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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2009/三/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

1、行使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并且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通常需要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

3、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当事人处分其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于诉讼的全部过程。

1、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2008/三/38)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第二节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程序种类

合议庭组成形式

备注

一审程序

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审程序

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

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

1、陪审员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发回重审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时组成的合议庭;

2、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所组成的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决定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回避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2010/三/37)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典型真题】

1、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

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BC2010/三/88)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其解决方式有四种:

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调解方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一个必经的阶段,而且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

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1、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人民调解解决争议不具有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人民调解书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

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2010/三/35)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二)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或裁或审的关系。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例外的。

 

第二节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一)案件的性质

一是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二)案件的影响大小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与海事、海商案件;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节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对于法人而言,确定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有两个标准:

一是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

二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如果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按照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二)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

(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以下规律尤其重要:

第一,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其他各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关于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特别提示】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

合同未履行的,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有管辖权;

约定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

丁县的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

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

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ABD2007/三/80)

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

2.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3.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三、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范围

1、《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是对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特殊类型案件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

(二)应注意问题

1.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界定。

2.适用范围。

3、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受理案件法院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正确的;

以其他理由移送则是错误的。

2、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

3、管辖恒定问题。

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1、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

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

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甲县法院。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C2009/三/80)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换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通常是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既可以是第一审地域管辖,也可以是第一审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有关级别管辖异议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2条)

第二、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3条)

第三、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4条)

第四、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意义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6条)

第五、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9条)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考吧天空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被告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1、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2007/三/40)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四章诉

第一节诉的概述

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确认或者改变某种法律关系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通常来说,诉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第二、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诉是一种请求。

第二节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也就是为解决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争议而参加诉讼的原告及其相对人。

二、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也称为诉讼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讼标的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中具体实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实体要求。

任何一个诉都有诉的标的与诉的请求,但不一定有诉讼标的物。

1、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

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

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2009/三/37)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即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1、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B2006/三/41)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第三节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其中,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

而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也称为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三、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在给付之诉中,根据给付的内容,通常可以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

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

此外,根据当事人要求对方为给付行为的目的,也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积极的给付之诉与消极的给付之诉。

1、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是否包含确认之诉取决于当事人之间对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否提出确认的诉讼请求。

2、判断个案中诉的种类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

3、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本身进行的,不涉及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只存在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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