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10号线技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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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列车车次以十进制四位数表示:

1、首位表示列车开行方向(“1”为下行,“2”为上行);

2、第2位表示列车性质,

“0—4”表示计划客运列车;

“5”表示临时加开客运列车;

“6”表示调试列车;

“7”表示救援列车;

“8”表示回空列车;

“9”表示施工列车;

3、第3、4位表示列车运行顺序号。

第10条车站与折返线(库线)间运行的列车,无需赋予车次。

第11条用于载客的图定列车出入段作业时,按下列原则富裕车次:

1、由万柳车辆段至巴沟站开行的上行出段列车,使用即将开行的列车车次;

由巴沟站至万柳车辆段开行的下行回段列车,使用原列车车次;

由万柳车辆段至巴沟站开行的下行调车出段列车,使用上行列车车次;

由巴沟站至万柳车辆段开行的下行调车回段列车,使用下行列车车次;

2、由五路停车场至车道沟站开行的下行出段列车,使用即将开行的列车车次;

由车道沟站至五路停车场开行的下行回段列车,使用原列车车次;

由五路停车场至慈寿寺站开行的调车出段列车,使用下行列车车次;

由慈寿寺站植物路停车场开行的下行调车回段列车,使用上行列车车次。

3、由宋家庄停车场至宋家庄站开行的下行出段列车,使用即将开行的列车车次;

由宋家庄站至宋家庄停车场开行的上行回段车,使用原列车车次;

由宋家庄停车场至宋家庄站开行的上行调车出段列车,使用下行列车车次;

由宋家庄站至宋家庄停车场开行的下行调车回段列车,使用上行列车车次;

4、由宋家庄停车场至成寿寺站开行的上行出段列车,使用即将开行的列车车次;

由成寿寺站至宋家庄停车场开行的下行回段车,使用原列车车次;

由宋家庄停车场至成寿寺站开行的下行调车出段列车,使用上行列车车次;

由成寿寺站至宋家庄停车场开行的上行调车回段列车,使用下行列车车次。

第12条10号线设有17座具有站控功能的设备集中站,设备集中站及管辖区范围如下表:

设备集中站

管辖范围

巴沟站

巴沟站、苏州街站

海淀黄庄

海淀黄庄站、知春里站

牡丹园站

知春路站、西土城站、牡丹园站、健德门站

安贞门站

北土城站、安贞门站

惠新西街南口站

惠新西街南口站、芍药居站

太阳宫站

太阳宫站、三元桥站

农业展览馆站

亮马桥站、农业展览馆站、团结湖站、呼家楼站

劲松站

金台夕照站、国贸站、双井站、劲松站

成寿寺站

潘家园站、十里河站、分钟寺站、成寿寺站

宋家庄站

宋家庄站、石榴庄站

大红门站

大红门站、角门东站、角门西站

首经贸站

草桥站、纪家庙站、首经贸站、丰台站

西局站

泥洼站、西局站

六里桥站

莲花桥站

莲花桥站、公主坟站

车道沟站

西钓鱼台站、慈寿寺站、车道沟站

火器营站

长春桥站、火器营站

第13条正线各车站管辖范围内的道岔编号由3部分组成:

1、第1位为字母P表示道岔;

2、第2、3位数字是自火器营站向内环方向以各车站为单位顺序编号,上行编为双号,下行编为单号;

3、第4-6位数字是表示车站编号。

第14条各车站股道编号以车站为单位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编为双号,下行编为单号。

折返线衔接上行正线者编为双号,下行编为单号,均从正线起顺序编号。

设于正线间的单股线路编号以建筑实体划分,归上上行线路的编为双号,归下行线路的编为单号。

双股线路靠近上行编为双号,靠近下行的编为单号。

万柳车辆段由靠近信号楼的线路起顺序编号,五路停车场由靠近新号楼的线路起顺序编号,宋家庄停车场由远离信号楼的线路起顺序编号。

为便于行车组织,现将10号线相关站线、折返线(库线)以及联络线编号如下:

1、巴沟站站线(G05)为1号站线,站线(G08)为2号站线,站线(G07)为3号站线,站线(G06)为4号站线。

2、安贞门站线(G05)为1号站线,站线(G08)为2号站线,站线(G07)为3号站线。

3、宋家庄站线(G13)为1号站线,站线(G08)为2号站线,站线(G15)为3号站线.

