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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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经费以直接资助方式配置。

一、高新技术产业专项。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指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产业进展导向及成长性好、附加值高的环保、新能源、机械制造设备、铜加工及新型材料、生物医药、化工、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其要求为:

技术先进、自主创新性强、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明显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且生产进程符合环保要求。

在符合整体要求的基础上,肯定必然数量的项目作为备选对象。

对列入备选的项目,其技术研发费达到销售收入必然比例的(项目完成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300—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不低于80万元),经费按不高于项目实际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现代农业进展专项。

指围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等产业进展目标,通过综合利用农业资源,进行农副产品深加工,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推动传统农业升级并形成较大农业产业优势的项目。

(1)重大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

产品技术通过权威部门检测,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在5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企业年度实现利税达到20万元。

经立项的重大项目经费资助额为20万元。

(2)重点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

产品技术通过权威部门检测,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在2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企业年度实现利税达到10万元。

经立项的重点项目经费资助额为10万元。

(3)一般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

符合市科技项目申报要求,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能填补市内空白(引进的新技术须提供技术合作单位的相关协议,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在7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15万元以上。

经立项的一般项目经费资助额为5万元、3万元。

3、社会进展专项。

指围绕人口、资源与环境协调进展和生态市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内容,组织实施有关“资源循环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市建设”、“可持续进展实验区建设”、“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进展领域的科技研究攻关项目。

(1)重大项目是指对解决社会进展中的技术瓶颈方面有所冲破,而且涉及面广,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经立项的重大项目经费资助额为10万元。

(2)重点项目是指社会效益大,并能有效增进和提高我市社会进展水平的项目。

经立项的重点项目经费资助额为8万元。

(3)一般项目是指对所属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展有踊跃的增进作用,而且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

经立项的一般项目经费资助额为5万元。

4、科技合作专项。

指我市企业在六大工业主导产业和现代农业领域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定正式技术合作协议(合同)并已支付部份技术合作经费,一路研发技术项目、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引进科技功效进行转化和产业化,预期能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该类项目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立项的科技合作项目的技术合作经费不得低于10万元(不含技术咨询费)。

凡专项中涉及项目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或对已有产品、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良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咨询和资料预备,设计及改良设计,工装模具预备,研制或购买用于该项目的仪器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实验检测、论证鉴定等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基建项目资金),本项目参加人员劳务费等支出。

项目的研发投入必需实行单独核算。

凡专项中涉及到的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和技术研发费实际投入,企业必需及时提供有关报表,并出具有资质中介机构认定报告书。

(二)本级奖励项目

一、对昔时认定或列入建设计划的地市级以上生产力增进中心、科创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别离奖励国家级、省级10万元,地市级5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每一年实施一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对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研发和引进项目(且项目研发运行半年以上)给予立项奖励。

二、对昔时认定的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别离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农业科技企业)奖励1万元。

同一企业获多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取最高额奖励。

3、昔时取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企业,授予政府特别奖;

本市级科学技术奖每一年申报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别离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别离奖励2万元、2000元、800元。

申报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别离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已取得省或绍兴市补助的,本市再也不重复奖励。

对发明专利产品年新增开票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实缴税收比上年有所增加,每一年限定5家,择优各奖10万元。

此项奖金最高不超过企业实缴税费增加额的50%。

对昔时新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示范创建、示范)企业和省、绍兴市和本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别离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对昔时通过鉴定、评审、验收的绍兴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新产品),上级有项目经费支持的,本级再也不奖励;

上级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本级别离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同一项目取最高额奖励。

(三)对国家、省级计划项目,上级要求地方必需配套资金的,按上级规定酌情给予配套。

对省、市有考核要求的科技牌子和项目参照同一级别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实际研发费用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持续二年研发投入有明显增加(不低于20%),科技项目单独建帐,且年度申报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3只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一年限定5家,择优奖励。

三、科技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

一、申请的科技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我市科技、社会进展战略,符合《规定》肯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符合昔时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二、同一内容的项目在申报前己立项目尚未完成的,不能再申报昔时的项目。

同一内容而无实质性改良和创新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同一申请者原则上每一年只能申请一项本级计划项目,且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计划,不得同时多头多类申报。

4、项目的申请者(承担单位)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费用,所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单独财务核算;

(2)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材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4)项目负责人在相关专业和技术领域具有必然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才能。

