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07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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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0704

DB**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

 

2012-?

-?

发布2012-?

-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1

1适用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总则3

5作业计划编制3

6子坝堆筑作业4

7放矿作业5

8排渗设施埋设作业6

9排水构筑物封堵作业7

10水位控制及浸润线观测11

11安全检查及汛期管理12

12生产运行档案管理13

前言

 

本规范为强制性标准。

本规范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尾矿库运行期间项目作业及管理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省辖区域内采用上游式筑坝方式的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的生产运行管理。

干式堆存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以及不以筑坝建库方式排放尾矿的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范。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尾矿库安全检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2006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11〕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尾矿库

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3.2尾矿坝

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常泛指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总体。

3.3上游式筑坝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4尾矿库安全设施

直接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副坝、排渗设施、尾矿库排水设施、尾矿库观测设施及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

3.5尾矿工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

4总则

4.1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4.2拥有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行的责任主体。

4.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体制,明确技术部门、安全部门以及负责尾矿库日常生产的车间(以下简称生产车间)在尾矿库生产运行中的职责。

4.4生产车间必须设置1名专职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生产运行的技术管理工作。

4.5每座尾矿库的生产运行作业班组,每班次尾矿工不少于2人。

5作业计划编制

5.1技术部门根据尾矿库设计、技术规程及现状,编制《年(季)度尾矿库作业计划表》(见附表1),并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期实施。

5.2尾矿库生产作业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尾矿排放、子坝堆筑、排渗设施实施、观测设施实施、排水构筑物封堵、排水沟实施、坝面覆土绿化等。

5.3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尾矿排放量,依据尾矿排放量、尾矿库的库容曲线和尾矿库实际运行现状,在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放矿和回水要求的条件下,确定本年度堆筑子坝期数、每期堆筑高度、堆筑时间(尽量避开冬季堆筑子坝)。

5.4根据设计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确定应实施的工程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施工进度等,并明确责任人员。

6子坝堆筑作业

6.1作业证管理

6.1.1生产车间根据尾矿库生产运行情况,向技术部门提出筑坝申请,由技术部门编制筑坝作业方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6.1.2子坝堆筑作业必须办理《子坝堆筑作业证》(本章内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没有作业证不准筑坝作业,作业证格式见附表2。

6.1.3技术部门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及筑坝作业方案填写作业证。

6.1.4作业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6.1.5工程竣工后,由作业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技术部门实测填图并组织安全部门、生产车间验收。

作业单位将《作业证》移交安全部门归档。

6.2作业准备

6.2.1堆筑子坝前,做好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的配备及生产衔接等协调工作。

6.2.2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筑坝方案进行现场交底,并落实安全措施。

6.3作业实施

6.3.1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放出子坝坝基的轮廓线、轴线位置、高程,然后由作业单位组织实施筑坝作业。

6.3.2子坝堆筑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清理,将树木、草皮、树根、废石、坟墓及其它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

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做妥善处理。

清除物料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在沉积滩内不得埋有废石、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

6.3.3设备作业期间,现场应有人员监护;夜间作业需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作业范围设置红灯示警。

6.4筑坝要求及注意事项:

6.4.1严格按筑坝方案、作业证进行筑坝,在滩面取砂应均衡,严禁集中挖槽取砂。

6.4.2子坝堆筑可采用机械和人工配合进行,坝体应进行分层碾压。

6.4.3采用台阶宽度及坡比放线的,堆积坝高程每上升10m,应复核子坝轴线位置。

6.5上游式尾矿坝不宜在冬季冰冻期堆筑子坝,确实需要在冰冻期堆筑子坝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6.5.1应在日温度较高的时段筑坝。

6.5.2筑坝前应清除筑坝材料中的冻块。

6.5.3宜采取分段筑坝连续作业。

6.5.4春季化冻后应对坝体进行全面检查,对塌陷和松散部位进行修补和压实。

6.6金矿、铁矿精选厂等细颗粒尾矿库禁止冬季筑坝。

7放矿作业

7.1上坝尾矿管道应避开坝面,沿坝肩外侧铺设,在坝端与放矿主管道连接。

7.2放矿支管的管径、间距和放矿口开启的数量可参照设计并根据放矿实践确定。

7.3放矿主管道一般根据筑坝区段划分情况设置控制阀门。

7.4放矿区段的划分:

当筑坝长度小于150m时,一般可沿坝长分为三个区(即:

放矿区、晾晒区、子坝堆筑区)实施依次轮流放矿。

当筑坝长度大于150m时,应沿坝长先分段(如:

