之五

  4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销售收入40%万分之三

  5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金额80%万分之五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费100%万分之五

  7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万分之三

  8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100%千分之一

  9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100%万分之五

  10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费用100%千分之一

  11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100%千分之一

  12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分之零点五

  13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费100%万分之三

  14产权转移书据转让金额100%万分之五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保险合同的范围。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从性质上属于经营租赁合同,其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宣传提纲》的通知规定:

  按比例税率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一元的应纳税额起点,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纳税。

就单笔租赁合同纳税而言,如租赁金额为300元,应纳印花税0.3元,由于不足1元,所以按1元贴花;

而如果租赁金额为1600元,则应纳印花税1.6元,而不是四舍五入按2元贴花,因此,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也应以角为最低计量单位,超过1元应全额贴花,不存在尾数取舍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交印花税?

比例?

  房屋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

是租赁金额,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适用税率千分之一。

  应交印花税=20年*1000000元*千分之1=xx0元

  帐务处理:

  借:

管理费用--印花税xx0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x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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