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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rshWater

and/orRainDamage),短量险(RiskofShortageinWeight),渗漏险(Rishof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h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of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andHeatingRisk),钩损险(HookDamage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Risk),锈损险(RiskofRust)。

特殊附加险包括:

交货不到险(FaliuretoDeliver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Risk),舱面险(OnDeckRisk),拒收险(Rejection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

sContingent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RiskExtent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ofDestinationHongkongInaludingKowloon,or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MarineCargoWarRisk)等。

三.保险的责任期限。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基本险采用的是"

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

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

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

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四.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

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

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陆空邮货运输保险

一.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AllRisks)。

陆运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即保险公司除承担上述陆动险的责任外,还对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短少、偷窃、渗漏、破碎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

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相同,也采用"

但是最长至被保险货物运抵卸载车站起满60天为止。

二.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ation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TransportationAllRisks),分别同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基本相同。

其保险责任期限也采用"

,但是最长以被保险货物至达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60天为止。

三.邮包险(ParcelPostP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PostAllRisks)。

由于邮包运输可能通过海、陆、空三种运输工具的情况。

邮包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失火和爆炸等意外事入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还包括海运途中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除负担上述被偷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负责赔偿。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期限是自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陆地、航空、邮包运输货物,除上述基本险别外,也可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以上所述陆地、航空、邮包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都是根据中国保险条款(C.I.C)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

协会货物条款"

(InstituteCargoClauses-I.C.C),对世界各国保险业有着广泛的影响。

现在适用的是1982年的修订本,该条款的基本险别分为A、B、C三种,同中国保险条款比较,其承保的范围都有一定差别。

I.C.C的A相当于C.I.C的一切险;

I.C.C的B与C.I.C的水渍险大体相同;

I.C.C的C与C.I.C的平安险相似,但其承保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小得多。

I.C.C三种险别的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

仓与仓条款"

,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I.C.C的附加险的规定也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大致一样,但对战争险和罢工险专门制定有"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WarClauses-Cargo)和"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StrikesClargo)两个独立完全整的条款,可以作为独立险别单独投保,而中国保险条款中的这种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

外贸保险条款

有关的保险条款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保险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做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起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冷藏险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冷藏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二、除外责任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货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造成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

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十天为限。

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库,则责任即行终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库,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即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

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货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应尽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货损失,应即向保险单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

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五、赔款的处理

 

(一)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二)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短少、渗漏损失而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坏。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险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桐油的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

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十五天为限。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为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项港口十五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十五天责任终止,如在前述期限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在交货时终止。

  2.被保险桐油如在上述十五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特别约定

 

(一)被保险人在起运港必须取得下列检验保证书,如不按照执行,则本保险不负桐油品质上的损失。

  1.船上油仓在装油前必须清洁并经在场的商品检验局代表检验出具合格的证书。

  2.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详细检验并出具证书,装船重量即作为本保险负责的装运量。

  3.装船桐油的品质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化验并出具合格证书,证明在装运时确无沾污、变质或“培他”(桐油损失专门名词)迹象。

 

(二)如遇本条款第三条

(二)款必需卸货的情况时,在卸货前须进行品质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其它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轮均须申请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证书。

 (三)被保险桐油在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

确定卸货时油仓中的温度、容量、重量或量尺,并应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的证书。

如到货后由油驳驳运,则油驳在装油前须经检验人检验出证。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桐油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桐油的短少和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应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桐油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以及上述第四条

(一)至(三)款所列的各项检验证书。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六、赔款的处理

 

(一)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定损失数额。

如发生全损,以上述第四条

(一)款2项规定的装运量作为计算的标准。

 

(二)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本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差额赔付。

 (三)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

 (四)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4.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修订

 本公司办理活牲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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