主坝1#、2#…段,副坝1#、2#…段),再将每段分成三个区实施依次轮流放矿。

7.5尾矿库初始放矿时,应将放矿支管用弹簧胶管或软管接至库底排放,待滩面形成后,支管逐渐上移,严禁直接冲击坝面。

7.6尾矿子坝刚筑完放矿时,放矿支管应伸长至滩面,出矿口距子坝内坡脚应保持适当距离、高度,不得产生矿浆回流。

7.7放矿口的方向应朝向库内,严禁横向或反方向排放。

7.8放矿口的位置应适时移动,保证滩面高程、沉积滩坡度和干滩长度均衡。

7.9由于选矿设备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输送矿浆量变化时,应调整放矿参数。

7.10入冬前子坝高度应满足冬季放矿的要求。

7.11冬季放矿宜采取集中轮流排放。

允许冬季筑坝的尾矿库应加大放矿支管的管径,减少放矿口的开启数量。

7.12有副坝或支沟的尾矿库,应适时预先放矿。

7.13放矿作业时尾矿工应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记录和勤汇报,不得离岗。

7.14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对放矿管路的运行状况对接班人员予以交待,并填写《尾矿库生产运行交接班记录》见附表3。

8排渗设施埋设作业

8.1作业证管理

8.1.1生产车间根据尾矿库生产运行情况,向技术部门提出作业申请,由技术部门编制作业方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8.1.2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预埋排渗设施施工的,作业单位必须办理《排渗设施施工作业证》(本章内以下简称作业证),履行审批程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没有作业证不准施工作业,作业证格式见附表4。

8.1.3技术部门必须依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及作业方案填写作业证。

8.1.4作业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8.1.5工程竣工后,由作业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技术部门组织安全部门、生产车间进行验收,作业单位将《作业证》移交安全部门归档。

8.2作业准备

8.2.1施工作业前,做好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的配备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重点按作业方案落实生产与施工的衔接。

8.2.2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方案进行现场交底。

8.2.3排渗设施使用的集水管、土工布、排水管应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8.3作业实施

8.3.1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放出排渗设施轴线位置、高程。

8.3.2作业人员根据作业证要求的沟槽坡比及坡度进行开挖,必要时采取边坡支护措施。

8.3.3排渗体宜使用卵石,并满足设计要求粒径及配比。

8.3.4排水管坡度、土工布缝制、集水管、排水管连接必须按作业证要求进行施工。

8.4后期增设的排渗设施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承担的,可委托专业队伍施工。

8.4.1施工作业之前应由施工单位做出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审查后方可施工。

8.4.2排渗工程完工试运行结束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技术部门组织安全部门、生产车间进行竣工验收。

8.5排渗设施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

8.5.1在库内进行挖砂埋设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绳,沟、槽、井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设安全员在现场监督施工安全。

8.5.2视尾砂的性质、含水量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边坡支护。

8.5.3所有人员不准在沟、槽、井内休息。

8.5.4施工单位应对钻探机械可能发生的机械伤害,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9排水构筑物封堵作业

9.1排水井进水窗口封堵

9.1.1作业证管理

1)生产车间根据尾矿库生产运行情况,向技术部门提出封堵作业申请。

2)排水井进水窗口封堵必须办理《排水井进水窗口封堵作业证》(本章内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没有作业证不得封堵,作业证格式见附表5-1。

3)技术部门必须依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填写作业证。

4)作业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封堵。

5)作业单位必须按作业证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封堵,作业单位、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同时验收,作业单位将《作业证》移交安全部门归档。

6)严禁涂改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作业证内容。

9.1.2作业准备

1)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2)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等安全防护用具。

3)安装前应检查吊装装置可靠性。

9.1.3作业实施

1)封堵时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

2)封堵施工必须按作业证审批的位置、数量封堵。

3)正式封堵前首先检查塞子(挡板)的质量,对塞子、进水窗口逐一试封,试封合格后编号,封堵时按编号和作业证要求进行封堵。

4)排水井挡板按施工技术要求固定。

9.1.4注意事项

1)框架排水井重点控制混凝土挡板支撑长度及间隙。

2)窗口式排水井重点控制塞子与窗口的间隙,塞子与窗口应完全契合,并应略高于井壁。

3)进水口螺旋形式排列的排水井可按高程填写作业证。

4)排水井宜设置浮圈(浮圈是环绕排水井随水位升降的环形水上操作平台)。

5)框架排水井应设置吊装装置。

9.2斜槽、拱涵进水口封堵

9.2.1作业证管理

1)生产车间根据尾矿库生产运行情况,向技术部门提出封堵作业申请。

2)封堵必须办理《斜槽、拱涵进水口封堵作业证》(本章节简称作业证),作业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没有作业证不得封堵,作业证格式见附表5-2。

3)技术部门必须依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填写作业证。

4)作业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封堵。

5)作业单位必须按作业证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封堵,作业单位、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同时验收,作业单位将《作业证》移交安全部门归档。

