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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

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四)必须准确计算合同成本。

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

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

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必须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预计发生亏损,应计提损失准备。

对于上述会计事项,可设置下列会计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

3.设置“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4.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设置“合同预计损失”科目。

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

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说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这里所讲的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造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建造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及时反映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确认各年的收入和费用。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例如,某建造合同于1997年1月5日开工,1997年12月20日完工。

企业应于1997年12月20日确认该项合同的收入和费用。

(二)关于定义

1.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所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船舶等;

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

如承建一个发电厂,该项目由锅炉房、发电室、冷却塔等几个单项工程构成,只有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发电厂才能正常运转和发电。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

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回。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1000万元。

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回。

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80公里的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

该项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1%计取。

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

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段地铁,合同规定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另加8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

该项合同也为成本加成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根据这种方法,合同收入应与为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以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

这种方法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前提是,该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只有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反之,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关键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本准则规定了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三种方法。

(三)关于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本准则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的条款,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的规范。

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对于准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本准则规定了合同分立的条款,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本准则规定了合同合并的条款,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1.合同分立。

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

某建筑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该合同规定,建筑公司为客户建造一拣房屋和一座食堂。

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房屋的工程造价为400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50万元。

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房屋的预算成本为370万元,食堂的预算成本为13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

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表明符合条件

(1);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表明符合条件

(2);

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表明符合条件(3)。

因此,该项建造合同同时符合合同分立的条件,建筑公司应将建造房屋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假如该项建造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50万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

这时,不符合条件(3),建筑公司不能将该项建造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而应作为一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为承包建造一个冶炼厂而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建造合同,这三项合同分别是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

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

由于这三项建造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条件

(1);

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挥效益。

对建造承包商而言,这三项合同的各自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完工进度和价款结算,由于在同一施工地点同时施工,建造承包商对工程施工人员和工程用料实行统一管理。

因此,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项目,表明符合条件

(2);

该组合同同时履行,表明符合条件(3)。

因此,这三项建造合同符合合同合并的三个条件,该建造承包商应将该组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统一核算该组合同的损益。

(四)关于合同收入

1.本准则第7条规定了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2.本准则第8条规定了合同收入的计量,即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

3.本准则第9条是对合同变更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确认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

(1)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座图书馆,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

第二年,客户改变部分设计,要求建造承包商将原设计中采用的木门窗改为采用铝合金门窗,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50万元。

这一事项就是合回变更的例子。

(1)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②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5000万元。

变更收入5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在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50=5050(万元)。

假如客户承认因变更而增加收入,但双方只达成增加金额为20万元,则只能将2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20=5020(万元)。

4.本准则第10条是对索赔款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确认索赔款收入的标准。

(1)索赔款。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水电站。

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1995年3月至1998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1997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

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1998年1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

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

这一事项即为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2)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索赔款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8000万元。

根据双方谈判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

索赔款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于1998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100=8100(万元)。

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10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收入仍为8000万元。

假如客户同意这项索赔,但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50万元,建造承包商只能将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50=8050(万元)。

5.本准则第11条是对奖励款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确认奖励款收入的标准。

(1)奖励款。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5年12月20日至1997年12月20日。

该合同在执行中于1997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提前3个月竣工。

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

这一事项即为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2)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9000万元。

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应于1997年将因奖励款而形成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7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9000+100=9100(万元)。

假定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1997年9月基本完工,但是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

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承包商不能确认奖励款。

(五)关于合同成本

1.本准则第12条规定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即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这里所说的“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准则第13条是对直接费用组成内容的进一步说明。

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

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1)耗用的人工费用。

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

(2)耗用的材料费用。

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实物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施工中使用的模板、挡板和脚手架等。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三项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

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3.本准则第14条是对间接费用组成内容的进一步说明。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这里所说的“施工单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的工区、施工队、项目经理部等,“生产单位”是指船舶企业的现场管理机构,飞机、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的生产产间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4.本准则第15条规定了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1)直接费用。

由于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所以本准则规定“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

其帐务处理是,耗用的人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耗用的材料费用,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原材料”、“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

贷记“机械作业”(使用本单位的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银行存款”(租用外单位的施工机械发生的租赁费)等科目,耗用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是因为,间接费用是在企业下属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的单位发生的费用,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本准则规定“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

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①人工费用比例法。

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

当期各合同发生的人工费之和

某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

间接费用分配率

例如,某建筑公司第一工区同时承建A、B、C三项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发生的人工费140万元,B合同发生的人工费160万元,C合同发生的人工费200万元。

第一工区当期共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

间接费用分配率=50÷

(140+160+200)=10%

A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40×

10%=14(万元)

B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60×

10%=16(万元)

C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200×

10%=20(万元)

其帐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

借:

工程施工——间接费用500000

贷:

银行存款等500000

期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各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A合同140000

——B合同160000

——C合同200000

②直接费用比例法。

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成本对象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一种方法。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

当期各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

例如,某建筑公司第二工区同时承建甲、乙、丙三项合同工程,已知甲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150万元,乙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200万元,丙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250万元。

第二工区当期共发生间接费用15万元。

间接费用分配率=15÷

(150+200+250)=2.5%

甲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50×

2.5%=3.75(万元)

乙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200×

2.5%=5(万元)

丙合回应负担的间接费用=250×

2.5%=6.25(万元)

工程施工——间接费用150000

银行存款等150000

工程施工——甲合同37500

——乙合同50000

——丙合同62500

5.本准则第16条所述的“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

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

残余物资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而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其帐务处理是:

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

6.本准则第17条规定了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这里所述的“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有:

建筑安装公司的总公司、船舶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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