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财政局入围招标文件精选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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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代理银行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资格入围

采购招标公告

兰州市代理公司受兰州市木木木的委托,就业务代理银行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资格入围项目采购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招标编号:

二、招标内容:

本项目分2个包。

包号

服务内容

入围家数

服务期限

第一包:

业务代理银行服务

工资统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非税收入汇缴工作等

9家

5年

第二包: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对本区区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前评价、绩效跟踪评价、绩效后评价和全过程绩效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10家

2-3年

三、预算金额:

无。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设立在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5、必须提供由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须持有依法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2、在兰州市红古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商业银行或承诺在九个月之内在红古区注册登记,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3、承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认证;

4、2013年至今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

1、须具备省级及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评比B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须承诺,其投标价格预算控制线根据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再按一定比例下浮20%-40%。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招标文件售价: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3日(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上午9:

00-11:

30,下午14:

30-17:

00。

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兰州市代理公司(兰州市城关区酒钢大厦2号楼2单元901室)。

3、凡现场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提供购买人本人身份证及所属公司缴纳购买人本人的社保证明(社保凭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未提供者不予报名。

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6年8月17日09:

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逾期不再受理。

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

兰州市红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时间:

30时(北京时间)

七、采购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招标代理机构:

兰州市代理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2016年7月27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2

代理机构

电话:

3

采购项目名称

兰州市木木木业务代理银行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资格入围项目

4

采购文件编号

5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6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7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8

服务周期

一包:

5年二包:

9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

提出询问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起的七个工作日内。

1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

投标截止时间

30。

13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60天。

1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每包分别为伍仟元整(5000.00元)

户名:

开户银行:

工行红古支行

账号:

2703026429200081262

备注:

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三天汇到以上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2、注意事项: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

(三)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必须在银行电汇单附言栏上注明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标段或包号“财政局入围X包”。

15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16

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17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文件1正3副;

电子文档(U盘)1份。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

纸质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并与电子文档及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递交。

19

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注

须注明: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包号(如有分包)、招标文件编号、代理机构、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20

投标文件外层

密封袋的标注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分包号(如有分包)、2016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22

开标时间和地点

2016年8月17日09:

开标地点:

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3

资格审查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于开标现场提供所有原件备查。

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24

中标服务费

供应商,即投标人入围后,须向兰州市代理公司缴纳服务费:

每家每包2000元后方可领取入围中标通知书。

25

补充内容

招标文件中未标明“第一包”、“第二包”的,均为两个包的共性要求。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

2.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

兰州市木木木。

2.2“代理机构”:

2.3“投标人”是指向本次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4“招标文件”是指由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2.5“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2.6“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7“服务”是指:

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与合同规定,承担、履行有关服务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8“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2.9“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统称。

3.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招标公告中第四条的条件;

(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投标人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5)招标项目及要求;

(6)评标办法;

(7)合同主要条款。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6.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立即以信函、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照甘财采【2009】116号文件中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按要求递交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

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6.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6.5投标人在应当购买招标文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

7.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7.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

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招标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7.2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三、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

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0.投标货币(不适用本项目)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联合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1.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1.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1.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2.1报价部分。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或承诺的下浮比率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将视同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予另行支付。

12.2商务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经年报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供应商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

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装订入正本);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单位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第一包)

(5)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认证证明;

(4)具有省级及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评比B级及以上资质;

(第二包)

(5)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预算控制线根据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再按一定比例下浮20%-40%的承诺函;

(6)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的技术队伍及管理人员;

(7)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

(8)经营业绩表;

(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0)商务偏离表;

(11)投标保证金电汇单(复印件);

(12)招标文件中提及要求的其它材料。

13.服务承诺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做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

14.投标文件格式

14.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2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方式交纳,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交款方式。

15.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以银行实际下账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5.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自行联系兰州市红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自行联系兰州市红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付。

15.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4)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量准备投标文件。

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有不一致的内容,以纸质文件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纸质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17.3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7.4投标文件纸质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

17.5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6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7.7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其正式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正式的委托代理人如在评标现场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答疑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有效身份,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印章后递交。

18.2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外层封套和光盘表面必须标明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第18条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2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和撤回其投标文件,但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

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8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四、开标和评标

21.开标

21.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也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整个开标程序进行现场公证。

21.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请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人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21.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5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6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

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2.开标程序

22.1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

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

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监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人员检查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4)开标唱标。

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对其“开标一览表”的项目名称、投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投标总价以及投标人名称进行宣读并做开标记录。

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

(5)宣布开标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

23.评标

23.1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23.2评委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23.3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4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5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

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3.7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23.8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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