6)严禁涂改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作业证内容,扩大封堵范围及数量。

9.2.2作业准备

1)封堵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安全措施。

2)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等安全防护用具。

3)冬雨季封堵应采取防滑及其他安全措施。

4)盖板安装应设置简易吊装装置,并检查吊装装置可靠性。

9.2.3作业实施

1)封堵施工必须按作业证审批的位置、数量封堵。

2)封堵时施工人员不少于2人。

3)检查封堵构件的质量,对严重破损、掉角、存在裂缝等质量缺陷的必须进行更换。

4)对盖板、进水口逐一进行试封,试封合格后编号,封堵时按编号及作业证要求进行封堵。

5)采用盖板封堵的应重点控制盖板的左右支撑长度、盖板间隙符合作业证要求。

6)拱涵应重点控制塞子与窗口的间隙,塞子与窗口应完全契合,并应高于拱涵顶面。

7)土工布铺设应按施工要求进行固定。

9.3排水井、排水隧洞封堵

9.3.1作业证管理

1)生产车间根据尾矿库生产运行情况,向技术部门提出作业申请,由技术部门做出封堵方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2)排水井封堵必须办理《排水井、排水隧洞封堵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没有作业证不得封堵,作业证格式见附表5-3。

3)技术部门必须依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及作业方案填写作业证。

4)作业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封堵。

5)作业单位必须按作业证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封堵,作业单位、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同时验收,作业单位将《作业证》移交安全部门归档。

6)严禁涂改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作业证内容。

9.3.2作业准备

1)封堵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对封堵方案进行现场交底。

2)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等安全防护用具。

3)排水井封堵需搭设脚手架,挂设防护网。

4)排水隧洞封堵选择排水井做为施工入口的,需搭设脚手架,挂设防护网。

5)封堵应采取防滑及其它安全措施。

6)水泥、砂、碎石按规定进行抽检,经具有相应资质试验室检测合格并出具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9.3.3作业实施

1)混凝土必须按实验室出具的配合比拌制。

2)封堵施工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位置和长度封堵。

3)施工应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及影像资料。

9.3.4尾矿库排水井、排水隧洞封堵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10水位控制及浸润线观测

10.1水位控制

10.1.1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设计的汛期和非汛期运行参数控制尾矿库库内水位。

10.1.2库内水位可通过在库区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的方式读取。

10.1.3干滩长度可采用测距仪或在滩面设置距离标识的方法读取。

下列参数通过计算得出:

沉积滩平均坡度=(沉积滩顶高程-库水位高程)÷滩长×100%

安全超高=滩顶高程-(库水位高程+设计标准洪水上升幅度)

10.1.4技术部门每月填写《库水位、滩长、安全超高检查表》(见附表6)并负责组织分析,当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1)当由于库内蓄水过高导致干滩长度、安全超高不满足要求时,尽快降低库内水位。

2)当沉积滩坡度不满足要求时,应研究调整放矿工艺。

3)当干滩长度和沉积滩坡度均不满足要求时,应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复核调洪演算,并编制整改方案。

10.2浸润线观测管理

10.2.1浸润线观测孔编号宜按剖面从下至上进行编号。

10.2.2尾矿工每周对浸润线进行一次观测,并填写《尾矿库浸润线观测记录表》(见附表7),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

10.2.3安全部门每月对浸润线观测抽查一次,并对尾矿工观测记录进行检查确认。

10.2.4汛期和浸润线观测出现异常数据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11安全检查及汛期管理

11.1安全检查

11.1.1尾矿库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非汛期检查和汛期检查。

11.1.2非汛期安全检查由生产车间专业技术人员每周检查一次,并填写《尾矿库巡检记录》(见附表8),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11.1.3汛前检查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领导带队,组织安全、技术、机动等部门及生产车间按《尾矿库汛期前安全检查及整改验收表》(见附表9)所列内容对尾矿库进行检查。

11.1.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安全、技术、机动等部门及生产车间进行验收。

11.1.5生产车间每月对排水井、溢洪道、截洪沟、消力池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见附表10-1—表10-3)。

11.1.6每年汛期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水管(拱涵)、排水斜槽、排水隧洞等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保留影像资料并填写检查记录(见附表10-4—表10-6)。

11.2汛期管理

11.2.1汛期前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度汛方案。

11.2.2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防洪抢险物资、车辆及工具的准备,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11.2.3尾矿工应经常检查坝肩及坝面排水沟,定期进行维护与修缮,雨后及时清除沟内尾矿砂、树枝、石块等杂物。

11.2.4生产经营单位值班调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并通知各级值班领导、尾矿工等人员。

