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废弃处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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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废弃处理Word格式.docx

(二)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

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三)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其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四)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

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规定的标准;

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五)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1.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2.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3.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4.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5.采用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六)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七)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八)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表明其危险性。

(九)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办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三、剧毒品的使用

(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规定

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购买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lE剧毒化学的被盗、丢失或误用;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此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作出了如下规定:

1.根据使用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

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3.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①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②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③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①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②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用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③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④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

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金属接触。

6.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7.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8.生产、使用危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9.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10.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

应防止摩擦、撞击。

11.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措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12.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管道不应联通。

13.使用过程中所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弓f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根据经贸委第35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

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实行登记制度。

(一)登记容

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3.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二)登记程序

1.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3份和电子版l份。

3.登记办公室在登记单位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等级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4.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窒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三)使用单位终止使川危险化学晶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追究

1.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人员,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可责令无害化销毁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使.Hj企业,可责令整改、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使用单位的储存装置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贮存管理要求的,可责令整改、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使用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购买证、准购证管理要求的,可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6.使用单位违反《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关于事故救援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使刚单位发生事故造成损火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和贮存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和污染环境的废弃药品。

盛装废弃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和贮存过程中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弃物,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不仅对工人健康有害,还有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而且有害于环境,危害周围的居民。

废弃物及设备的处置方法是依据废弃物性质而定的。

对于废弃物所含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的识别是采用正确的处置方法的前提。

废弃物的识别应以其已知的来源和主要组分为基础。

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组分应根据产品的记录来确定。

当废弃物的危害程度不能确定时,应将其列入最高危险等级。

废弃物的处置应按照法规、标准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二)泄露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

(三)所有废弃物应装在特制的有标签的容器,并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废弃处置。

(四)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

(五)废弃物的处理要有操作规程,有关人员要接受培训。

(六)企业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及设备应制定处置计划,并对该计划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影响评价。

(七)所有处置过程中污水的排放,废料的处理、运输和填埋以及废气的排空等均应满足;

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确保对作业环境和周边环境的保护。

(八)企业应设置废料处置和贮存场所,该场所要有足够的场地空间,以防止废料容器混杂在正常的加工和贮存场所。

(九)盛装废料的容器在设计和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鉴别、结构、完整性和保护。

(十)处置过程中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制定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十一)企业在工作场所没有安全装置废料及设备的设施时,应由专门机构按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以处置。

(十二)企业采用焚烧、化学氧化、中和等方法处置废料时,应设置单独的车间。

车间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三)废弃物及容器的处置应接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一)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二)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三)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

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

(七)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三、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要求

(一)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亦应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1.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2.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3.具备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三)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受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

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

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四)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五)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七)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后的善后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

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五、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基本方法

(一)埋藏法

一般用来处理放射性强度大、半衰期长的放射性废弃危险化学品

(二)焚烧法

一般用于易燃、可燃物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三)固化法

对难于用其他方法处理,一般不溶于水的物质可与砂土混合,水泥同化后深埋,达到稳定化、无害化、减量化的目的。

如三氧化二砷的处理。

(四)化学法

通过氧化还原反应、中和反应等使有毒物质变无害;

如氰化钠、废酸碱的处理等。

(五)生物法

通过生物降解来解除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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