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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票证作业规程

 

目录

1、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3-6

2、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7-9

3、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10-12

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13-14

5、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15-17

6、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18-20

7、断路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21-22

8、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23-24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HG23011_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2%。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提供。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7.2.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经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签字,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物质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负责人、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动火证上签字,最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发布开始动火作业指令。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7.2.6《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监火人各一份,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长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带压堵漏作业必须经设备动力部审批),并在动火作业前由项目负责人向事业部安全总监报告。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工艺的副部长或部长(或熟悉生产工艺的部长助理以上)终审批准,并在动火作业前由项目负责人向事业部安全总监报告。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部长助理以上行政干部终审批准。

7.4.4遇相关人员开会、休息、夜间作业及其它特殊原因,动火票证的签发必须请示相对应的人员并经批准同意后,其它人员方可代替。

8.相关人员要求和职责

8.1动火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8.1.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作业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单位或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动火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8.1.2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订、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作业交出条件的合格;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负责作业前安全措施、物质的检查落实、发布开始动火作业指令;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1.3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

8.2动火执行人8.2.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8.3.1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分别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监火人不能同时担任动火执行人。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分析人8.4.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根据动火部位负责取样。

8.5片区安全主管或事业部安全总监8.5.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主管或安全总监负责督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并考核。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在动火作业前由项目负责人向安全主管及安全总监报告,并赶赴现场复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8.6.1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前应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事业部部长

9.动火作业审批

生产副总审批

安全、生产、设备动力部联合会签

特殊危险类动火

事业部工艺副部长(或熟悉生产工艺的部长助理以上)审批

事业部分管技术员初审

一级动火

事业部部长助理以上行政干部审批

二级动火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引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引用标准:

HG23014_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特殊高处作业

3.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高处作业级别,审查、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4.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高处作业前,项目所在单位、作业单位应共同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相关人员要求和职责

5.1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5.1.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作业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单位或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5.1.2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制订、督促落实安全措施;负责作业交出件的合格;负责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负责作业前安全措施、物质的检查落实、发布开始作业指令;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方可离开现场。

5.1.3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

5.2监护人5.2.1监护人由项目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作业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危险性大的作业应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监护人不能同时担任作业执行人。

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6.《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1.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

项目所在单位、作业单位应共同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办证人须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高处作业级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6.1.2项目负责人持《高处安全作业证》到现场,经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签字,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物质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负责人、作业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高处作业证上签字,最后将《高处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负责人或作业执行人,发布开始作业指令。

6.1.3《高处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1.4《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或作业执行人、监护人各一份,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6.1.5《高处安全作业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6.1.6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特级不超过24h,其它等级由所在单位申请一般不超过5天)。

6.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2.1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所在单位的部长助理以上行政干部终审批准。

6.2.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所在单位分管工艺的副部长或部长(或熟悉生产工艺的部长助理以上)审批,并在高处作业前由项目负责人向片区安全主管及事业部安全总监报告。

6.2.3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所在单位部长初审,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由项目负责人向片区安全主管及事业部安全总监报告)。

6.2.4遇相关人员开会、休息、夜间作业及其它特殊原因,作业票证的签发必须请示相对应的人员并经批准同意后,其它人员方可代替。

7.高处作业审批

7.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事业部部长助理以上行政干部审批

审批

一级高处作业

事业部工艺副部长(或熟悉生产工艺的部长助理以上)审批

7.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事业部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初审

二、三级高处

作业

7.3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公司生产副总审批

安全部审核

事业部部长初审

特级高处作业

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引用标准

HG23012_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805-83安全电压

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88.1-91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定时监测

4.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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