11.2.5应在库区合适位置设置雨量器,生产车间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记录每次降雨量及每次降雨的库内水位升高的最大值,并绘制全年降雨量曲线及对应的库水位升高最大值的变化曲线。

11.2.6雨季加强值班巡查,做好库内水位的控制。

11.2.7汛期前应将库内水位降至调洪要求的水位,在子坝顶高程以下的排水井(斜槽、拱涵)排水窗口全部打开,并保持排洪构筑物畅通。

11.2.8暴雨期间停止向库内排尾,24小时不间断巡查,重点监视排洪构筑物进水口、库水位、坝面冲刷情况,及时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至少每隔1小时向值班调度报尾矿库情况一次。

11.2.9降雨过后应对尾矿坝坝体和排洪系统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完成修复和加固等处理工作,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

11.2.10达到应急预案预警条件的,立即按程序上报。

12生产运行档案管理

12.1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资料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维护、治理的重要依据,由安全部门负责归档管理。

在形成正式档案资料后应及时归档,并长期保存。

12.2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尾矿库作业计划;

2)尾矿库子坝筑坝设计及防洪度汛方案;

3)尾矿库实测图;

4)生产运行的作业证;

5)坝体浸润线的观测记录;

6)尾矿库日常巡视和安全检查的各种记录;

7)对尾矿库发生事故和涉险事故的时间、地点、现象、造成的损失、原因分析及认定、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包括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资料)、责任分析及认定等记录。

8)各种影像资料。

附表1:

年(季)尾矿库作业计划表

尾矿库名称:

尾矿库现状

尾矿库型式

山谷型□傍山型□平地型□截河型□

设计总坝高(m)

初期坝高(m)

现状总坝高(m)

现状子坝高程(m)

现状副坝总高(m)

现状副坝高程(m)

设计总库容(m3)

已占用库容(m3)

投入使用日期

年月日

设计服务年限

尾矿排放

计划

年尾矿排放量(t)

年需要库容(m3)

堆积坝升高高度(m)

放矿部位

放矿顺序

子坝堆筑

计划

计划筑坝期数

期数

筑坝起止时间

每期子坝高(m)

责任人

……

排渗设施

实施计划

结构型式

设计高程(m)

责任人

施工时间

观测设施

实施计划

位移观测设施

设计高程(m)

数量

施工

时间

浸润线观测设施

设计高程(m)

数量

施工

时间

责任人

排水构筑物

封堵计划

设施名称

责任人

施工时间

溢洪道、坝面排水沟、坝肩截水沟施工计划

坝面排水沟

结构型式

溢洪道、坝肩截水沟

结构型式

设置高程

(m)

设置高程(m)

施工时间

施工时间

责任人

覆土绿化

计划

覆土面积(m2)

覆土厚度(m)

绿化面积(m2)

实施时间

责任人

工程概算(万元)

编制人

编制时间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审批时间

填报说明:

(1)尾矿排放量(t):

入磨矿量-精粉产量

(2)计划需要的有效库容(m3):

(入磨矿量-精粉产量)/尾矿堆积干密度

(3)现状总坝高(m):

沉积滩顶高程-初期坝中心底高程或:

初期坝高+堆积坝高

现状副坝总高(m):

沉积滩顶高程-副坝中心底高程

(4)计划堆积坝升高高度:

查设计库容曲线确定(现状标高以上所需库容对应标高-现有标高)

(5)尾矿坝上升速度较快的企业应编制季度计划

(6)有多个主坝的尾矿库按主坝数量分别填表。

附表2:

子坝堆筑作业证

申请部门:

作业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起止时间:

月日至月日

现堆积坝

高程(m)

堆筑子坝高(m)

轴线长(m)

轴线位置

台阶宽度(m)

外坡总坡比

设计子坝

底宽(m)

设计子坝

顶宽(m)

设计子坝

外坡比

设计子坝

内坡比

子坝断面图:

 

技术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安全措施:

 

作业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安全部门意见:

 

安全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岸坡处理情况及筑坝过程:

 

作业单位负责人:

技术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轴线位置

筑坝后高程(m)

实际堆筑

子坝顶宽(m)

堆筑子坝高(m)

实际堆筑

子坝内坡比

实际堆筑

子坝外坡比

台阶宽度(m)

总坡比

验收意见:

 

技术部门:

安全部门:

生产车间:

年月日

主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填报说明:

有副坝的尾矿库按副坝数量分别填表

附表3:

尾矿库生产运行交接班记录年月日

检查

内容

班次

干滩长度是否符合要求

管道、截门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坝面是否有积水、冲沟

排水设施、运行工况是否正常

照明、通讯设施是否正常

其它需要说明

交班人签字

接班人签字

零点班

八点班

四点班

附表4:

排渗设施施工作业证

申请部门

作业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自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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