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1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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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1分析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全市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保险机构及高管备案管理改革经验有关事项的复函》(保监厅〔2016〕4号)精神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

(一)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分支机构在上海市的地址变更;

(三)上海市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仅指支公司以下级别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第三条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或拟任职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负责报送,且该上级管辖机构必须为在沪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根据保监会授权,由上海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五条拟设立的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关机构设立要求。

拟任职的高管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

第六条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三)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

(四)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见附件4);

(五)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七)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应当自机构迁入新职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保险机构任命保险支公司、营业部高管人员,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三)对拟备案高管人员的内部审核报告(见附件5);

(四)拟备案高管人员的任命文件;

(五)《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以及该拟备案高管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六)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

备案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保险机构应派专人递交备案材料及补充材料,并与上海保监局审核人共同签字确认材料齐备情况。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条上海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审核,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并将其中一份备案表送达保险机构。

如涉及许可证的领取和更换,上海保监局通知保险机构领取或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调任同一保险机构的支公司、营业部高管人员职务,应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上海保监局报告,无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管理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上海保监局发现保险机构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2.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

3.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4.关于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备案编号:

附件1

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报送机构

拟备案机构

设立时间

填报时间

备案材料清单

材料完整性检查

公司核实(公司勾选)

保监局核实

(保监局勾选)

1、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2、备案表

3、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

4、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

5、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6、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7、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监局审核记录

第一次收到材料审核情况:

第二次收到材料审核情况:

第三次收到材料审核情况:

□材料已齐备

审核人:

日期:

□材料已齐备

审核人:

日期:

□材料已齐备

审核人:

日期:

□材料不齐备,于月日要求公司补正材料审核人:

报送人:

□材料不齐备,于月日要求公司补正材料

审核人:

报送人:

□材料不齐备,于月日要求公司补正材料审核人:

报送人:

公司备案文号及公司印章:

 

年月日

上海保监局备案印章:

 

年月日

注:

“报送机构”是指报送备案材料的上级管辖机构,“拟备案机构”是指新设立需要备案的机构。

备案编号:

附件2

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

报送机构

拟备案机构

原营业地址

新营业地址

新机构名称

(若未变更名称可不填)

迁址时间

填报时间

备案材料清单

材料完整性检查

公司核实(公司勾选)

保监局核实

(保监局勾选)

1、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2、备案表

3、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监局审核记录

第一次收到材料审核情况:

第二次收到材料审核情况:

第三次收到材料审核情况:

□材料已齐备

审核人:

日期:

□材料已齐备

审核人:

日期:

□材料已齐备

审核人:

日期:

□材料不齐备,于月日要求公司补正材料审核人:

报送人:

□材料不齐备,于月日要求公司补正材料

审核人:

报送人:

□材料不齐备,于月日要求公司补正材料审核人:

报送人:

公司备案文号及公司印章:

 

年月日

上海保监局备案印章:

 

年月日

注:

“报送机构”是指报送备案材料的上级管辖机构,“拟备案机构”是指变更地址需要备案的机构。

备案编号:

附件3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报送机构

高管姓名

任职机构

担任职务

任命时间

填报时间

备案材料清单

材料完整性检查

公司核实(公司勾选)

保监局核实

(保监局勾选)

1、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2、备案表

3、对拟备案高管人员的内部审核报告

4、拟备案高管人员的任命文件

5、《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以及该拟备案高管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监局审核记录

第一次收到材料审核情况:

第二次收到材料审核情况:

第三次收到材料审核情况:

□材料已齐备

审核人:

日期:

□材料已齐备

审核人:

日期:

□材料已齐备

审核人:

日期:

□材料不齐备,于月日要求公司补正材料审核人:

报送人:

□材料不齐备,于月日要求公司补正材料

审核人:

报送人:

□材料不齐备,于月日要求公司补正材料审核人:

报送人:

公司备案文号及公司印章:

 

年月日

上海保监局备案印章:

 

年月日

注:

“报送机构”是指报送备案材料的上级管辖机构,“任职机构”是指备案高管人员新任职的机构。

 

附件4

关于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上海保监局:

我公司近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2.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在上海地区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

4.在上海地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

5.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辖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

特此说明

 

****公司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内部审核报告

内部审核报告

 

(可根据篇幅自行调整)

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尽到对该拟任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核义务,以上内部审核报告真实完整。

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机构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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