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论文2900字职业卫生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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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简称OSH,这是一个国际通行的概念,2008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中将其定义为: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其相同概念是劳动安全卫生。

对于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多数国家采用一体化立法模式,如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日本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

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分开立法,人为了造成了安全与健康卫生的分立,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多部门执法、职能交叉、增加执法成本和企业负担、重视安全而忽视职业病防治等消极现象。

在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立法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目前,大多数学者主张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一体化,即主张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一体立法,其主张的理由有:

(一)法益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

“为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证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都在于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命权、安全权和健康权,二者在法益的保护上是统一的。

(二)两者密不可分,同等重要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但我国目前无论从立法还是从管理来看,存在着重安全生产而轻职业卫生的问题。

然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是密不可分的,这缘于生命与健康的密不可分、安全危害因素与卫生危害因素同源、安全措施与卫生措施的通用、安全状态与卫生状态互动和共存。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合并立法,有利于对职业安全与卫生做出统一的制度设计和统筹兼顾的安排和协调。

(三)法律内容的一致性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二者所保护的对象都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是程度有所不同,保护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彼此密不可分。

两部法律都通过规制雇主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促使雇主按照相关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从而实现保护劳动者相关权利的目的。

二、人权与职业安全卫生权

(一)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内容是不断发展的,其所包含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丰富。

人权的主要内容为:

生命、生存、安全、自由、财产、迁徙、不受虐待,不受种族隔离,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禁,不得使用奴隶,不得适用具有追溯力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和宗教自由,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社会保障、发展权、健康权等。

(二)职业安全卫生权与人权的关系

在各项人权中,生存权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利。

基于生存权又衍生出来一系列的人权,如生命健康权、民族自决权等。

职业安全卫生权也是由生存权概念衍生出来的一类权利。

职业安全卫生权就是在劳动过程中法律赋予劳动者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的权利。

职业安全卫生权不仅包含了人身安全权的内容,也包括了人的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基本生存条件不受任意侵犯,并依法享有保障的权利。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法律,其保护的权利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权、工作环境权等基本人权以及由基本人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可以说,职业安全卫生法是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的集中体现,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职业安全卫生法与人权是紧密联系的,人权应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核心价值和指导思想。

三、以人权观为指导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法

如上所述,职业安全卫生是一个必须由政府干预的领域,因为它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人权。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形式,然而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对一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府来进行干预,对经济进行调整,以避免市场自身调控产生的缺陷。

职业安全卫生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而生产经营者很有可能为了自己私利而无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放任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情发生或安全隐患状态的存在。

为此,政府和社会要强化人权观念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地位。

即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中运用人权理念指导工作,加强人权观念教育。

(一)人权保护应当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立法的最高准则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以保障个体和公众的安全以达到社会和谐为终极目标的,因此其所有法律以及制度的出发点都应当是“人权”,即是以权利为核心价值的,而不是“管理”或者“权力”,惟有如此,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才能证成其实质上的正当性并保证其实践中的权威性。

(二)人权应当成为法律调整各方利益平衡的标尺

法律的作用就是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的冲突,使社会能够进入一种有序的状态。

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始终存在着多种利益的博弈:

劳动者生命健康利益与生产企业经济效益间的冲突;

政府和企业间的利益冲突;

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间的冲突。

当面对不同利益的冲突时,通过法律严格的分析,确立各利益的位阶,提供有效了冲突解决方法。

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人权应作为调整各方利益平衡的标尺,把人权保障放在职业安全卫生法的首位,经济的发展故为重要,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反过来只有充分的保障人权,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生命,社会经济才会良好发展。

(三)人权应当成为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的重要标准

法律授权执法者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为此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背负着人权保障的重要使命。

他们要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严格执法、严格监督、严格要求,执法监督是安全生产的紧箍咒,保护圈。

有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并不一定会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

只有严格的监督和执法才会对生产企业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才能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的发展,保障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

(四)生產企业要以人权的观念管理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职业安全与卫生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责任,更是企业的责任,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追求更多的权利保护。

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得到利润的同时,也要肩负起社会责任。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二道防护网,只有对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的警惕性,严格抓安全,严格保平安,企业才会不断取得利润。

这不仅保证了生产的持续稳定,也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要进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保证安全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稳定运行。

(五)劳动者要对自己负责,保障人权权利的实现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二道防线,而劳动者则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他们处在生产的第一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最迫切,对安全隐患的发现最直接,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保证生产过程中安全作业,对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牢牢把握,

(六)工会作为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组织,要成为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一方重要力量

工会组织不但能够增加会员劳工的收入,而且也可为一般劳工提供社会援助;