4、车道沟折返线(G13)为1号折返线,折返线(G12)为2号折返线。

5、段与巴沟站3号站线间联络线编号为1号联络线,与巴沟站4号站线间联络线编号为2号联络线。

6、宋家庄停车场与宋家庄站3号站线间联络线编为1号联络线,与成寿寺站库线间联络线编为2号联络线。

7、五路停车场与车道沟1号库线间联络线编号为1号联络线,与车道沟2号库线间联络线编号为2号联络线。

8、10号线与4号线间联络线称为海淀黄庄联络线。

9、10号线与5号线间联络线称为双和联络线。

10、10号线与8号线间联络线称为安北联络线。

11、10号线与9号线间联络线称为六里桥联络线。

12、10号线与14号线间联络线称为西局联络线。

第15条车站出站信号机与该站同方向进站端门处间为站线;

出站信号机与同方向相邻站的同方向进站端门处间为站间区间。

第16条列车运行的驾驶模式如下:

1、自动驾驶模式(AM);

2、超速防护下的人工驾驶模式(SM);

3、限制人工驾驶模式(RM);

4、非限制人工驾驶模式(BY);

5、无人自动折返驾驶模式(AR)。

原则上正线运行时,列车采用AM或SM驾驶模式运行;

终点站折返时,列车采用AR驾驶模式折返。

第17条驾驶模式的转换除在折返线(库线)和转换轨的操作不需报告行车调度员外,其余模式转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列车按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行车时,AM与SM模式间的相互转换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员。

AM、SM模式向RM或BY模式转换时须得到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允许后方可进行。

2、列车按进路闭塞法行车时,驾驶模式间的相互转换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员。

行车指挥

第18条行车调度员负责组织列车运行图的实施,必须做到:

1、负责组织列车运行图的实施,遇列车偏离运行图时,调整列车运行,恢复正点;

2、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及各种控制命令,对于需司机执行的命令通过无线调度电话直接下达给司机;

3、监视列车在站到发、区间运行情况及设备运转状态;

4、及时、准确地处理运营线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5、随时掌握客流变化,及时调整列车运行间隔;

6、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7、做好与其他运营线间协调工作;

8、负责安排施工列车的开行及施工命令的下达工作;

9、正确填写各种报表。

第19条行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

调度命令内容应简明扼要,术语规范。

第20条调度命令须在执行前发布给命令执行人,若无法直接发布时,由综控员以书面形式转交给命令执行人。

第21条调度命令包括命令时间、命令号码、受令处所、命令内容、受令人姓名、复诵人姓名及发令人姓名(代号)。

第22条遇下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序号

命令项目

受令者

司机

综控员

1

封锁、开通区间时

2

开行施工列车、试验列车及跨调度区段运行的列

车时

3

有关人员登乘司机室时(以书面形式转交)

4

封站或解除封站时

5

控制权转换时

6

因地面信号故障按进路闭塞法或电话闭塞法行

车时(以书面形式转交)

7

反方向运行时(以书面形式转交)

8

列车限速运行时

9

区间疏导乘客时(以书面形式转交)

10

列车在站通过时

11

列车清人时

12

列车救援时

13

行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发布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有关人员

第23条行车调度员在发布调度命令时,须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认真核对受令人员的复诵内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受令人员在接收命令中如有遗漏或不明之处,应及时向发令行车调度员提出核对、更正。

如调度命令需要转交时,须根据命令内容所涉及的单位或人员,及时转交调度命令。

第24条用于行车指挥工作的调度电话、自动电话和无线电话,须有良好的录音装置。

第25条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的指定:

1、施工列车、内燃机车或跨调度区段运行的列车,由使用单位申请,经地铁公司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准许;

2、客运列车、回空列车、调试列车、救援列车,由行车调度员准许。

第26条特殊情况下,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

反方向运行列车的指定:

1、客运列车,须经地铁公司总调度室主任准许;

2、除客运列车以外的其它列车,须由行车调度员准许。

第27条延长运营时间由地铁公司总调度室主任准许。

第28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控制权由中心下放到车站办理:

1、调度员工作站有关控制命令无法下达时;

2、表示屏失去复示作用或不能正确复示时;

3、实行电话闭塞法或因地面信号故障按进路闭塞法时;

4、发生必须由车站办理的情况时。

第29条控制权在车站时,地面信号设备故障,综控员须将设备故障情况及列车运行情况及时报告行车调度员。

各车站(段、场)相互间要通报列车发车车次及发车时刻,并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

第30条遇中心监控设备不能正确复示或失去了复示作用时,行车调度员应根据需要临时指定报点站。

第二章行车闭塞法

一般规定

第31条正线、段(场)与正线间联络线上的基本闭塞法为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

正线上为双线单向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

段(场)与正线间联络线上为单线双向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

10号线与其它运营线间联络线上基本闭塞法为电话闭塞法。

第32条进路闭塞法或电话闭塞法是当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不能使用时,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

电话闭塞法又是当进路闭塞法不能使用时,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

第33条按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行车时的主体信号为车载信号,按进路闭塞法或电话闭塞法行车时的主体信号为地面信号。

第34条进路闭塞法或电话闭塞法的闭塞区间以信号机的中心线作为分界点。

第35条在一个闭塞区间内不得有两列及其以上的列车进入。

第36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按进路闭塞法行车:

1、车载ATP设备故障时;

2、地面ATP设备故障,无法确认故障区段,造成列车无法收到推荐速度时;

3、未安装车载ATP设备的列车运行时;

4、需要超过ATP设备允许速度进行试验时;

5、列车推进运行时;

6、列车推进救援时。

第37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电话闭塞法行车:

1.列车反方向运行时;

2.站间区间全部轨道区段故障,无法实行站间自动闭塞法/进路闭塞法行车时;

3.行车调度员及综控员与司机间无线通讯均中断,列车在站遇下一站间区间轨道区段故障或信号机故障影响列车运行时。

第38条由电话闭塞法恢复为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或进路闭塞法的时机为:

按电话闭塞法行车的末次列车已驶出电话闭塞法的闭塞区间。

超速防护自动闭塞

第39条列车凭车载信号的目标距离及目标速度显示运行。

第40条超速防护自动闭塞的列车防护区域由列车长度及其前、后防护距离组成。

第41条按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运行的列车,因故迫停且车载ATP设备无故障提示时(含车载ATP重启),司机须与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联系,行车调度员会同综控员在确认列车停车位置至前方站站线(转换轨)间空闲、道岔开通方向正确且锁闭后,准许列车运行,司机采用限制人工驾驶模式(RM)运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列车收到推荐速度(目标速度),司机凭收到的推荐速度(目标速度)继续按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行车(CTC),并报告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

2、如列车收到推荐速度(目标速度)但无法按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行车,司机按收到的推荐速度(目标速度)继续运行,并报告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

列车运行至前方站后,改按进路闭塞法行车(ITC)。

3、如列车运行至前方站仍未收到推荐速度(目标速度),司机应及时向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报告,列车改按进路闭塞法行车(RM)。

第42条因列车车载ATP设备故障迫停时,司机须与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联系,行车调度员会同综控员在确认列车停车位置至前方第一架信号机区间空闲、道岔开通方向正确且锁闭后通知司机,司机须采用BY驾驶模式按进路闭塞法行车。

进路闭塞

第43条进路闭塞的闭塞区间:

同方向相邻信号机间。

第44条列车凭信号机的绿色灯光或黄色灯光进入闭塞区间。

第45条当列车采用AM或SM驾驶模式运行时,凭地面信号机的显示,按车载速度信息运行。

地面信号机与车载设备显示不一致时,列车按地面信号机显示运行。

第46条列车出清道岔区段后,即可对后续列车办理非追踪方向的进路。

第47条列车因车载ATP设备故障迫停时,司机须采用BY驾驶模式继续运行,同时报告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

第48条遇列车迫停且车载ATP设备无故障提示时(含车载ATP重启),司机须与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联系,行车调度员会同综控员在确认列车停车位置至前方第一架信号机间区间空闲、道岔开通方向正确且锁闭后通知司机,司机须采用BY驾驶模式运行至前方站,列车改为RM驾驶模式出站,列车越过出站信号机,若收到推荐速度则恢复AM或SM驾驶模式,若无法恢复,司机须立即停车采用BY驾驶模式按进路闭塞法行车,并报告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

第49条按进路闭塞法运行的列车,能够收到推荐速度(目标速度)采用自动驾驶模式(AM)或自动防护人工驾驶模式(SM)运行;

不能收到推荐速度(目标速度)采用非限制人工驾驶模式(BY)运行。

第50条按进路闭塞法运行的列车,遇出站(段、场)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司机须与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信号楼值班员)联系,行车调度员会同综控员(信号楼值班员)确认该信号机至同方向第一架信号机区间空闲,准许列车运行。

遇出站兼防护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还须确认该信号机防护的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

列车在道岔前方一度停车,司机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后,方可以不超过15km/h的速度通过该道岔区段。

第51条遇区间分界点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司机须与行车调度员或相关站综控员联系,行车调度员会同综控员确认该信号机至同方向第一架信号机间区间空闲,准许列车运行。

司机须采用BY驾驶模式按进路闭塞法运行至前方站,列车改为RM驾驶模式运行出站,列车越过出站信号机收到目标速度则恢复AM或SM驾驶模式。

第52条遇顺向阻挡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司机须与行车调度员或相关站综控员联系,行车调度员会同综控员确认该信号机至同方向第一架信号机间区间空闲,准许列车运行。

第53条遇进段(场)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列车凭引导信号进段。

如引导信号无显示,司机须与信号楼值班员联系,得到准许后进段。

第54条遇防护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司机须与行车调度员或相关站综控员联系,列车凭开放的引导信号显示运行。

如引导信号无显示,司机须得到行车调度员或相关站综控员准许后,方准越过该信号机继续运行。

司机须使列车在道岔前方一度停车,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后,方可通过该道岔区段。

电话闭塞

第55条电话闭塞的闭塞区间:

两相邻站出站信号机(含出、入段、场信号机)间。

第56条列车凭出站信号机(含出段信号机)的绿色灯光或黄色灯光进入闭塞区间。

第57条按电话闭塞法行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采用电话电报记录号码承认闭塞,其余列车均实行电话闭塞解除法。

1、最初列车;

2、反方向运行的列车;

3、进行站前折返的列车;

4、跨调度区段运行的列车;

5、车辆段停车场与相邻站间相互运行的列车。

第58条实行电话闭塞解除法,凡符合下列规定,接车站即可通告发车站前次列车闭塞解除:

1、接车站接到发车站通知向本站开来的列车已到达本站并已由本站发出或已进入折返线;

2、接车进路已准备妥当。

实行电话闭塞解除法,发车站收到接车站前次列车闭塞解除的通告,即是接车站对后一次列车闭塞的承认。

此时,发车站发车后,须及时通知接车站发车车次及时刻。

第59条列车反方向运行,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路票,综控员使用手信号发车,引导手信号接车。

路票须在查明闭塞区间空闲,并取得接车站闭塞承认后,方可填发。

综控员对于填写后的路票,应与电话电报记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方可送交司机。

第60条实行电话闭塞法,行车日志内应正确记录列车车次、到达、发出时刻及承认闭塞的电话电报号码。

第61条取消闭塞(包括以电话电报承认的和以闭塞解除法承认的闭塞),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故不能接车或发车时,由提出一方发出电话电报号码,作为闭塞取消的依据;