5、提供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发)和相关的附件资料,如知识产权证明,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的科技合作协议,查新证明,特殊行业许可证明等。

农业科技功效推行、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科技扶贫等农业项目也要酌情提供相关资料。

六、申报重大项目的必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开发觉状和进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

技术线路方案、课题分解;

经费预算;

年度进度和目标;

预期功效(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等。

(二)立项程序

一、项目受理。

(1)项目申请由市科技局计划科统一受理。

(2)需推荐上报国家、省和绍兴市的各类科技项目,按科技部、省科技厅和绍兴市科技局的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执行,经市科技局评审肯定后,逐级推荐上报。

同时,对已推荐申报并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再也不重复列入本级计划。

二、项目初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项目申请者是不是符合条件;

项目内容是不是符合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3、项目评审(评估)。

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依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估)。

4、审核立项。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由科技局责任科室按照评审(评估)结果,对项目内容、性质和预期达到的目标,承担者的实施条件、自筹投入资金和信用,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能力等进行调研审核后,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的建议方案。

对已审核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计划科统一汇总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并会同市财政局肯定立项初步方案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征询意见,同意社会监督。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立项。

五、签定合同。

被批准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定合同。

项目的合同文本由市科技局依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印制,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2)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3)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者和任务责任人;

(4)立项背景与意义;

(5)主要任务、关键技术指标;

(6)验收考核指标(特别要标明获知识产权的目标、产业化目标、社会经济效益目标);

(7)实施方案、技术线路与年度计划进度;

(8)经费预算和用途;

(9)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政府资助经费;

(10)科技功效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11)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12)争议解决方式。

四、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回避制。

项目行政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受托从事科技中介事务的机构,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经费利用实行合同制。

凡列入科技计划的重大、重点项目应签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通过合同约定项目的任务和经费的用途,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承担者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和利用经费。

(三)科技项目经费推行绩效考评制。

对所有重大、重点项目和30%的一般项目,依照科技项目合同进行绩效考评。

(四)经费拨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在下达批准文件后,不先预拨经费。

下文后6个月内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费超过研发费总预算50%的,预拨补助经费的50%,其余部份在通过验收并提供经由有资质中介机构认定的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后拨付。

对在规按时刻内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费达不到50%以上的项目,将列入下一年度予以考虑。

二、对科技合作专项、现代农业进展专项、社会进展专项在下达批准文件后,预拨补助经费的50%,其余部份在通过验收并提供经有资质中介机构认定的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后拨付。

3、实施完成科技项目所需的总经费,以项目承担者自筹资金投入为主体,科技项目经费只是支持性资金,二者的比例应大于5:

1,因此,承担者必需按合同要求,确保自筹资金与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同步到位。

4、科技经费补助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补助单位。

(五)对企业科技经费补助实行最高限额制。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本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年度内企业享受到市级财政累计科技经费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奉献的40%。

(六)项目实施和评审、验收

一、项目承担者必需严格履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在实施进程中,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必需及时报告市科技局相关责任科室,以便及时妥帖处置。

二、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担者必需在每一年12月底前向科技局、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形报告,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形和经费利用情形。

3、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按时刻内不能完成合同的,科技局和财政局能够暂停拨款,对无法再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并按规定取消合同约定的拨款。

4、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项目不能履约完成任务,造成无法进行验收的,承担者必需真实总结项目情形和原因,并用书面形式报告科技局和财政局。

经调查核实后,可终止项目实施,并明确余额经费拨付决定。

五、列入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在合同期内实施完成,由项目承担单位先向科技局计划科提出验收申请,由计划科会同业务科室及时组织评审或验收,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目标要求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拨给剩余的项目经费;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再也不拨付余额。

(七)成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利用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项目实施和经费利用的跟踪问效制度。

重点要增强对重大、重点项目的追踪和中期检查,按期通报情形。

把中期检查结果作为结转经费拨付,和计划转动安排的重要依据。

同时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每一年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随机抽查,一经发觉有虚报项目骗取科技经费的,则取消项目,全额收回经费,并在三年内再也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所有科技项目。

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利用科技项目经费。

擅自变更利用,或挪作它用,即终止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经费。

情节严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二年内再也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所有科技项目。

(九)在科技项目管理进程中发生的节余资金、收回资金和企业资助资金,全数充入市科技经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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