不但可以提高劳工的士气,而且有助于避免劳资纠纷的扩大而危及社会的安宁。

完善工会组织机构职能,提高工会的地位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有效方式。

(七)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是劳动者人权保护的重要方式

劳动者弱势群体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司法救济不完善,高昂的诉讼成本将很多受伤害职工拒之于法律门外。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为权利。

当劳动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有效的救济则成为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最后防线。

因此,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开展职工劳动法律知识的教育都是劳动者权利保障所要求的。

职业卫生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二):

浅谈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卫生法教学论文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公民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医患互动频繁、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教学的现状,结合中职卫生学校学生的主要就业方向,探讨在该类学校开展卫生法教学的意义;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通过案例教学和多法律部门交叉教学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教学

随着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同时,物质生活和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使卫生服务的内涵从单一的治疗活动扩展为包括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在这种背景下,医患双方互动日益频繁,从而也导致医疗纠纷增多、医患关系紧张。

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必备的理论知识、较强的实践技能、良好的职业素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才,使学生毕业之后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法律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学生在学习医学专业知识的同时接受卫生法律教育势在必行。

(一)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开展卫生法教学的意义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毕业之后,主要是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活动。

除了要面对广泛的卫生服务种类和患者逐渐增强的维权意识外,他们还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首先,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水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还将与发达地区城市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学生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未必能够使用到比较先进、比较科学的医学设备仪器,未必可以被纳入健全的医疗管理体制,工作条件势必相对比较落后,自身利益未必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因此,学习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对于维护自身权益来说显得不可或缺。

其次,在当前整体就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的就业形势更显严峻。

如何在国家致力发展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大环境下培养具备过硬医学技能的全面发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才,成为中等职业卫生学校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提供完善的法律教育,尤其是卫生法律教育。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维权意识,既有利于学生认识到从事卫生工作尤其应该谨慎认真,加强自我保护;

也有利于让患者享受到更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鉴于上述种种,我们提出要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认真开展卫生法律教育。

(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教学现状

目前我国大多数中等职业卫生学校是通过德育、政治课程讲授卫生法知识。

以我校护理专业为例,学生在校期间开设四个学期的德育课程,其中一个学期讲授法律基础知识。

目前使用的教材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法律基础知识》。

该教材中并未设置专业卫生法内容,大纲安排了若干课时,由教师在介绍国家法律体系总体概况的基础上,适当选择我国卫生法的法源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这样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醒学生关注自己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作用。

但是4~6个学时的课时安排,只能对相关的卫生法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点到即止。

一项调查显示,当前的中职生在初中班级里的综合成绩处于优的仅占6%,良的约占9%,一般的约占33%,而差的则占52%以上。

大约有10%以上的学生根本无心向学。

这样的现状决定了蜻蜓点水式的卫生法教学不能满足提高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致力于提高当前中职卫生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必要把强化学生法律意识,改善卫生法教学列入教学研究日程。

(三)关于改善当前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教学的一些看法

一是通过具有新近性的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在教学实践中我们意识到要使学生学好专业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首当其冲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跟其他所有课程一样,学生对于自己兴趣比较浓厚的科目总是会有更好的学习效果,因此如何调动学生的兴趣就成了教师首先要探讨的问题。

传播学研究结果表明,具备新鲜性和贴近性的信息更容易引起受众的关注。

教师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新近发生的关于医疗事故的民事纠纷等,学生会对于在课堂上听到跟自己本专业相关或者之前就略有所闻的社会新闻倍感兴趣。

引起学生关注之后,再通过案例导入理论教学,学生也就会在不知不觉中随教师的思路进入课堂学习。

比如对护理专业的卫生法教学,可以选择由于护士违反护理操作规范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导入教学;

而对于助产专业的学生,可以利用与产妇或者新生儿有关的案例导入。

其实两种案例本质上区别并不大,但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在调动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却是各不相同的。

二是针对专业课时不多的情况,教师可以适当将卫生法教学渗透到全部教学中去。

卫生法是一个综合性、交叉性的法律部门。

涉及民事、商事、行政、经济和诉讼等多个传统法律部门,内容丰富。

教师可以在讲授其他章节的时候适当渗透相关的卫生法内容。

如在讲到民法基本权利中的物权和债权时,就可以提及物权和债权在卫生法制建设和医疗改革中的重要意义。

从2004年开始,国家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国各地掀起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热潮,构建以实践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模式。

法律课程的作用在于提供一个受教育者成为社会人、组织人或企业人所必需的社会文化底蕴和知识素养,而卫生法的作用就在于为职业卫生学校学生提供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所必备的法律乃至道德素养。

因此我们提倡在加强学生专业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要提高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尤其是专业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学生成为不仅具备专业技能,同时具有一定法律意识,全面发展的医疗卫生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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