2、列车由站间的途中退回到发车站时,由发车站发出电话电报号码,作为闭塞取消的依据;

3、恢复基本闭塞法行车时,自动取消;

4、每日最终列车过后,自行取消。

第62条电话电报记录簿所使用的号码,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以站为单位,每满20个号(非顺序的号码)循环一次;

2、相邻站不能使用相同的号码;

3、每个号码在本循环内只准使用一次,号码一经发出无论生效与否,不得重复使用。

电话电报号码及闭塞用语的编排制定工作,由10号线及奥运支线所属公司负责。

第63条遇出站信号机故障时,应发给司机绿色许可证作为列车占用区间的凭证,手信号发车。

第64条遇进段(场)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列车凭引导信号进段。

第65条遇防护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司机须与行车调度员或相关站综控员联系,行车调度员会同综控员确认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后,列车凭开放的引导信号显示运行。

司机在得到准许后,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在道岔前方一度停车,确认道岔位置正确,通过该道岔区段。

若行车调度员或相关站综控员预先知道防护信号机故障时,在确认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后,可以预先通知司机省略联系。

第66条区间分界点信号机、顺向阻挡信号机停用。

第三章列车运行

第67条列车是指以站外运行为目的而按规定辆数编成的电动车组,并具备规定的列车标志。

各种内燃机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按列车办理。

电动列车及内燃机车的标志,由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设置和使用。

第68条电动列车编组长度,不得超过站台有效长度和进行调车作业的折返线长度。

第69条担任特殊任务的电动列车是否需要添乘人员,由地铁公司有关领导决定。

第70条凡在运营时间内进入运营线运行的列车均应保证ATP、ATO车载设备及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71条列车司机室应备有能与区间电话插销接通的电话机和规定的信号器具。

第72条列车每一节车厢(包括内燃机车)内的固定位置配备灭火器及标明灭火器所设位置的标志。

灭火器效能的定期检验工作由10号线所属运营分公司会同消防部门进行。

灭火器的设置与更换工作由10号线所属运营分公司负责。

第73条在列车运行中,司机应做到:

1、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操纵列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服从行车调度员指挥。

2、采用人工驾驶列车时,认真执行“呼唤确认”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列车。

第74条列车在车站停车,应停于规定的停车位置。

第75条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列车运行线路时,须得到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的准许。

第76条遇列车故障,经判明能短距离运行,不致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继续运行至有存车条件的处所,以防阻塞正线。

第77条列车在车站停车后,司机监视乘客乘降情况,确认车门、屏蔽门关好后,方可发车。

第78条在区间的正线上不得存留列车。

在站线、存车线、折返线上存留列车,除列车运行图规定者外,须得到行车调度员的准许。

第79条车辆溜动或有可能溜出站(段、场)外时,司机应设法使溜动车辆停车;

尽快向行车调度员或综控员、信号楼值班员报告。

接到此项报告的人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采取措施阻止溜动车辆运行;

2、有条件的车站可将溜动车辆引向无列车、车辆的线路;

3、设法扣留有可能与溜来车辆冲突的列车或使其停车。

如1、2两项办法均无可能时,必须尽快通知前方站。

第80条有关人员登乘司机室时,须凭地铁公司签发的登乘证或调度命令登乘。

登乘人员在不影响司机工作的前提下,经验明身份并得到准许后方可登乘。

第81条列车运行允许及限制速度按下列各表规定执行。

列车运行时不得超过速度限制标所标定的速度。

线路设计速度为80km/h,线路上未装设限速标志的区段除按相关规定速度运行外,允许通过速度为80km/h。

1、线路允许速度如表1。

表1

线路条件

速度(km/h)

直线及曲线半径大于600m

80

曲线半径600m~395m

70

曲线半径395m以下~295m

60

曲线半径295m以下~195m

50

曲线半径195m以下~150m

35

2、运行限制速度如表2。

表2

项目

轧道车运行

40

列车通过车站

列车反方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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